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會計師事務所「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竣工決算編審」二者有何不同
(1)兩件不同的事情。
(2)都具有法律效力。
『貳』 會計師事務所能從事工程決算審計嗎
會計師事務所能從事工程決算審計;但是工程結算應該到工程造價公司去做咨詢,工程造價公司咨詢結論是編制工程決算會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對工程決算會計報表審計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鑒證業務之一。
『叄』 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還有效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下一步提高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編報與審核質量,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投資監督體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和《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
16號)等規定,現將《會計師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執行的《基本建設施工預決(結)算審計驗證規則(試行)》(會協字[1996]39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編報質量,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與復核,並發表審核意見。
本辦法所稱被審核單位,是指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負責並接受審核的項目法人單位或其他單位。
本辦法所稱審核人員,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指根據施工圖所確定的工程量,選套相應的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及有關的取費標准,預先估算工程項目價格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是指按工程進度、施工合同,施工監理情況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以及根據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圍的工程變更情況,調整施工圖預算價格,確定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價格的竣工結算文件。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薦工程竣工後編制的,綜合反映工程項目實際造價、建設成果的文件。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基本建設工程的其他審核業務或其他工程審核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四條、合理編制並充分披露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保證預算、結算、決算及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核單位的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審核報告,並保證審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審核人員的責任。
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核報告應如實反映審核人員的審核范圍,審核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和應發表的審核意見。
審核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核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和審核人員承辦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六條、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審核人員不應對預算結果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七條、審核人員執行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決算審核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工程監理等質量管理部門對工程項目質量驗證後進行。
第八條、審該人員應當將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過程及其結果記錄干審核工作底稿,並進行必要的復核。
第三章審核計劃
第九條、在接受委託前,審核人員應當了解被審核單位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並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核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如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託人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目的與范圍,雙方的責任與義務等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審核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審核人員應當了解所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以下情況:(一)、工程項目性質、類別、規模、承建方式等情況;(二)、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的可獲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應方式;(四)、工程價款結算情況;(五)、工程項目預算、結算、決算已審核情況及審核結果的處理;(六)、工程項目現場施工條件;(七)、建設期內工程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取費標准等的變化情況;(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范圍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審核人員執行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應當在充分了解被審核單位有關情況和獲取審核資料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審核計劃,並根據審核過程中情況的變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在編制審核計劃時,審核人員應當獲取被審核單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編制所依據的以下資料:(一)、工程項目批准建設、監理、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二)、概算資料及招投標文件;(三)、合同、協議;(四)、施工圖或竣工圖(五)、工程量計算書:(六)、材料費用資料;(七)、取費資料;
(八)、付款資料;(九)、有關證照;(十)、施工組織設計;(十一)、工程變更簽證資料;(十二)、隱蔽工程資料;(十三)、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十四)、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審核實施
第十四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單項工程預算編制是否真實、准確,主要包括,1.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的計算規則、是否准確;2.分項工程預算定額選套是否合規,選用是否恰當;3.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計算基數和費率標准;4.設備、材料用量是否與定額含量或設計含量一致;5.設備、材料是否按國家定價或市場價計價;
6.利潤和稅金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預算項目是否與圖紙相符;
(三)、多個單項工程構成一個工程項目時,審查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各個單項工程,費用內容是否正確;
(四)、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許范圍以內。
第十五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時,應當在審查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預算審查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對工程項目的價格產生影響的以下事項:(一)、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二)、工程材料和設備價格的變化情況;(三)、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建築經濟政策變化情況;(四)、補充合同的內容。
第十六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應當在審查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結算審查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以下事項:(一)、工程項目概算執行情況;(二)、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余等財務情況;(三)、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執行情況和合同質量等級控制情況:(四)、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除重點審查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被審核單位是否有計劃外建設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
(二)、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混淆生產成本和建設成本的情況;
(三)、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等情況;
(四)、歷年的各項基本建設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准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築和原有建築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及銷售盈虧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五)、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部門審批;
(六)、竣工投產時間是否符合國家計劃規定;
(七)、基本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八)、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交財政部門的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及各項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及建設情況;
