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的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運營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是指用於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以及防爆安全檢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種器材或者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者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系統或網路。
第四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的生產、設計、安裝、使用等應當遵循合法建設、合理使用和防護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實施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
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工商、保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從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發揮技術保障和評價服務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普及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防範意識,鼓勵使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設備。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增強防範意識,履行防範義務,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的安裝范圍
第九條下列重點單位和重要部位應當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
(一)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和武器、彈葯的專用存放場所;
(二)重要的教育、科研、醫療單位以及國家或者省統一考試的命題及試卷印刷、存放場所;
(三)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和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四)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地鐵、隧道、大型橋梁的重要部位;
(五)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和重要計算機系統運行及信息儲存場所;
(七)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八)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國家重要物資儲備場所、大中型商貿中心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十一)賓館、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及體育比賽場館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運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治安重點保衛單位的重要部位。
第十條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居民住宅區和其他單位的財務室、機要室、檔案室、配電室、收銀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根據實際情況安裝符合標準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
第十一條禁止在他人區域或者賓館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他人隱私的場所安裝視頻音頻等監控系統。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系統,確需安裝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批准。
第十三條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視頻監控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要有標識。
第十四條安裝、使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用戶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侵害他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章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管理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
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對同一類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三種制度。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安全認證制度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企業申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技術人員職稱證復印件;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生產標准、使用說明書;
(四)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售後服務措施文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市(州)公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省級公安機關在7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放生產登記批准書;審查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決定,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應當執行相關產品質量標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生產、安裝、使用:
(一)不符合產品質量標准;
(二)無企業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三)無生產許可證、無安全認證證書和認證認可標識、無生產登記批准書之一的。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將生產、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單位的備案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
第二十條應當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與建設工程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需要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當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共同組織。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並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會同公安機關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單位,應當具備同公安機關聯網的條件。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與公安機關相關設備、系統進行系統鏈接。
