Ⅰ 簽訂設計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設計費的確定《設計合同文本》第二條以表格形式要求當事人列明設計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合同當事人在確定設計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對設計費率予以確認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選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合同法》所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發包人和設計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應當由《合同法》調整,並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准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范 ,而是任意性規范。 其次,在不能證明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就設計費率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設計收費標准》確定設計費。這只是在無相應合同條款援引的情況下,用以解決糾紛的技術性手段。 問題二: 定金條款的理解和適用《設計合同文本》第五條規定了定金條款,結合文本中第七條第7.5款和第八條第8.9款的規定,該定金兼有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可見,在發包人或設計人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後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只不過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在仲裁或訴訟時也就未提出相應的請求,造成自己的權利未得到全面保護。 問題三: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關於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築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根據《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 50068-2001)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規定,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分為四類:對於臨時性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對於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對於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此外,對於專業建築工程,則應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規范要求確定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具體工程項目,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則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建築等級、重要性來確定。在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承包人應當對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包括地基基礎)進行保修。 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我國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可見,土地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用途有關,與建築物建築等級和重要性沒有關系。 問題四: 賠償金的確定《設計合同文本》第七條第7.3款需要由當事人確定賠償金金額。而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合同迴避了本條關於賠償金的約定,或空白、或劃去、或直接刪去7.3款的最後關於賠償金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對損害賠償約定計算方法時,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關於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貫徹了完全賠償原則,其賠償范圍既包括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因違約而使對方失去的可得利益,同時其也要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當時的客觀情況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其違反合同義務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應當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本條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商定的賠償金大於實際損失,該如何處理?本文認為,在約定的賠償金不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法律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承認雙方約定的正當性。若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遠遠高於實際損失,基於公平原則,法律應予以必要干涉。因此,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文件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
