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是反訴請求還是抗辯主張
反訴是與本案有關的另一個獨立的訴,法院依法把這兩個案子合並審理,是反訴主張。如果是一個案子中,針對對方提出的主張答辯,則為抗辯
2. 民事訴訟中,抗辯與反訴之間的區別
B的主張是抗訴
抗辯法律上是抗擊對方,提出辯解與說明,反訴則是指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性質不同
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本訴的被告因反訴理由成立而與本訴的原告處於同等的訴訟地位,成為反訴的原告。而在抗辯中,抗辯者不可能改變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無論其如何抗辯,始終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時間不同
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4.二者的處理方式不同
法院受理反訴後,當事人必須交納訴訟費用,法院必須依法對之做出明確的裁判。而作為抗辯,當事人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對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獨立性不同
反訴與本訴可以合並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本訴的撤訴或者不成立,不影響反訴的存在。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不能單獨進行,本訴不存在,抗辯也隨之消失。
(2)建設工程案反訴與抗辯擴展閱讀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不適用反訴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被告有要權提起反訴,但對反訴的時間、條件、形式、范圍,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訴,哪些案件不適用反訴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3. 支付工程款對方主張違約是反訴還是抗辯
對方是業主,可以以質量問題抗辯,也可以質量問題、工期問題反訴,提出反索賠。
對方是承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則是反訴。
4. 如何正確界定抗辯與反訴
最根本的區別是前者是在本訴,後者是與本訴有關聯的另外一個訴訟。
5. 試述:民訴中,反訴與抗辯所起作用有什麼不同
反訴:通俗點說,就是在法庭上當庭反過來起訴原告,要求是反訴內容必須和本案有直接關系或者必然聯系,這樣,原被告雙方關系顛倒,被告同樣可以向原告主張權利。
抗辯:和反訴最大的不同,這個就是被告通過辯護,要求法院駁回原告主張。和反訴不同,抗辯中,被告不得向法院主張追究原告責任或者主張對原告的權利,只能維護自身權利。
6. 如何區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反訴與抗辯
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7. 請問大家:本案應反訴,還是只抗辯即可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原告認為要求退還剩餘租金5000元,你不同意退還.並沒有提出新的獨立的請求,故只要抗辯即可.
8.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糾紛案件,對方起訴工程款,能否對延期交付、工程質量問題提出反訴或抗辯
一般而言,反訴是有效的。
其他的,看了具體材料會比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