(十)、有必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決算過程中,必要時,應通過委託人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以下項目進行現場查勘核實:(一)、分部或分項工程;(二)、實際施工用料偏離結算的工程項目;(三)、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四)、必須丈量的工程項目;(五)、交付使用的資產;(六)、預留的尾工工程;(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審核人員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及決算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適當的證據;(一)、變更工程設計;(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的設備;(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設備的價格與規定不符;(四)、變更不同資質的施工企業;(五)、改變工程項目的性質;(六)、提高或降低標准;(七)、計劃外工程項目;(八)、其他應當獲取證據的情況。
第二十條、審核人員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及決算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必要的簽證:(一)、施工情況與圖紙不符;(二)、實物工程量與圖紙不符;
(三)、施工用料發生變化;(四)、施工情況與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一條、審核人員應當特別關注以下事項,以判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是否運用了不合理定額和取費標准:(一)、對預算、結算有重大影響的;
(二)、特別容易受關鍵因素變動影響的;(三)、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分項工程;
(四)、預算定額沒有列入或需要換算的。
第二十二條、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沒有責任專門就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定額標准、取費標准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審核人員通常應當就審核後的意見與委託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根據會審情況形成審核結論。經會審後,如果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審核結論無異義,審核人員應提請其在「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章確認。
第五章審核報告
第二十四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後,以經過核工業實的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核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或「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不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的全稱;
(三)、范圍段。范圍段應當說明審核范圍、被審核單位責任與審核責任、審核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
(四)、意見段。意見段應當明確說明審核意見;
(五)、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審核報告應當由審核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六)、報告日期。審核報告日期是指審核人員完成外勤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確認和簽署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
第二十六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范圍段中明確指明已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的名稱,建設期間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工程項目質量驗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或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或結算金額、審定金額、核增或核減金額。
第二十八條、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工程項目資金來源、支出及結余或超支等財務情況,概算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尾工工程及未盡事宜處理情況,項目支出存在的問題,資產支付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審核人員與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審核意見方面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或審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列說明段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書》。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書》。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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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 是否有效
財政部於1999年8月5日以財協字[1999]103號文件頒發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仍然有效。
『伍』 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可以出基建結算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代編《基建結算報告》,是一項咨詢業務,如果接受委託對其進行審計,按照《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執行,是一項鑒證業務。遺憾的是,由於很多原因,財政部的文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陸』 急急急!!!財協字[1999]103號是否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編報與審核質量,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投資監督體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等規定,現將《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執行的《基本建設施工預決(結)算審計驗證規則(試行)》(會協字[1996]399號)同時廢止。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 結算 決算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編報質量,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與復核,並發表審核意見。
本辦法所稱被審核單位,是指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負責並接受審核的項目法人單位或其他單位。
本辦法所稱審核人員,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指根據施工圖所確定的工程量,選套相應的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及有關的取費標准,預先估算工程項目價格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是指按工程進度、施工合同、施工監理情況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以及根據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圍的工程變更情況,調整施工圖預算價格,確定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價格的竣工結算文件。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後編制的,綜合反映工程項目實際造價、建設成果的文件。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基本建設工程的其他審核業務或其他工程審核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合理編制並充分披露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保證預算、結算、決算及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核單位的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審核報告,並保證審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審核人員的責任。
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核報告應如實反映審核人員的審核范圍、審核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和應發表的審核意見。
審核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核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審核人員承辦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六條 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審核人員不應對預算結果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七條 審核人員執行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決算審核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工程監理等質量管理部門對工程項目質量驗證後進行。
第八條 審核人員應當將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過程及其結果記錄於審核工作底稿,並進行必要的復核。
第三章 審核計劃
第九條 在接受委託前,審核人員應當了解被審核單位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並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核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如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託人就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目的與范圍,雙方的責任與義義務等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審核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審核人員應當了解所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以下情況:
(一)工程項目性質、類別、規模、承建方式等情況;
(二)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的可獲得性;
(三)工程材料的供應方式;
(四)工程價款結算情況;
(五)工程項目預算、結算、決算已審核情況及審核結果的處理;
(六)工程項目現場施工條件;
(七)建設期內工程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取費標准等的變化情況;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范圍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審核人員執行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業務,應當在充分了解被審核單位有關情況和獲取審核資料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審核計劃,並根據審核過程中情況的變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 在編制審核計劃時,審核人員應當獲取被審核單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編制所依據的以下資料:
(一)工程項目批准建設、監理、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二)概算資料及招投標文件;
(三)合同、協議;
(四)施工圖或竣工圖(五)工程量計算書;
(六)材料費用資料;
(七)取費資料;
(八)付款資料;
(九)有關證照;
(十)施工組織設計;
(十一)工程變更簽證資料;
(十二)隱蔽工程資料;
(十三)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
(十四)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 審核實施
第十四條 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單項工程預算編制是否真實、准確,主要包括:
1.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的計算規則、是否准確;
2.分項工程預算定額選套是否合規,選用是否恰當;
3.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計算基數和費率標准;
4.設備、材料用量是否與定額含量或設計含量一致;
5.設備、材料是否按國家定價或市場價計價;
6.利潤和稅金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預算項目是否與圖紙相符;
(三)多個單項工程構成一個工程項目時,審查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各個單項工程,費用內容是否正確;
(四)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許范圍以內。
第十五條 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時,應當在審查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預算審查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對工程項目的價格產生影響的以下事項:
(一)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
(二)工程材料和設備價格的變化情況;
(三)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建築經濟政策變化情況;
(四)補充合同的內容。
第十六條 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應當在審查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結算審查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工程項目概算執行情況;
(二)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余等財務情況;
(三)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執行情況和合同質量等級控制情況;
(四)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除重點審查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被審核單位是否有計劃外建設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
(二)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混淆生產成本和建設成本的情況;
(三)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等情況;
(四)歷年的各項基本建設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准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築和原有建築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及銷售盈虧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五)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部門審批;
(六)竣工投產時間是否符合國家計劃規定;
(七)基本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八)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交財政部門的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及各項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及建設情況;
(十)有必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決算過程中,必要時,應通過委託人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以下項目進行現場查勘核實:
(一)分部或分項工程;
(二)實際施工用料偏離轉算的工程項目;
(三)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
(四)必須丈量的工程項目;
(五)交付使用的資產;
(六)預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審核人員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及決算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適當的證據:
(一)變更工程設計;
(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和設備;
(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設備的價格與規定不符;
(四)變更不同資質的施工企業;
(五)改變工程項目的性質;
(六)提高或降低建設標准;
(七)計劃外工程項目;
(八)其他應當獲取證據的情況。
第二十條 審核人員審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及決算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必要的簽證:
(一)施工情況與圖紙不符;
(二)實物工程量與圖紙不符;
(三)施工用料發生變化;
(四)施工情況與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一條 審核人員應當特別關注以下事項,以判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是否運用了不合理定額和取費標准:
(-)對預算、結算有重大影響的;
(二)特別容易受關鍵因素變動影響的;
(三)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分項工程;
(四)預算定額沒有列入或需要換算的。
第二十二條 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沒有責任專門就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定額標准、取費標准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核人員通常應當就審核後的意見與委託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根據會審情況形成審核結論。經會審後,如果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審核結論無異義,審核人員應提請其在「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章確認。
第五章 審核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審核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核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或「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為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三)范圍段。范圍段應當說明審核范圍、被審核單位責任與審核責任、審核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核程序;
(四)意見段。意見段應當明確說明審核意見;
(五)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審核報告應當由審核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六)報告日期。審核報告日期是指審核人員完成外勤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確認和簽署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
第二十六條 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范圍段中明確指明已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及決算的名稱、建設期間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工程項目質量驗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或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或結算金額、審定金額、核增或核減金額。
第二十八條 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工程項目資金來源、支出及結余或超支等財務情況,概算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尾工工程及未盡事宜處理情況,項目支出存在的問題,資產交付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審核人員與委託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審核意見方面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或審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列說明段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預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書》。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書》。
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