Ⅱ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要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協議方面的問題,建議委託律師處理會比較好,律師對這方面會有經驗些,經歷得多,處理得多。去律伴上找找看吧。
Ⅲ 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工作內容 問題
依照設計合同!!
做好是第一個版本比較好!!
畢竟合同越清楚越好!
如果用第二種過於簡單!!
反而有爭議!就容易講不清楚!!
另外!!給各建議!!
可以再加上無障礙空間!!對於身障人士會比較好進出!!
Ⅳ 如何審查EPC合同,項目總承包合同審查要點
至於議標項目, 承包商與業主談判修改合同文件的餘地較大。無論哪一種情況, 通過風險審核, 至少可以對有關條件和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在編寫投標書時盡量防範或彌補這些風險, 並且在商務澄清、技術澄清和合同文件談判時予以落實。 在一份EPC 合同中, 承包商的風險其實貫穿了整個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審核合同正文條款以及有關附件時, 應該從頭到尾仔細審核, 不遺漏任何一個潛在的風險。對於檔案式的合同文件, 在招標文件(含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投標文件、技術澄清、商務澄清、合同協議書等文件之間, 還有一個合同文件構成和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問題, 通常規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協議書中, 應該特別注意對優先順序的規定是否合理。 我們可以重點從以下十個方面審核這些風險。 一、工程范圍 工程范圍技術性比較強, 必須首先審核合同文件是否規定了明確的工程范圍, 注意承包商的責任范圍與業主的責任范圍之間的明確界限劃分。有的業主將一個完整的項目分段招標, 此時應該特別注意中國公司的工程范圍與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圍之間的界限劃分和介面。 例如:水力發電站項目, 業主往往將土建、機電設備和輸變電分開招標, 甚至土建標本身還劃分土建一標段(CW1)、土建二標段(CW2) 等, 這個時候就必須注意有關各標段之間介面的劃分問題。 又如:火力發電站承包商和業主的責任劃分介面通常是在開關場的並網點, 超越並網點以外的輸變電工程接人系統就屬於業主的責任范圍。此時應該注意審核業主方面的技術風險:一是業主能否在開工日將施工用電輸送到工地;二是業主能否在預定工期內將輸變電工程建成並通過接入系統在電站的開關場並網點與發電機組並網;三是業主能否讓電網當局按期保證電站試運行期間的反送電並接收全部上網電量。 二、合同價款 EPC 合同的合同價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頂價款。關於合同價款, 重點應審核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 合同價款的構成和計價貨幣。此時應注意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以及承包商和業主對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的分擔辦法。例如:在一些亞非國家承包項目, 合同價款往往分成外匯計價部分和當地貨幣計價部分。由於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率通常會高於美元或歐元, 應考慮在合同中規定當地貨幣與美元或歐元之間的一個固定匯率, 並規定超過這一固定匯率如何處理。 其次, 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延期開工的費用補償。有的項目簽完合同後並不一定能夠馬上開工, 原因是業主籌措項目資金尚需時間, 這時就有必要規定一個調價條款。例如:合同簽訂後如果6 個月內不能開工, 則價款上調××%;如果12 個月內不能開工, 則價款上調××%;超過12 個月不能開工, 則承包商有權選擇放棄合同或者雙方重新確定合同價款。投標書中更應該注意對投標價格規定有效期限(例如4 個月, 用於業主評標), 以防業主開標期限拖延或者在與第一中標人的合同談判失敗後依次選擇第二中標人、第三中標人使得實際中標日期順延、物價上漲造成承包商騎虎難。二是對於工程變更的費用補償規定是否合理。至少對於費用補償有明確的程序性規定, 以免日後出現糾紛。有的業主在招標書中規定, 業主有權指示工程變更, 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補償, 但是, 不得提出造價補償, 這是不公平的。應該修改為根據具體情況承包商有權提出工期和造價補償, 報業主確認, 並規定協商辦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首先, 如果是現匯付款項目(由業主自籌資金加上業主自行解決的銀行貸款), 應當重點審核業主資金的來源是否可靠, 自籌資金和貸款比例是多少, 是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 貸款還是商業銀行貸款。總之, 必須審核業主的付款能力, 因為業主的付款能力問題將成為承包商的最大風險。 其次, 如果是延期付款項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項目建成後還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決賣方信貸), 應當重點審核業主對延期付款提供什麼樣的保證, 是否有所在國政府的主權擔保、商業銀行擔保、銀行備用信用證或者銀行遠期信用證, 並注意審核這些文件草案的具體條款。上述列舉的付款保證可以是並用的(即同時採用其中兩個), 也可以是選用的(即只採用其中一個)。當然, 對承包商最有利的是並用的方法, 例如, 既有政府擔保又有銀行的遠期信用證。對於業主付款擔保的審核, 應該注意是否為無條件的、獨立的、見索即付的擔保。對於業主信用證的審核, 應該注意開證行是否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義務, 並且信用證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單據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條款。此時還應該審核提供擔保或者開立遠期信用證的銀行本身的資信是否可靠。例如, 某中國公司曾經試圖做一個非洲某國的電站項目, 業主提出由非洲進出口銀行提供延期付款擔保, 但是經作者調查非洲進出口銀行的年報, 發現該銀行的凈資產額不足以開立該項目所需的巨額銀行擔保。 第三, 審核合同價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 預付款應該不低於10%, 質保金(或稱「尾款」) 應該為5% 或者不高於10%, 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 的分期劃分及支付時間應該保證工程按進度用款, 以免承包商墊資過多, 既增加風險又增加利息負擔。