第二十三條對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單位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管理。
省外單位進入本省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活動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審查合格的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和運營的單位列入備案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和運營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責任,指導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第二十六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資質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二十七條不得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管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有違法行為不宜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公安等司法機關使用、調取相關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信息資料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如實提供。
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相關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也可以將該系統接入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第二十九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使用、保養、維護、更新制度;
(二)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使用,並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三)保障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按照規定對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進行定期合格評定;
(五)建立信息資料管理制度,保證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對有關信息資料採取保密措施;
(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以及隱匿、毀棄系統採集的信息資料;
(二)擅自改變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主要用途和范圍;
(三)泄露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秘密以及買賣、散發、非法播放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採集的信息資料;
(四)利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侵犯他人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系統圖紙和其他信息資料,建立資料檔案,承擔保密義務,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和保密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撤銷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資質證書:
(一)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資質證書的;
(二)出租、出借和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承建系統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單位及主要管理、技術人員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宜再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拒不安裝的;
(二)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方案未經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合格評定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安裝、使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可並處2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頒發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准書;
(二)指定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單位或者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單位;
(三)參與公共安全技術防範企業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其他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安全防範系統(工程)的安全級別是怎麼劃分的,一、二級需公安局技防辦審批,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級100萬以上二級80萬三級30萬,無技術防範證可向當地公安局申請臨證,安放工程造價30萬
㈢ 什麼是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一、安全防範基本概念
● 安全防範的一般概念
根據現在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安全,就是沒有危險、不受侵害、不出事故;所謂防範,就是防備、戒備,而防備是指作好准備以應付攻擊或避免受害,戒備是指防備和保護。
綜合上述解釋,是否可以給安全防範下如下定義:做好准備和保護,以應付攻擊或者避免受害,從而使被保護對象處於沒有危險、不受侵害、不出現事故的安全狀態。顯而易見,安全是目的,防範是手段,通過防範的手段達到或實現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範的基本內涵。
● 兩種安全理念
中文所說的安全,在英文中有 Safety 和 Security 兩種解釋。牛津大學出版的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對 Safety 一詞的主體解釋是:安全、平安、穩妥,保險(鎖)、保險(箱)等;而對 Security 一詞的主體解釋是:安全、無危險、無憂慮,提供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險或憂慮之物,抵押品、擔保品,安全(警察)、安全(部隊)等。
實際上,中文所講的安全是一種廣義的安全,他包括兩層涵義:一指自然屬性或准自然屬性的安全,它對應英文中的 Safety ,其二是指社會人文性的安全,即有明顯認為屬性的安全,它與 Security 相對應。自然屬性或准自然屬性的安全的被破壞主要不是由人的有目的參與而造成的;社會人文性破壞,主要是由於人的有目的的參與而造成的。因此,廣義的講,安全應該包括 Safety 和 Security 兩層含義,而我們常常說的安全防範主要是指狹義的安全 Security ,國外通常叫「保安」。
● 損失預防與犯罪預防——安全防範的本職內涵
在西方,不用「安全防範」這個詞,而用損失預防和犯罪預防( Loss Prevention & Crime Prevention )這個概念。就像中文的安全與防範連在一起使用,構成一個新的復合詞一樣在西方, Loss Prevention 和 Crime Prevention 也是連在一起使用的。損失預防與犯罪預防構成了 Safety/Security 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國外, Loss Prevention 通常是指社會保安業的工作重點,而 Crime Prevention 則是警察執法部門的工作重點。這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與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說,損失預防和犯罪預防就是安全防範的本質內容。
