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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減少工程量的

發布時間:2021-08-17 06:22:48

Ⅰ 做工程設計的,在設計時把工程量算少了,導致工程費用少了20萬。估計目前正在施工中,請問怎麼辦呢

擔心什麼。施工單位自己會提的。你幫助甲方省錢,做的很好。施工不提,說明他們自願降價。

Ⅱ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調整違反什麼法規

不違法,只是合同約定事項的調整,普通的民事行為。
工程量變更後的綜合單價應符合的規定
(1)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小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調增部分的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2)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大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工程量清單有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時,中標人應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調增部分、漏項或新項目的綜合單價,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3)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新項目,中標人應按照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數量,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費用要求,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4)由於工程量的變更,且實際發生了除第(2)條規定以外的費用損失,招標人可提出索賠要求,與招標人協商確定後給予補償。

一、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

(一)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工程量減少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項目的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有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二、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情況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二)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確定單價。

(三)按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

三、為防止不平衡報價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調整。

四、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內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並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通過這次2013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學習,使我們對清單計價這方面的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講授的很多知識可以直接指導我們的實際工作。在此次學習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較好地完成今後的工程設計變更單價和費用的審查工作。

Ⅲ 「工程量減少15%以上如何調價」出自哪一部規范或條款

出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第9.6.2條之規定。

1、根據示範合同文本2013、清單計價規范2013之規定,由於設計變更,實際完成工程量較招標工程量變幅超過正負15%時,單價應調整。

2、合同中有約定,如增加超過15%,單價應調低,如0.9系數,如減少超過15%,單價應調高,如1.1系數.

3、考慮到在投標時,投標人可能採取了不平衡報價,為了體現公平,即不讓建設單位吃虧,也不讓施工單位白幹活,在清單計價規范2013中用招標控制單價來防範甲乙雙方風險。

4、投標單價與招標控制單價對比,如變幅超過了15%,則調整單價,如未超過15%則不調整單價。

(3)設計變更減少工程量的擴展閱讀

9.6.2條規定: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2.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Ⅳ 施工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變更增加工程量怎樣報審

首先確定設計變更的種類。計價規范規定: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你說的情況,應該首先確定組價。重新報價的話,按照投標報價的表格上報。確認後,列入結算中的簽證工作量。

Ⅳ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總價包干),由於甲方要求設計變更至工程量減少,結算時減少的部分需要扣除嗎

不管是增加還是減少的工程量,只要有設計院的設計變更通知單,所增加或減少的這部分量,可以納入結算,但是必須要讓甲方出具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只要補充一份協議,作為你原合同的附件就可以了,希望可以幫到你哦!

Ⅵ 施工合同投標有單價設計變更後工程量減少怎樣扣除減少未施工的費用

扣減費用:(清單工程量-實際完成工程)*合同單價
一般的合同都是單價合同,即單價固定不變。招標的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僅做預估用,不作為結算依據,竣工結算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按計量條款中的約定計量,超設計圖紙的不予計量)。除非合同中明確說明固定工程量。
還有一種慣例,當某個工程量偏差大於一定比例時(比如:單項偏差20%,總價偏差5%),可以調整合同單價。不過,現在合同中一般都沒有明確約定。當發生工程量重大偏差時可嘗試協商調整單價。

Ⅶ 設計變更減少工作量達40%,施工方可以要賠償嗎

這要看合同專用條款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施工方有權變更價格。

Ⅷ 什麼是工程施工中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有何關系為什麼工程質量減少是要給予補償費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部門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並取得政府部門批准後對於原建築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准狀態的修改。
設計變更必然導致工程量會有所增減,而工程量的減少將直接影響承包方的合同預期收益。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包方可以通過簽證的方式獲得一定的補償。

Ⅸ 多少工程量變化造成設計變更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
【發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4月6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准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 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並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註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後,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批准;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徵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並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台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 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Ⅹ 算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時,為什麼有的要減去清單中的量。

當然要減的啊 原來的東西是有的但你沒有做就要減 做了的話就減不了了。你沒有做的話不可能給你算兩次的錢哈,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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