要防止業主將里程碑付款過度押後延付的傾向。還要注意, 合同的生效, 或者開工令的生效, 必須以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全部預付款為前提, 否則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極大。 第四, 應該審核業主項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經濟實力外, 業主的付款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取得融資, 如銀行貸款、賣方信貸、股東貸款、企業債券等。融資的前提除了技術可行性之外, 還有財務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的關鍵則是項目的內部收益率能否保證投資回收和適當利潤。在電站建設投資額(主要涉及折舊) 確定的前提下, 影響電站收入和運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電站的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燃煤成本, 燃氣電站的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燃氣成本。水電站雖然沒有燃料成本, 但需注意它的上網電量可能會受到枯水季節的制約。 第五, 盡量不要放棄承包商對項目或已完成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承包商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英國、美國和實行英美法律體系的國家和地區, 承包商的這種「優先受償權」被稱為「承包商的留置權」。有的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承包商必須放棄對項目或已經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經交付到工地的機械設備) 的「承包商的留置權」。對此, 應該提高警惕。因為這往往意味著, 業主准備將項目或已經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經交付到工地的機械設備) 抵押給貸款銀行以取得貸款。如果承包商放棄了「承包商的留置權」, 勢必面臨一旦業主破產, 貨款兩空的風險。 四、承包商的三個銀行保函 通常業主會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階段提供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和質保金保函等三個銀行保函。如果業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兩個(例如省略了履約擔保), 不要盲目樂觀, 此時很可能僅僅是業主跟你玩了一個文字游戲而已。 例如:某中國公司在東南亞某國承包一個電站項目, 業主名義上沒有要求承包商開具銀行履約保函, 但是, 該項目的預付款保函卻規定該預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額必須在合同項下的工程完成量的價值達到合同價款的90% 時才失效, 等於是一份預付款保函加一份變相的履約保函。以下按照順序分別介紹這三個銀行保函。 首先是預付款保函。審核預付款保函的重點有三:一是預付款保函必須在承包商收到業主全部預付款之時才同時生效, 而且生效的金額以實際收到的預付款金額為限;二是應當規定擔保金額遞減條款, 即隨著工程的進度用款, 預付款金額逐步遞減直至為零(遞減方法有許多變種可以採用, 包括按照預付款占合同價款的同等比例從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減;按照設計圖紙交付進度以及海運提單證明的已裝運設備的發票金額逐一扣減;限定在海運提單證明主要設備已裝運之後預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種方法);三是預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 盡量減少與履約保函相重疊的有效期限。應該避免預付款保函與履約保函並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對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規定, 則無異於將預付款保函變成了第二個履約保函, 增加承包商的擔保額度及風險。尤其應當拒絕預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 與質保金保函重疊。 其次是履約保函。審核履約保函的重點有三:一是履約保函的生效盡量爭取以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全額預付款為前提。二是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應該不超過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 如10%。此時應注意, 通常現匯項目的業主會要求承包商提供較高的履約保函比例, 如20% 或30%。但是, 對延期付款項目, 鑒於承包商已經承擔了業主延期付款的風險, 應該嚴格將履約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 以下。三是履約保函的失效期應爭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試運行完成日或者商業運行日失效之前, 並避免與質保金保函發生重疊, 否則會增加承包商的風險。也就是說, 在質保金保函生效之前, 履約保函必須失效。否則, 等於在質保期內業主既拿著質保金保函, 又拿著履約保函, 兩個保函的金額相加, 會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額度的風險。 第三是質保金保函, 也稱「滯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審核質保金保函的重點有三項:一是質保金保函的生效應該以尾款的支付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說, 業主支付5%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5% 的質保金保函;業主支付10%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10% 的質保金保函。應該避免在業主還未交付尾款的情況下, 承包商的質保金保函卻提前生效的規定。