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的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築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通常就是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發包人、發包單位,而工程承包單位則是上述法律規定中的承包人、承包單位。工程實行總承包時,承包人、承包單位就被稱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傳統上,建設工程以施工總承包為主,所以通常所說的總承包單位一般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及政策的鼓勵,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體化的項目總承包方式已經出現,而且成為發展趨勢,今後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會逐步成為建設工程的主力。
B. 設計院從事工程總承包優勢有哪些
1、設計院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優勢
1.1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緊密配合,打造精品工程
設計、采購、施工在一個公司內進行,設計工程師、采購工程師、施工工程師可以隨時相互溝通滲透,充分交流技術,取長補短,能有效地克服以往設計、采購、施工分立,分屬不同的公司存在的相互制約和脫節的矛盾,能夠有效避免設備采購和施工環節由於沒有完全理解設計意圖,而造成錯誤和問題。在方案設計階段,設計工程師可以充分與采購、施工管理人員溝通,首先做到總體布局科學合理,從方案上克服設備製造和施工工藝上的不合理性,從工藝方案中優選既可做到滿足工藝功能性要求,又能滿足製造和施工合理性的最佳方案。在詳細設計階段,可以從細節上隨時仔細聽取製造和施工方面的建議,不僅使工藝設計技術合理,還可以使製造和施工技術合理,進行細部的優化設計,更加體現出三位一體技術(指設計、采購、施工)的科學性、合理性。設計、采購、施工可以科學合理的深度交叉,綜合考慮設計、采購、施工流程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既尊重客觀規律,又打破常規,充分結合起來研究,找出工程項目建設的關鍵路徑和重大節點,在完成方案設計的情況下,設計可以為那些製造周期長的標准設備盡早提出采購技術資料;為那些製造周期長的非標准設備盡早出訂貨圖;為盡早施工基礎,參考類似工程經驗提前設計;為盡早准備量大和特殊的施工材料,先出材料准備資料;還可以在不改變設計意圖的情況下,由采購、施工人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合理優化設計。這樣,設計、采購、施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可以形成最優化的網路計劃,在關鍵路徑上狠下功夫,對於那些非關鍵路徑,可以合理安排資源支持關鍵路徑工作,顯著縮短工程建設周期。而且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後,可以使公司既積累設計經驗,又積累采購和施工經驗,經過總結,把相似工程設計、采購和施工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用在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持續改進與提升上,避免類似問題的重復發生,使工程項目建設一次比一次改進提升,整體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平,為打造精品工程項目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節約社會資源,實現多贏,為業主早日獲利創造條件,使工程建設走上良性發展道路。
1.2有利於控制工程建設造價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設計院搞工程總承包,他掌握著很多專有技術和專業技術,可以通過技術方案的優化,降低投資。設計院轉制為工程公司搞工程總承包,可以使設計工程師更加關心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優化總圖布置,使設計出的總圖方案,既能實現工藝流程、工藝布局、物料流程合理,又能簡化各種介質流程,使運行更加經濟,達到節能降耗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同時,可以通過方案優化、專業間溝通配合協調優化和各系統工藝布置、工藝配置、工藝裝備和各專業先進技術設計優化等多級優化,降低造價,節約投資。設計院搞工程總承包,可以實現集中采購,可以給予優秀分包商長期的技術支持和訂單吸引,形成緊密有效的供應鏈,從而降低采購價格。在施工管理上,可以依靠強大的設計技術力量,優化施工方案,降低施工成本。1.3有利於工程設計改進和加快技術創新的步伐
以往設計院只做設計,設計工程師很少參與采購、施工過程。設計院改制為工程公司搞工程總承包,設計工程師參與采購、施工、調試全過程,與相關市場密切接觸,對製造和施工中的技術要求更加清楚,並能直接將發生的問題和教訓運用到後續工程設計的持續改進中,可以使工程設計水平不斷提升。采購、施工工程師也可以多了解設計技術知識,提高采購和施工工作水準與質量。設計、采購、施工工程師深入實踐,通過實踐提高技術水平,使工程項目實施實踐成為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和自主集成的源泉。使企業技術創新、自主研發、自主集成研發具有不竭動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推動科技進步,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1.4可以使業主
企業的技術骨幹把精力放在抓好生產、提高效益上
具有設計功能的工程公司,專業配套齊全,技術實力強,可以使建設單位實施工程項目具有技術保證,用不著再走從生產第一線臨時抽調技術骨幹組成建設班子的老路,從而避免了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和出現工程結束時抽調的技術骨幹人員不好安置的問題。這一點對於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的建設單位尤顯突出。
1.5能夠進一步提高工程項目整體管理水平
設計院可以發揮對項目進行整體調控的優勢,能充分把握項目全過程、全方位的進展情況;能通過專業的細致分析管理,最大限度地將進度、費用、質量、安全結合在一起,實現資源優化組合,從而使進度、費用、質量、安全控制在既定的目標值范圍內;有利於培養懂設計、采購和施工管理、工程商務、善於溝通的復合型人才,從而提高項目總體實施水平,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C. 工程總承包招標(EPC)中,前期進行方案設計的單位能不能參加投標相關法律依據。 急!!!!
不能。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准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3)工程總承包選擇設計單位擴展閱讀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D. 工程總承包招標(EPC)中,前期進行方案設計的單位能不能參加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2007 年版)》中「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規定: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標段前期准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 ..."
根據上文,前期進行方案設計的單位可以參加投標。但具體,應當依據具體項目的招標文件和主管部門規定。
E. 工程總承包中設計單位可以做項目前期和技施設計么
工程總承包競標前就應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工程作出擴大初步設計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中標後,工程總承包就可把工程設計分包給該設計院,由該院完成設計至施工圖審查通過,及指導服務施工現場。
F. 設計單位如何走好工程總承包之路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長期以來,我國建築業主要採用設計和施工平行發包、由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對設計領域和施工領域分別負責的傳統工程建設模式,給建築工程領域帶來了不少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全面推廣工程總承包制。
G.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選擇方式,不需要招標。業主直接委託就可以嗎
一、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H.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選擇方式,不需要招標.業主直接委託就可以嗎
一、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