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做超概算,如果概算有漏項導致超
超概算既政府投資投資增加突破概算,超出了預期的計算。這樣不僅會增加政府投資支出,造成損失浪費,而且會降低政府投資效益,影響政府形象,因此超概算問題亟待解決。
形成超概算的原因主要是:可行性論證不足。有些做了論證,但內容和數據不實,流於形式,結果造成項目投資估算缺項和漏算,項目倉促上馬後,對設計方案做較大改動,使投資增加;有些項目前期刻意壓縮規模和投資,以獲得立項批准為首要目的,在獲批後再作資金調整,客觀上形成了「釣魚工程」,使實際投資大大超過預算。
合同簽訂不嚴謹也是超概算的原因。有的合同簽訂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知識,簽訂的合同內容不完整,錯漏較多,措詞不夠嚴謹,特別是涉及合同價格及其調整方法(工程量的調整、綜合單價的確定)、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處理等條款表達不清楚、不具體、缺乏操作性。
有的合同違背招投標精神,施工單位為能中標,讓利於建設單位,但簽訂合同時為牟取暴利,又想方設法訂立有利於自己的條款。結果造成結算時有很多空子可鑽,使工程結算價大大超出合同價,造成超概算。
針對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的辦法:
1、引入專家論證機制,嚴把決策關。科學決策是控制投資的首要因素。一是要在決策前要進行有效地市場調查,搜集詳細、准確的數據,充分考慮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制定出完善嚴密的可行性報告,為科學決策打好基礎。
2、強化合同管理,嚴把合同關。項目合同價不得超過經備案的施工圖預算。合同在工程造價管理中對雙方都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引入合同管理機制,規范施工合同的簽訂及管理極為重要。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方法、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價款結算方式等。
㈡ 在工程建設超出總造價10%,或新增工程量超過200萬元時,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為原來沒有算好,或是發生了一些細節上的變更,一般不會重新招。
比如一棟房子,原來招標估1000萬,後來要1200萬,這種不會。但是如果一棟房子招標,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棟很小的房子,這種就要看情況了。和原來的工程有連續性,而在一定數額內,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據為《招標法》第42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2)工程建設子項超概算整體未超擴展閱讀:
按工程不同的建設階段,工程造價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是指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咨詢機構根據現有的資料,採用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
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圖紙及說明、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編制確定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生產或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經濟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術設計階段,隨著對建設規模、結構性質、設備類型等方面進行修改、變動,初步設計概算也作相應調整,即為修正概算。
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是指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工程開工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文件計算確定建設費用的經濟文件。
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辦理己完工程價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竣工決算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文件和投資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據。
㈢ 請問"概算不能超過批復估算的10%"這一規定出自什麼文件或法規
在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究報告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10]178號)》的第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拓展資料:
交通運輸部 關於印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規劃發〔201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原交通部於1988年頒布了《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我部組織專門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二O-O年四月十二日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在認真總結1988年頒布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公路發展與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公路建設項目(含長大橋梁、隧道等獨立工程建設項目),小型公路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對於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實施可能性進行綜合性研究論證的工作,是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階段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項目所在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要求通過實地踏勘和調查,重點研究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建設時機,初步確定建設項目的通道或走廊帶,並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技術標准、建設資金、經濟效益等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編制研究報告,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通過必要的測量和地質勘察,對可能的建設方案從技術、經濟、安全、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比選論證,研究確定項目起、終點,提出推薦方案,明確建設規模,確定技術標准,估算項目投資,分析投資效益,編制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批准,應為初步設計應遵循的依據。
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影響區域經濟社會及交通運輸的現狀與發展、交通量預測、建設的必要性、技術標准、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及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經濟評價、實施安排、土地利用評價、工程環境影響分析、節能評價、社會評價等,特殊復雜的重大項目,還應進行風險分析。預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具體要求詳見附件《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第七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在對可能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初步比選的基礎上,篩選出有比較價值的方案,進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術、建設費用、經濟效益比選。二級及以上公路的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路線方案,應分別在1:5萬、1:1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難路段需分別在1:1萬、1:2000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探,對長大橋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採用遙感、物探、地質調繪等進行專項的地質勘探和調查,地質條件復雜時需進行必要的鑽探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第八條交通量預測相關內容,應按附件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分析與預測方法》編制,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另行頒布。
第九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並執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標准、規范、規定等。研究工作必須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單位對報告的質量負責。