二是質保金保函的金額不應該超過工程尾款的金額, 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 或10%, 最多不能超過10%。三是質保金保函的失效應當爭取不遲於最終接受證書簽發之日。為了避免業主無限期推遲簽發最終接受證書, 也可以爭取規定:「本質保金保函在消缺項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終接受證書簽發之日起失效, 以早發生者為准, 但無論如何不遲於××年××月××日」。 五、誤期罰款 對誤期罰款, 應重點審核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工期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 燃煤電站項目應盡量爭取從開工日到可靠性試運行的最後一天為工期, 逾期則罰款。有的項目規定除了上述工期罰款之外, 還另行規定了同期並網的誤期罰款。此時應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機組, 應將每台機組的罰款工期分別計算, 並爭取性能測試不計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氣電站, 由於是聯合循環, 往往是將整個電站的所有機組合並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標。也有的業主比較苛刻, 規定從開工令發出之日到商業運行日為工期, 並對商業運行設定了許多條件, 甚至將承包商付清違約罰款(包括誤期罰款) 作為達到商業運行的先決條件之一。應該盡量避免這種苛刻的規定。 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 是否過高, 是否重復計算。 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為了限制承包商的風險, 應爭取規定累計最高限額, 例如,「本合同項下對承包商每台機組的累計誤期罰款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5% 或者該台機組價款的10%」。 六、性能指標罰款 對性能指標罰款, 應重點審核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對性能指標的確定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以電站項目為例, 通常應該對每台機組的性能考核缺陷單獨計算。 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 是否過高, 是否重復計算。如電站項目, 應對機組的出力不足、熱耗率超標、廠用電超標、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標的具體罰款數額或幅度予以審核。 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以電站項目為例, 為了限制承包商的風險, 應盡量爭取規定對每台機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計罰款不超過該台機組價格的××%, 例如5%。 四是要特別注意審核業主對性能指標超標的拒收權。因為拒收對承包商的打擊是致命的, 所以必須嚴格審核性能指標超標達到什麼數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電站項目為例, 有的業主規定如果機組的出力低於保證數值的95%, 或者熱耗率超過保證數值的105%, 業主有權拒收整個工程。 七、承包商違約的總計最高罰款金額和總計最高責任限額 許多EPC 合同並不規定對承包商違約的總計最高罰款金額。這個總計最高罰款金額包括上述誤期罰款限額、性能指標罰款限額在內, 通常應該低於上述各個分項的罰款限額的合計數額。如有可能, 應盡量爭取規定一個總計最高罰款金額, 例如不超過合同價款的20%, 以免萬一出現嚴重工期延誤、性能指標缺陷的情況, 使得承包商承擔過度的賠償風險。 總計最高責任限額與上述總計最高罰款金額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約定的誤期罰款、性能指標罰款之外, 還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責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違約責任。所以, 總計最高責任限額要大於總計最高罰款金額。通常, 承包商的總計最高責任限額不應超出合同價款的100%。 也有的EPC 合同並不區分上述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約定各個分項的誤期罰款限額、性能指標罰款限額之後, 不再約定總計最高罰款金額, 而是直接規定一個總計最高責任限額, 例如合同價款的35%。 總之, 規定一個或數個最高限額以限制承包商的賠償責任對承包商是有利的, 關鍵是具體限額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稅收條款和保險條款 對稅收條款的審核應明確劃分承包商承擔項目所在國的哪些稅收, 業主承擔項目所在國哪些稅收。如有免稅項目, 則應明確免稅項目的細節, 並明確規定萬一這些免稅項目最終無法免稅, 承包商有權從業主那裡得到等額的補償。 對保險條款的審核應當注意關於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別、保險責任范圍、受益人、重置價值、保險賠款的使用等規定是否合理。此外, 還應注意避免在保險公司的選擇上受制於人。例如:孟加拉國為了保護本國的保險業, 規定凡是政府投資的項目, 其工程險必須向本國的國營保險公司投保, 而該國的國營保險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 在保險費的談判上就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也有的國家規定本國境內項目的工程險必須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所以, 在合同的保險條款內應盡量爭取排除這種限制性條款。 如果受所在國法律的限制, 工程險必須向所在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則退一步, 還可以爭取在合同中規定, 作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權自行選擇第一層保險公司背後的再保險公司。因為大多數亞非國家的保險公司往往對重大項目的承保能力有限, 通常是向國際上具有一定實力的再保險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等) 尋求再保險的報價之後才自己報價。如果承包商保留對再保險公司的選擇權, 那麼也可能通過自己選擇甚至組織再保險來降低保費。 九、業主責任條款 在審核業主責任條款時應注意:首先, 業主最大的責任是向承包商按時、足額付款。