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這樣的項目是屬於政府采購還是工程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1、政府可以采購工程。
2、招標人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3、資金來源是財政性資金。
4、采購范圍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注意這個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
(1)工程設計能政府購買服務么擴展閱讀:
政府采購范圍:
(1)采購主體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
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
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視同為財政性資金。
『貳』 設計采購是工程服務還是工程技術服務
這就已經很全面了。貨物,工程,服務。。。實際操作來說,產品和原料都屬於貨物類,涉及到建築及施工的屬於工程類,保潔、物業等屬於服務類。比如買一批空調,屬於貨物類采購,空調的安裝屬於貨物類的附屬要求,報價一般包含在總報價裡面,不會單獨列出來。
『叄』 政府采購的方式有哪幾種
搖號箱內粘乒乓球!罰款2萬、一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其次,應通過健全內外聯動機制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一方面應強化來自監察和審計部門以及公眾的外部監督,另一方面應優化內部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另外,應積極應用經濟手段實現廉潔風險管理。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便為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提供了經濟制約。
不難發現,奉行「形式公平」的隨機抽取法仍給廉潔風險留下了空間。在工程投資不大、工期較短、工程內容比較單一、有詳細的施工設計圖紙、工程量能夠准確計算的政府采購項目中,隨機抽取法所帶來的風險與收益還算平衡。在此范疇之外,各地還是應該積極創新,為政府采購創造更加公平的形式與環境。
『肆』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性崗位跟事業單位編制有何區別
即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意味著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有針對性的委託,邀請等方式將自己原先承擔的公共服務轉移到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 使用財政資金。 社會治理結構滿足了公眾的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薪酬低於編輯。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定義和服務的領域不一樣。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政府購買服務性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農、支醫、鄉村扶貧,以及城市社區的法律援助就業援助、社會保障協理、文化科技服務、養老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崗位。
2.政治地位不一樣。我們平常經常提到的體制內體制外,講的一般是公務員,也就是行政編制,此外泛體制內的也包括了事業編制。
而你所謂的公共服務崗位目前來說不存在編制這個說法,是近些年來國家開始搞起的東西。主要一方面為了解決大學生就業,另一方面是為了使國家公益服務領域能過廣泛推開。國家鼓勵公共服務,但就目前來說,政治地位離事業編制還是有較明顯的差距的。
3.招聘機制不一樣。事業單位編制需要通過公招考試。政府購買服務是不需要的。
(4)工程設計能政府購買服務么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准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參考資料:網路——事業編制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購買服務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力公益性崗位
『伍』 工程類項目可以政府采購嗎
工程類項目可以需要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有三類采購對象:貨物、服務、工程。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類項目也要進行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的工程,在《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有規定——「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政部 財庫[2013]189號)中有詳細內容。
政府采購有兩種途徑:即委託采購和自行采購。其中,委託采購是指采購人通過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屬於集中采購目錄或達到采購限額的,通過委託采購途徑。
政府采購有四種基本類型:即購買、租賃、委託、僱用。其中,購買特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政府采購行為;租賃是在一定期限內貨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購方轉移的行為;委託和僱傭是政府采購方請受託方或受僱人處理事務的行為,工程的招標就屬於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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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
其實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購主要以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進行修正。
最新消息:財政部:自9月開始 政府采購應公開具體成交記錄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應切實推進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信息公開,自2017年9月1日開始,除按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地方分網公開入圍采購階段信息外,還應公開具體成交記錄。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的具體成交記錄,也應當予以公開。
國內政府采購一般有三種模式:集中采購模式,即由一個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全部采購任務;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而其他的則由各單位自行采購。中國的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佔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和達到一定采購金額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集中采購。
『陸』 政府購買服務的工程還要招標嗎
這取決於服務是否被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以及金額是否達到采購限額標准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
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
托、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柒』 建築施工圖設計屬於什麼政府采購
服務類項目采購
『捌』 水利工程不能用政府購買服務該怎麼辦
這取決於服務是否被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以及金額是否達到采購限額標准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
共利益,保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
托、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三條 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采購市場。
第六條 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或者其授權的確定並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采購限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采購項目,由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或者其授權的確定並公布。
『玖』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