多個編制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應確定一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負責協調有關參加單位承擔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銜接,內容統一。主辦單位應對研究報告全面負責。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經項目負責人、編制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單位主管簽字後報送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中央政府審批的項目先由地方政府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後再上報審批。
已經完成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基礎依據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完善或重新編制,已經批復的報告,應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報告及附件兩部分組成。幅面尺寸:主報告採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圖冊採用297<420毫米(A3)。封面顏色: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墨綠色。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88年8月發布的《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㈣ 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工程價款超過概算百分之多少時報發改委重新審批,這個數值出處(政府文件)在哪
這個文件國家從來沒有出台過,國家也不可能出台這樣的文件,一般地情況下建設工程
竣工決算審計時都有不同程度的超過概算,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建築工程也要與物價平行的進展的,不管哪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超概算都是有一定的理由的,不是胡編亂造、想怎麼辦就怎麼辦的,這里有的竣工決算書編制水平問題,出現這樣那樣離奇事情,審計人員遇見這樣問題,不符合結算精神砍掉就可以了,還用什麼工程價款超過概算百分之多少時,報發改委重新審批,這個數值出處(政府文件)等,無稽之談。
㈤ 中標價就超概算批復,違反那個法規嗎
違反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規定。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後,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
對於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可抗因素和人為因素對概算調整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對於使用基本預備費可以解決問題的項目,不予調整概算。對於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後方予核定批准。
(5)工程建設子項超概算整體未超擴展閱讀:
超概算批復的相關要求:
1、對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經核定後予以調整。調增的價差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
2、對由於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公告。
3、對由於項目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於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將向國務院報告並追究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
㈥ 基建項目投資超過概算投資該怎麼辦
1. 目的
規范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審批工作,根據項目初步設計,核准項目概算總投資,控制投資規模,提高財政基本建設投資效益。
2. 范圍
適用於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後申請概算審批的過程。
3. 職責
3.1計劃處(科)經辦人員受理已批准立項的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申請,委託已通過招標形式選定的概算評審單位進行概算審核,必要時經局、處領導批准可以進行內部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出具初審意見。根據終審意見,擬定《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批復暨建設通知書》。
3.2 計劃處(科)領導負責復審。
3.3 分管副局長負責初核。
3.4 項目概算總投資未超過立項(可研)投資的,局長負責終審。
3.5 項目概算總投資超出立項(可研)投資的,局長負責復核,區領導負責終審。
4. 工作內容
4.1 受理
4.1.1 項目建設業主向計劃處(科)經辦人員提供以下文件:
(1) 項目概算審批申請書(項目超立項(可研)總投資的,需業主、主管部門加具意見);
(2) 項目立項計劃文件(復印件);
(3) 項目初步設計圖紙及概算書;
(4) 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項目其它審核單位對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
(5) 其他有助於說明工程造價的材料。
4.1.2 經辦人員檢查上述資料齊全後,將客戶資料在《文書領取通知書》登記,並向客戶發放此通知書。
4.2 初審與復審
4.2.1經辦人員對項目概算資料進行審核,委託已通過招標選定的概算評審單位進行概算審核,必要時經局、處(科)領導批准可以進行內部審核。4.2.2經辦人員根據概算審核結果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服務提供過程記錄)上提出初審意見。
4.2.3計劃處(科)領導根據有關規定對經辦人員意見進行審理,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服務提供過程記錄)上簽署復審意見。將有關資料交由經辦人員呈局領導審批(核)。
4.3 初核
分管副局長根據有關規定對上述資料及有關復審意見進行初核,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服務提供過程記錄)上簽署初核意見。
4.4 復核與終審
4.4.1對概算評審額未超出立項總投資的項目,局長根據有關規定,對上述資料及有關審核意見進行終審,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服務提供過程記錄)上簽署審批意見,將上述資料退回經辦人員。
4.4.2審核後的概算投資超出立項總投資的項目,局長對上述資料及有關初核意見進行復核,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服務提供過程記錄)上簽署復核意見。區領導負責終審,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將上述資料退回經辦人員。
4.5 交付
經辦人員根據終審意見發放《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批復暨建設通知書》,並收回《文書領取通知書》,項目建設業主在通知書上簽收。上述資料辦結後原件由經辦人員存檔。
4.6質量監督
下一環節監督上一環節的服務質量,上一環節不符合規范要求時,即時填寫《不合格服務評審處置表》交上一環節糾正,經過下一環節驗證確認已符合規范要求時,再繼續審批。
5. 質量要求
5.1 合法:嚴格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管委會《財政投資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辦理。
5.2 時限:自受理至交付,120個工作時完成。委託評審、因概算額超出立項總投資需報區領導審批的時間另計。
5.3 准確:資料與文件齊全、真實、適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制度的要求。
5.4 態度:和氣、耐心、不發生任何爭執。
5.5公開:受理和辦事過程中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清楚而全面地告知顧客應知的事項。
6. 相關文件
6.1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穗開管[2003]30號)
7. 記錄表格
7.1 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審批申請書
7.2 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批復暨建設通知書
7.3 文書領取通知書
7.4《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概算投資審批表》(服務提供過程記錄)
7.5 不合格服務評審處置表 GDL-QR8.3-01
㈦ 工程項目已經實施,發現批復資金不夠,在不超出概算的情況下如何申請建設資金
降造
㈧ 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費用超出概算部分可以計入投資成本嗎
這部分費用可以列入投資成本嗎?
可以。可研報告是預算,而會計記賬是按實際成本的,發生多少就應計入多少,不受預算的限制。
群眾活動、工會活動以及職工福利費用如閉路電視費、生日慰問等費用應該列入投資成本嗎?
這些不能資本化處理,計入管理費用對應的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