合同條款中應該爭取對業主拖延付款規定罰息, 並且對業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後果規定違約責任。 其次, 注意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業主有義務對施工現場提供什麼樣的條件, 其中包括:施工現場應該具有什麼樣的道路、施工用電、用水、通信等條件。 第三, 注意規定業主按期完成其本身工程范圍內工程的責任。例如:在電站項目的EPC 合同項下, 業主應該按期完成輸變電工程和接入系統, 以確保電站的按時並網發電。如果是燃氣電站, 還應該規定業主應該按期完成天然氣的接通, 以不延誤機組的同步並網、性能測試和可靠性試運行。 第四, 在分標段招標的EPC 合同項下, 還應爭取規定, 如果業主聘用的其他承包商施工干擾了本合同承包商施工, 業主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第五, 業主往往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對於招標文件中的信息的准確性業主不負責任, 承包商有義務自己解讀、分析並核實這些信息。這里有一個區別:例如水文地質情況, 承包商可以自己調查並復核有關情況;但是, 對於招標文件中有關設計要求的技術參數, 應該屬於業主的責任范圍。 十、法律適用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 法律適用條款通常均規定適用項目所在國的法律, 這一條幾乎沒法改變。有的外商在中國內地投資電站項目, 卻在合同條款中規定適用外國法律為合同的准據法。這是不能同意的。因為關於電站項目的許多法律是屬地法, 只要電站建在中國, 就必須受這些法律的約束, 例如:電站的設計規范、質量標准、環保法規、建設法規、消防法規、安全生產標准等, 均必須適用所在地的首先, 應該避免在項目所在國法規。有的業主因為是國際資本, 電站建在印度, 卻要求EPC 合同的准據法規定為英格蘭法。 這也應該盡量避免。 此外, 還有兩點應該引起注意:一是盡量爭取適用所在國法律的同時, 更多地適用國際慣例, 例如:關於EPC 合同的FIDC 條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 號出版物)、國際商會關於見索即付擔保的統一規則等。二是盡量爭取如果法規變化導致承包商的工程造價(成本及開支) 增加, 業主應該予以等額補償。 關於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核重點: 首先, 應該避免在項目所在國或業主所在國仲裁, 爭取在第三國國際仲裁, 尤其應該避免在一些對中國懷有偏見的西方國家仲裁機構仲裁。例如:某中國公司在南亞某國的項目, 應該項目的股東在美國、遷就了業主的要求, 規定在美國仲裁協會仲裁,最終被裁決巨額賠款。更奇怪的是,
Ⅳ 工程設計合同審查要點分析(不可不知)
在工程施工之前,施工方與業主都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這樣能夠有效規范施工行為,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而在這其中,有很多關鍵的因素,需要我們提高注意,那麼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工程設計合同審查要點分析。
合同目的性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在著手起草或者是審查合同之前,應該通過電話或者是電子郵件的方式,最好通過直接面談,從而摸清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明確了合同目的,相關律師才能夠確定合同的性質以及准確名稱,在合同中才能夠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不是我們應該注重合同的有效性,這也是合同簽訂的關鍵因素,是為了保證如果合同雙方有所糾紛的時候,可以依照此合同進行合理訴訟。
如果我們要判斷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特別的法律規定,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證。如果合同的個別條款有違規定,那麼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只會導致在當時約定的仲裁條款無用。如果整個合同無效的時候,我們就要放棄當時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合同平衡性
注重合同的平衡性,其平衡性主要指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要過分的強調權利或者是義務,很有可能導致另一方受損,即使合同簽署以後,發生的相關糾紛歸根到底還是合同的簽訂問題。接下來是合同的相關操作性,合同規定當中具備了大量的抽象原則,對於雙方的義務規定並不明確或者具體,對於其違約條款也是比較模糊不清,所以我們在訂相關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一些專業術語的應用。
合同合理性
如果對此感到疑惑的話,可以參照相關的專業書籍或者是文件。我們也要注意合同結構的合理性,不管哪一種合同,有各個部分排列組合的形式,通常包括首部內容和結尾三部分組成。合同的具體執行期間,應該按照合同規定的順序標准進行嚴格執行,如果出現了違約情況,我們可以通過合同所規定的違約條款,及時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工程設計合同中的審查要點分析,而我們在具體簽訂合同的時候,除了要參照小編的這篇文章之外,也可以咨詢相關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士。這樣才能夠保證合同內容安全無,確保雙方的權益不致受損。
Ⅵ 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 不看有你哭的時候
本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專業法律人士咨詢。
一、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
工程設計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合同簽約時間:年月日
委託單位:(公章)設計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聯系人:聯系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單位全稱:單位全稱:
賬號:賬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工程設計合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方名稱:(簡稱甲方)
