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施工發生索賠的原因大致有哪些方面
施工索賠發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1.建築過程的難度和復雜性增大
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工藝,業主對項目建設的質量和功能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完善。因而使設計難度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施工過程也變得更加復雜。
由於設計難度加大,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圖紙中規范使用不出差錯。盡善盡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過程中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需要進行設計變更,這就會導致施工費用的變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術規范)前後矛盾和用詞不嚴謹
一般在合同協議書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發現某幾個文件的解釋和說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釋說明更具有權威性,盡管這樣還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決,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規范中在路基的「清理與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與掘除」中規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應將路堤基底上所有樹根、草皮和其他有機雜質清除干凈」。而在「道路填方」中規定:「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於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樹根及有機雜質均予以清除,並將表面上翻鬆,深度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規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進行施工,對有些路堤高於1m的地方的草皮、樹根未予清除,而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則認為未達到「清現與掘除」規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樹根,由於有的路段樹根多達1000餘棵,承包商為此向業主提出了費用索賠。這里不談及此索賠如何處理,主要說明由於施工規范前後矛盾而產生索賠的原因。
另外用詞不嚴謹導致雙方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引起工程索賠,例如「應抹平整」、「足夠的尺寸」等,像這樣的詞容易引起爭議,因為沒有給出「平整」的標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夠」。圖紙、規范是「死」的,而建築工程是千變萬化的,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這個問題本身就構成了索賠產生的外部原因。
3.建築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有人說索賠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經濟效益「對立」關系的結果,這種認識是不對的。如果雙方能夠很好履約或得到了滿意的收益,那麼都不願意計較另一方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反過來講,假如雙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約,或得不到預期的經濟效益,那麼雙方就容易為索賠的事件發生爭議。基於這個前提,索賠與建築業的經濟效益低下有關。在投標報價中,承包商常採用「靠低價爭標,靠索賠盈利」的策略,而業主也常由於建築成本的不斷增加,預算常處於緊張狀態。因此,合同雙方都不願承擔義務或作出讓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賠與建築成本的增長及建築工經濟效益低下有著一定的聯系。
4.項目管理模式的變化
在建築市場中,工程建設項目採用招投地制。有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設備材料供應承包等,這些單位會在整個項目的建設中發生經濟方面、技術方面、工作方面的聯系和影響。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管理上的失誤往往是難免的。若一方失誤,不僅會對自己造成損失,也會連累與此有關系的單位。特別是如果處於關鍵路線上的工程的延期,會對整個工程產生連鎖反應。對此基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可能會產生一系列重大索賠。特別是採用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的建設管理模式尤為明顯。
Ⅱ 工程施工索賠的目的、處理方式、合同依據、有關當事人分,索賠的分類有哪些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工程施工索賠的目的就是工期和費用。
索賠處理方式:
1、單項索賠:單項索賠就是採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賠事項發生後,報送索賠通知書,編報索賠報告書,要求單項解決支付,不與其他的索賠事項混在一起。
2、綜合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俗稱一攬子索賠。即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也是總成本索賠,它是對整個工程(或某項目工程)的實際總成本與原預算成本之差額提出索賠。
索賠的依據主要有面:
1.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2.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 備忘錄 施工月報 施工日誌等)及工程照片.
4.氣象資料 、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
8.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
9.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象.
10.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並請給予書面確認.
11.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
12.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包括:索賠的雙方,一般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索賠對象分類分為索賠和反索賠
Ⅲ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引發索賠的事項有哪些
1、價格變動的影響。我國目前尚處於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必然引起物價等諸多方面的變化,並且這種變化有時是處於無規律可循的狀態,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的變化,無疑會引起工程造價的變化,因此將會對合同履行產生一定的影響。
2、工程設計方面的原因,由於施工圖有時不能按期交付,圖紙中存在缺陷或錯誤,施工圖的反復修改,造成返工。
3、業主方履約不及時。在現行的工程管理機制中,設備、主要材料大多還由業主方供應。由於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以及品種、規格不符,導致了承包方的索賠。
4、合同不夠嚴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聖經",嚴格地講合同是由合同協議書、招標文件、投標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圖紙、工程量清單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組成的,如果這些合同文件在用詞上不夠嚴密,文件之間的互相矛盾,將成為產生索賠的重要因素。
5、市場環境的影響。由於建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導致建築業經濟效益普遍低下,有些企業幾乎難以維持,這就使得施工企業對經濟效益十分敏感,迫使他們採取「中標靠低價,盈利靠索賠"的策略。
Ⅳ 工程索賠報告範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
對索賠的時限、程序、依據的規定及提供索賠機會的條款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法律、法規,結合建設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並借鑒國際有關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台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本》)。《示範文本》的推行,為開展施工索賠創造了條件。
一、《示範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36條專門制定了索賠條款
這個條款對索賠時限、索賠程序和索賠的依據都作出了嚴格的約定。在履行合同時,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現全文抄錄如下: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從上述內容足以說明證據是索賠的關鍵。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是不能成立的。證據是在施工過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產生的,常見的可以索賠的證據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種:
l.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是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內容包括承發包雙方的要約和承諾,在索賠要求中可以直接作為證據;
2.會議紀要。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及有關方面針對工程召開的一切會議的紀要。但紀要要經過參與會議的各方簽認,或由發包人或其代理人簽章發給承包企業才有法律效力;
3.往來信件。合同雙方的往來信件,特別是對承包企業提出問題的答復信或認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各種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設計變更、工程暫停等指令;
5.施工組織設計。這是指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並經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6.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如施工記錄、施工日報、工長日記、檢查人員日記或記錄,以及經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中停電、停水、停氣和道路封閉、開通記錄或證明等;
7.工程照片。這是指註明日期,可以直觀的工程照片;
8.氣象資料。現場每日天氣狀況記錄。請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簽證的氣象記錄;
9.各種驗收報告。如隱蔽工程驗收報告、中間驗收工程報告、材料實施報告以及設備開箱驗收報告等:
10.建築材料的采購、運輸、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憑證;
11.政府主管工程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調整造價的方法和指數等;
12.各種可以公開的成本和會計資料;
13.國家發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別是涉及工程索賠的各類文件,一定要注意積累。
在索賠管理中,除了及時提出和注意收集證據外,還要保證提出的索賠報告的真實性、全面性和證據的法律效力。採取擺事實、講道理,利用公關手段,力爭索賠成功。
二、《示範文本》提供索賠機會的條款
序號 條款 索賠的基礎、理由或權利 工期延長 費用增加
1 4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 √
2 6.2 工程師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 √
3 7.3 因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採取的緊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 √ √
4 8.3 發包人未能完成其義務(9項工作),造成延誤,賠償承包人損失 √ √
5 12.2 發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遲工作 √ √
6 12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誤條款(7種情況) √ √
8 15 發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達到優良的標准 √ √
工程質量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 √ √
9 16 工程因工程師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 √
工程師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如檢驗為合格,由發包人承擔追加合同價款 √ √
10 18 工程師要求重新檢驗,如工程合格,則工期延長,費用增加 √ √
11 19.5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負責修改設計 √ √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且設備為發包人采購 √ √
12 23.3 合同價款調整款(4種情況) √ √
13 27.4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延誤或不合格 √ √
14 29.1 設計變更 √ √
15 39.3-(4)(5)(6) 不可抗力 √ √
16 43.2 工程施工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而採取的保護措施 √ √
17 44.6 因發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發包人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
Ⅳ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