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求解答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作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發包工程時需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報建、立項、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合法的手續後,才能對工程對外發包。如何准確判斷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首先,應審查是否具備一個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手續;其次,審查各種審批文件上的建設單位的主體是否與發包人的主體相一致。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發包人。
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方主體資格上,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還作出的一些具體要求的規定。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規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具體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當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開發項目主體資格合法的基礎上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工程時,也才可能是合法的發包人。實際建設工程項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設項目,一方出資,另一方出地等情況,在確定發包人主體資格上,要具體分析。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實體;有的合作各方組成合夥性質;有的合作各方僅為協作性質。在判斷合作各方誰具有發包主體資格時,要從合法性上來判斷,是否具合法有開發資質,手續是否完備。
二、承發包糾紛中的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的范圍和依據。
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有些因審查發包人主體資格不嚴,在發包人主體資格都沒有搞清楚時,就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發生糾紛時,不知以誰為被告起訴對自己更有利,更能維護合法的利益。有明確的被告是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要提起訴訟,就要解決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因拖欠工程款、質量、工期、造價確定等問題發生糾紛,當發生糾紛後,承包人如何選擇確定誰作為被告,就顯得尤為關鍵。有時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不是同一個主體,有些是合格的主體,有些不是合格的主體,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應從簽訂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與合同的關系、民事責任承擔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來考慮。可以依據合同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確定為被告;在共同發包中,將合同中各個發包人都列為被告;簽訂合同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就要找出實際上的發包人,以便確定將誰列為被告較好或者是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和實際上的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2. 發包人和建設單位是不是一樣的如果不一樣那他們兩是什麼關系。
在法律上來說是不一樣的,建設單位是工程建築承包合同的相對立的主體:發包人是獨立的,建設單位是承包人。都應該是獨立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實際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即後者是前者的一個子公司,後者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發包人有可能將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承包人,而該承包人又將工程包給建設單位。也就是轉包的行為。這在我國的基建中是常見的現象。
這樣的話,第一發包人和第二發包人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第二發包人和建設單位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盡管第一發包人和建設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承包關系,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出了事情,第一發包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2)工程建設方是實際上的發包方擴展閱讀: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責任
發包人僱用工程師並委託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合同責任。
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對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責任界限做出劃分,對這方面的爭執做出裁決,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協調,並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及時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決策,如下達指令,履行各種批准手續、做出認可、答復請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手續等。
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程等。
按解析所說為發包人和工程師對各承包人和供應商的工作協調。
3. 建設工程中的發包人指的是誰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4. 建設單位就是發包單位嗎
建設單位和發包單位是兩個概念。日常建設單位一般都會把工程發包出去,容易被人誤解為建設單位就是發包單位。其實有時建設單位也自己做工程,不一定都發包出去。另外,作為總承包施工企業,也會把工程發包出去,也是發包單位。特別是現在國際流行的epc項目,施工企業作為建設單位的總承包企業,會把設計、施工等等發包出去,這是典型的發包單位。
5. 建築工程中各方之間的幾個概念,建設單位,甲方,業主,發包方各有什麼區別
簡單的說:
1,錢誰就是甲方,建設單位約等於甲方約等於業主,發包方一般是被委託方,也就是乙方。
2.建設單位」可以理解為出資單位。建設單位就是拿錢出來給施工單位,讓施工單位給蓋房子的。
3.甲方」是指代用詞,一般為合同的出資方或委託方。
4.「乙方」是被委託方。
拓展資料:
假如你是施工單位,那麼你和建設單位(業主)簽訂勞務合同,那麼建設單位就是你的甲方;假如你和總包單位簽訂勞務合同,那麼總包方就是你的甲方。總包項目部,通常稱建設單位(即業主或發包方)為甲方。
6.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和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一樣嗎
1、建設單位就是拿錢出來給施工單位,讓施工單位給蓋房子的。
2、甲方,這要看情況了。我在總包項目部,我們通常稱建設單位(也就是業主或者說是發包方)為甲方。同樣,我們下面的分包公司,稱我們為甲方。可以看出,甲方也就是發包方。
3、承建商也就是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