綜上所述,安全防範既是一項公安業務(警察執行部門),又是一項社會公共事業和社會經濟事業。它們的發展和進步,既依賴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同時又為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提供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謂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綜合安全理念,就是為社會公共安全提供時時安全、處處安全的綜合性安全服務。所謂社會公共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就是由政府發動、政府組織、社會各界(絕不是公安部一家、更不是公安部執法部門內部的某一機構)聯合實施的綜合安全系統工程(硬體、軟體)和管理服務體系。公眾所需要的綜合安全,不僅包括以防盜、防劫、防入侵、防破壞為主要內容的狹義「安全防範「,而且包括防火安全、交通安全、通信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人體防護、醫療救助防煤氣泄漏等諸多內容。
二、安全防範的三種基本防範手段:人防、物防和技防
安全防範是社會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安全防範行業是社會公共安全行業的一個分支。就防範手段而言,安全防範包括人力防範、實體(物)防範和技術防範三個范疇。其中人力防範和實體防範是古已有之的傳統防範手段,它們是安全防範的基礎,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些傳統的防範手段也不斷融入新科技的內容。技術防範的概念是在近代科學技術(最初是電子報警技術)用於安全防範領域並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立防範手段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新的防範概念。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應用,「技術防範」的概念也越來越普及,越來越為警察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所認可和接受,以致成為使用頻率很高的一個新詞彙,技術防範的內容也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更新。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當今時代,可以說幾乎所有的高新技術都將或遲或早的移植、應用於安全防範工作中。因此,「技術防範」在安全防範技術中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它已經帶來了安全防範的一次新的革命。
安全防範的三個基本要素是:探測、延遲與反應。探測( Detection )是指感知顯形和隱性風險事件的發生並發出報警;延遲( Delay )是指延長和推延風險事件發生的進程;反應( Response )是指組織力量為制止風險事件的發生所採取的快速行動。在安全防範的三種基本手段中,要實現防範的最終目的,都要圍繞探測、延遲、反應這三個基本防範要素開展工作、採取措施,以預防和阻止風險事件的發生。當然,三種防範手段在實施防範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基礎的人力防範手段(人防)是利用人們自身的感測器(眼、耳等)進行探測,發現妨害或破壞安全的目標,作出反應;用聲音警告、恐嚇、設障、武器還擊等手段來延遲或阻止危險的發生,在自身力量不足時還要發出求援信號,以期待做出進一步的反應,制止危險的發生或處理已發生的危險。
實體防範(物防)的主要作用在於推遲危險的發生,為「反應「提供足夠的時間。現代的實體防範,已不是單純物質屏障的被動防範,而是越來越多地採用高科技地手段,一方面使實體屏障被破壞地可能性變小,增大延遲時間;另一方面也使實體屏障本身增加探測和反應的功能。
技術防範手段可以說是人力防範手段和實體防範手段的功能延伸和加強,是對人力防範和實體防範在技術手段上的補充和加強。它要融入人力防範和實體防範之中,使人力防範和實體防範在探測、延遲、反應三個基本要素中間不斷地增加高科技含量,不斷提高探測能力、延遲能力和反應能力,使防範手段真正起到作用,達到預期的目的。
探測、延遲和反應三個基本要素之間是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的關系。一方面,探測要准確無誤、延遲時間長短要合適,反應要迅速;另一方面,反應的總時間應小於(至多等於)探測加延遲的總時間。
三、安全防範技術與安全技術防範
安全防範技術是用於安全防範的專門技術,在國外,安全防範技術通常分為三類:物理技術防範( Physical Protection )、電子防範技術( Electronic Protection )、生物統計學防範技術( Biometric Protection )。這里的物理防範技術主要指實體防範技術,如建築物和實體屏障以及與其匹配的各種實物設施、設備和產品(如門、窗、櫃、鎖等);電子防範技術主要是指應用於安全防範的電子、通信、計算機與信息處理及其相關技術,如:電子報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出入口控制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以及其相關的各種軟體、系統工程等。生物統計學防範技術是法庭科學的物證鑒定技術和安全防範技術中的模式識別相結合的產物,他主要是指利用人體的生物學特徵進行安全技術防範的一種特殊技術門類,現在應用較廣的有指紋、掌紋、眼紋、聲紋等識別控制技術。
安全技術防範是以安全防範技術為先導,以人力防範為基礎,以技術防範和實體防範為手段,所建立的一種具有探測、延遲、反應有序結合的安全防範服務保障體系。他是以預防損失和預防犯罪為目的的一項公安業務和社會公共事業。對於警察執法部門而言,安全技術防範就是利用安全防範技術開展安全防範工作的一項公安業務;而對於社會經濟部門來說,安全技術防範就是利用安全防範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一種安全服務的產業。既然是一種產業,就要有產品的研製與開發,就要有系統的設計與工程的施工、服務和管理。
四、安全防範技術的專業體系
安全技術防範作為社會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的一個分支,具有其相對獨立的技術內容和專業體系。根據我國安全防範行業的技術現狀和未來發展,我們可以將安全防範技術按照學科專業、產品屬性和應用領域的不同進行如下分類:
● 入侵探測與防盜報警技術
● 視頻監控技術
● 出入口目標識別與控制技術
● 報警信息傳輸技術
● 移動目標反劫、防盜報警技術
● 社區安防與社會救助應急報警技術
● 實體防護技術
● 防爆安檢技術
● 安全防範網路與系統集成技術
● 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
由於安全防範技術是正在發展中的新興技術領域,因此上述專業的劃分只具有相對意義。實際上上述各項專業技術本身,都涉及諸多不同的自然科學和技術的門類,它們之間又互相交叉和相互滲透,專業的界限會變得越來越不明顯,同一技術同時應用於不同專業的情況也會越來越多。
http://hi..com/007cn/blog/item/2972f73686cbf1310a55a9ef.html
㈣ 安防資質新注冊公司能辦嗎
不可以的。
以廣東省為例,依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資格證》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技術力量和從業經驗。申請單位初次申領只能辦理四級《資格證》,領取《資格證》1年以上且達到高一級資格條件的,可以逐級申請晉級。
《資格證》有效期為2年。需換證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換證申請;因故不能按期申請換證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提交延期換證申請,但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提交換證申請或者延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4)應當將技防系統與建設工程擴展閱讀:
安防資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當將技防系統的建設納入建築工程規劃。技防系統應當與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介面,並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