承包方名稱:(簡稱乙方)
第二條設計依據:
第三條甲方委託乙方設計的工程項目:
設計規模:
收費標准:%
投資:
預估設計費:元(結算時按實際發生數計)。
預付設計費:元
第四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技術要求,最終的提交時間為工程設計日開始。
第五條本工程收費標准,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2002年修訂本執行(其未盡事宜另定補充協議)。
第六條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示返還預付金,設計已進行的工作量按總工作量按總工作量的比例結清。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返還定金。
工程設計在資料齊備後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供
全套設計文件時,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
第七條雙方各自的責任是:
(一)委託方
1.向承包方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設計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2.在設計人員到現場查勘、工作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按國家有關規定,預付款單到戶起五日內,辦妥預付設計費的匯付手續。
4.維護承包方設計和設計成果的完整;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二)承包方
1.按合同規定的進度、份數提交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准、技術規范的設計文件和圖紙套。
2.方案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計劃任務書范圍內的少量修改,由承包方負責,不另收費和簽協議書。超出原定計劃任務書范圍的重大修改和變更,其收費雙方另協定。
3.負責對所承擔設計的工程進行設計技術交底;施工配合、解決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設計問題。
第九條除確屬人力不能抗衡因素之外,各方如因違反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的,應按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三)委託方
1.由於變更建設計劃,提供資料不明確,示按期提交設計基礎資料或工作條件等原因,而造成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設計進度、增付款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後補入原協議條文,以備查核。
2.中途要求停止設計,應書面通知承包方,已付承包方的費用無權請示返還,並按承包方已進行的工作量和因中途停止設計而造成的損失付所需要費用。
3.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費,每日按應付費的萬分之五償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付至承包方銀行賬戶後,由承包方開列款額與違約金相符合的收費通知單結清。
4.承包方提交初步規劃方案,十天內委託方應及時提出修改意見,逾期當作方案確定,正式出圖提交成果。
(四)承包方
1.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設計文件、設計圖紙,因而拖延工期造成損失者,除應負責繼續完善和完成設計外,並應視造成的損失大小,由雙方按受損失部分的價值,協商減收設計費款額,並補入原協議書中,以備查考。
第十條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立即生效,工程設計結算後,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十一條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本合同有未盡事宜,將根據國家合同法,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副本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二、工程設計合同審查要點
1、這類合同特別要注意審查合同總額或稱工程總價和款項支付條款之間的聯系,別要注意是否有對工程款的審計的條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況條款中約定了合同總額,該數額是確定的,但在付款條款中又約定了經審計後再付款,顯然,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因當在合同總額中寫明是暫定數額,具體款項案審計結果確定。
2、工程類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與合同的相關條款的一致性。
3、竣工驗收條款和付款條款是緊密聯系的,因此要注意審查竣工驗收條款。此外,竣工驗收又關繫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特別要注意到工期延誤、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無法驗收時的違約責任等。
5、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序的,還需要審查有關的招投標文件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
三、工程設計合同貼印花稅
設計合同的印花稅直接貼在應稅合同上就行;
1、合同貼花只要是貼在應稅合同上就行,不論是否貼在合同正面或者反面。需注意的是合同貼花後,印花稅票一定要畫銷,畫銷了才算完成了印花稅的繳納。而且不能揭下重用。
2、《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3、《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許多合同的簽訂都是工作及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能夠規范雙方的操作,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多學點合同的相關知識,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