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工程建設監理有哪些含
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及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社會化、專業化監督管理。
㈡ 建設工程監理最具代表性的性質是
建設工程監理最具代表性的性質是服務性 、獨立性、科學性、公正性。
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一方,是一種特殊的工程建設活動,與其它工程建設活動有著明顯的區別,即工程建設監理與其它工程建設活動之間有清楚的界線。建設工程監理在建設領域中成為我國一種獨立行業,具有以下性質:
(1)服務性
它是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設方面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為客戶提供高智能監督管理服務,以滿足項目業主對項目管理的需要。它的直接服務對象是客戶,是委託方,也就是項目業主,這種服務性的活動是按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來進行的,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
(2)獨立性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理單位是直接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 三方當事人」之一,與項目業主、承建商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橫向的,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監理單位是獨立的一方。(3)科學性
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技術服務,要求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科學的准則。按照工程建設監理科學性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有足夠數量、服務素質合格的監理工程師;要有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要配備計算機輔助監理的軟體和硬體;要掌握先進的監理理論、方法,積累足夠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要擁有現代化的監理手段。
(4)公正性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一方面應當作為能夠嚴格執行監理合同各項義務,能夠竭誠地為客戶服務的「服務方」,同時,應當成為「公正的第三方」,在提供監理服務的過程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在雙方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所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為准繩,站在第三方立場上公正地加以解決和處理。
㈢ 工程建設監理的依據主要有
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監理合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監理合同而且是最主要的依據。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技術標准、相關合同及文件。可以從工程監理的定義中找到答案。
工程監理是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㈣ 建設工程監理有哪些基本方法
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構成的有機的方法體系。
(1)目標規劃
目標規劃是指圍繞工程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進行研究確定、分解綜合、計劃安排、制定措施等項工作的集合。目標規劃是目標控制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標規劃工作才能有效地實施目標控制。
工程項目目標規劃過程是一個由粗而細的過程。它隨著工程的進展,分階段地根據可能獲得的工程信息對前一階段的規劃進行細化、補充和修正,它和目標控制之間是一種交替出現的循環鏈式關系。
(2)動態控制
動態控制是在完成工程項目過程中,通過對過程、目標和活動的動態跟蹤,全面、及時、准確地掌握工程信息,定期地將實際目標值與計劃目標值進行對比,如果發現或預測實際目標偏離計劃目標,就採取措施加以糾正,以保證計劃總目標的實現。
動態控制貫穿於整個監理過程中,與工程項目的動態性相一致。工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控制就要在不同的階段開展;工程在不同的空間展開,控制就要針對不同的空間來實施;計劃伴隨著工程的變化而調整,控制就要不斷地適應計劃的調整;隨著工程的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控制者就要不斷地改變控制措施。監理工程只有把握工程項目的動態性,才能做好目標的動態控制工作。
(3)組織協調
協調就是連接、聯合、調和所有的活動及力量。組織協調就是把監理組織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和處理,對所有的活動及力量進行連接、聯合、調和的工作。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不斷進行組織協調,它是實現項目目標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
組織協調的內容很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1)人際關系的協調。包括監理組織內部的人際關系、項目組織與本公司的人際關系、監理組織與關聯單位的人際關系。主要解決人員和人員之間在工作中的聯系和矛盾。
2)組織關系的協調。主要解決監理組織內部的分工與配合問題。
3)供求關系的協調。包括監理實施中所需人力、資金、設備、材料、技術、信息等供給,主要解決供求平衡問題。
4)配合關系的協調。包括與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以及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科學研究、工程毗鄰單位之間的協調。主要解決配合中的同心協力問題。
5)約束關系的協調。主要是了解和遵守國家及地方政策、法規、制度方面的制約,求得執法部門的指導和許可。
㈤ 工程建設監理的內容有哪些
工程建設監理主要內容:
質量控制
1)對所有的隱蔽工程在進行隱蔽以前進行檢查和辦理簽證,對重點工程要派建設監理人員駐點跟蹤監理,簽署重要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
2)對施工測量、放樣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糾正,並做好建設監理記錄。
3)檢查確認運到現場的工程材料、構件和設備質量,並應查驗試驗、化驗報告單、出廠合格證是否齊全、合格,建設監理工程師有權禁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進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4)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嚴格執行施工合同。
5)對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環節及技術復雜工程加強檢查。
6)檢查施工單位的工程自檢工作,數據是否齊全,填寫是否正確,並對施工單位質量評定自檢工作作出綜合評價。
7)對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儀器、設備、度量衡定期檢驗,不定期地進行抽驗,保證度量資料的准確。
8)監督施工單位對各類土木和混凝土試件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抽查。
9)監督施工單位認真處理施工中發生的一般質量事故,並認真做好監理記錄。
10)對大、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進度控制
1)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合同規定的工期組織施工。
2)對控制工期的重點工程,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保證進度的具體措施,如發生延誤,應及時分析原因,採取對策。
3)建立工程進度台賬,核對工程形象進度,按月、季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計劃執行情況,工程進度及存在的問題。
投資控制
1)審查施工單位申報的月、季度計量報表,認真核對其工程數量,不超計、不漏計,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計量支付簽證。
2)保證支付簽證的各項工程質量合格、數量准確。
3)建立計量支付簽證台賬,定期與旋工單位核對清算。
4)按建設單位授權和施工合同的規定審核變更設計。
安全建設監理
1)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停工處理。
2)施工單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