3、技防系統建設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試運行、竣工、初驗、檢測、驗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統運行、維護、聯網和應用,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公共安全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執行。
㈤ 我第一次給公司辦理《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在向所在地市局技防辦提出申請時
申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1)《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2)書面申請報告;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單位簡介;
(5)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6)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
(7)主要系統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8)系統質量管理制度;
(9)系統維護與維修保養服務措施;
(10)技防系統業績報告(含合同、系統決算清單、驗收報告)復印件。
大致就是這些吧,我在廣州博昊做了這么多年安防資質辦理,這些都了如指掌的。
㈥ 向所在地市局技防辦提出《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要提交資料
這個還是交給專業的公司做吧,我們這些門外漢都不知道申報材料出現哪些問題。聽說廣州博昊申請這些證書,他們可以配合貴企業申報材料,確保貴企業的申報材料在行政審批時間內一次性獲得通過。或者你問一下他們的專業人士(135跟著4455尾數是5577)。
㈦ 請問申請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書面申請報告如何寫
申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及營業地點;
2、有工商營業執照;
3、有相應系統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設計、施工、調試及維修設備;
5、有完備的技防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和系統維護、維修服務措施;
6、有完備的培訓資料及培訓制度;
7、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資質等級條件
1、一級資格條件
(1)最近三年內竣工技防系統總額1200萬元(含)以上;
(2)企業經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3)高級工程師4人、工程師8人、其他技術人員6人;
(4)注冊資金人民幣200萬元(含)以上。
2、二級資格條件
(1)最近三年內竣工技防系統總額600萬元(含)以上;
(2)企業經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3)高級工程師2人、工程師4人、其他技術人員4人;
(4)注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
3、三級資格條件
(1)最近三年內竣工技防系統總額300萬元(含)以上;
(2)企業經理有兩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3)高級工程師1人、工程師2人、其他技術人員2人;
(4)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
4、未定級資格條件
(1)企業經理有兩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2)工程師3人、其他技術人員2人;
(3)注冊資金人民幣25萬元(含)以上。
申辦程序
(一)申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1、《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2、書面申請報告;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單位簡介;
5、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6、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
7、主要系統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8、系統質量管理制度;
9、系統維護與維修保養服務措施;
10、技防系統業績報告(含合同、系統決算清單、驗收報告)復印件。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後退回。
(二) 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廳技防辦核准。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三)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准。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四) 持國家或省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可直接向省廳技防辦提出申請,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准。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證書的年檢、換發和變更
(一)年檢
1、年檢內容
(1)持證單位登記事項的執行和變更;
(2)當年完成技防系統業績情況;
(3)當年技防系統設計、施工質量;
(4)當年技防系統維修服務情況;
(5)有無違反技防管理的行為。
2、年檢程序
(1)年檢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四月,辦證時間未滿半年的不需年檢;
(2)市局技防辦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持證單位進行年檢。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核。年檢合格的,簽署年檢意見,並在《資格證》副證上加蓋年檢戳記;
(3)省廳技防辦負責對直接受理發證的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核。年檢合格的,簽署年檢意見,並在《資格證》副證上加蓋年檢戳記;
(4)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年檢的,須書面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方可補辦年檢手續;
(5)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檢,其《資格證》自行作廢。
(二)換發
1、《資格證》有效期限為兩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30天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換證條件、程序與首次申辦相同。期滿不換證的,其《資格證》自行作廢。
2、持證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須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可提前或延期換證。
(三)變更
《資格證》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應在30天內到省廳技防辦辦理《資格證》變更手續。
資質等級的晉、降級
(一)持證單位領取《資格證》一年後,達到高一級資質條件的,可申請晉級。
(二)領取《資格證》兩年內,一級資格單位技防系統業績總額未達到600萬元以上、二級資格單位技防系統業績總額未達到300萬元以上,三級資格單位技防系統業績總額未達到150萬元,資格等級降一級。
(三)未定級資格單位,領取《資格證》兩年內無任何技防系統業績的,取消其未定級《資格證》,一年內不予重辦。
㈧ 建築智能化資質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質的區別
(1)安防資質,全稱是「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由各省公安廳技防辦頒發。它是安防系統設計、施工的必須條件。 (2)建築智能化資質包括「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設計證書」和「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它是由建設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