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臨時建築還需要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嗎
一、許可證領取的范圍
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② 臨時性建築需要哪些手續
這種情況要看是否得到國土部門、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的批准,未得到得批准就是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2)臨時建設工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③ 水利工程臨時工程包括哪些
水利工程臨時工程的組成部分包括:
1、施工導流工程包括
①.導流明渠工程
②.導流洞工程
③.土石圍堰工程
④.混凝土圍堰工程
⑤.蓄水期下游供水工程
⑥.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
2、施工交通工程包括:
(1).公路
(2).鐵路
(3).橋梁
(4).碼頭
(5).施工支洞
(6).架空索道
(7).施工通航建築
(8).施工過木
(9).通航整治及轉運站等工程。
3、施工供電工程包括:
(1)是指從現有電網向施工現場供電的高壓輸電線路(樞紐工程:35kv及以上等級;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10kv及以上等級)
(2)施工變(配)電設施(場內除外)
工程。
4、施工房屋建築工程包括:
(1)施工倉庫
(2)辦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築(包括監理單位)及設計代表所用。
5、其他施工臨時工程包括:
(1)施工供水(大型泵房及干管)
(2)砂石料系統
(3)混凝土拌和澆築系統
(4)大型機械安裝拆卸
(5)防汛、防冰、施工排水
(6)施工通信
(7)施工臨時支護設施(含隧洞臨時鋼支撐)等工程。
④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怎麼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
3.《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60條、61條
4.《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5.城市、鎮總體規劃,鄉、村莊規劃,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
6.國家、省、市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
二、辦理范圍
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築物、臨時構築物和其他臨時工程建設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文件及申請表(在政務中心規劃局窗口領取,填好後加蓋申請人印章);
2.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臨時用地的需提供臨時用地許可文件;
3.總平面圖及施工圖3套;
4.經辦人員現場踏勘、材料審查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申請單位(人)按窗口公示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的要求,向規劃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負責核對、登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記造冊,履行交接手續;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3.審查:(1)經辦人初審(2個工作日),並提出經辦意見;(2)科長審查(2個工作日),提出審查意見;(3)局領導審批(1個工作日),審核簽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審查意見書。
4.發件:經審查,同意許可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份和蓋有「廣安市規劃局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施工圖3份;不予許可的,出具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審查意見書,並書面告知不予審批的理由和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歸檔:經辦人員將項目全部審批資料整理後,送科室負責人審查後將資料交檔案室登記歸檔,並履行交接手續。
6.公布:將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密項目除外)在網站和規劃窗口公布。
五、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備註:1.需公示、聽證、收集利害關系人意見、報上級機關審批、報市規委會討論的重大項目,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2.做出行政許可後,審批窗口列印附圖、附件及通知發放的時限不在此時限內。
六、時效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未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臨時建設工程為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築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 其他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臨時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七、收費標准
不收費
⑤ 什麼叫 臨時建築
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臨時建設的建築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2米,但提供的地面綠化面積不少於凈用地面積30%的等三種情形臨時建築,經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同意,高度可適當放寬,但高度不得超過 24米。此外,作為機械停車庫的臨時建設,其建築高度可超過 24米。
臨時建設的容積率要小於等於 2.4,建築退讓和建築間距應滿足市政地下管線和臨時建設自身地下管線敷設要求、並與周邊建築距離滿足消防和日照要求。此外,在建築密度和綠地率方面,商業、辦公等非工業倉儲建築的建築密度≤50%、綠地率≥25%,而工業、倉儲建築的建築密度≤60%、綠地率≥10%。
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自《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申請人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當次延期期限不超過一年。臨時建設須在使用期滿前或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自行拆除並清理場地。不自行拆除的,由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⑥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條件
1、申請人身份合法;
2、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5、建設項目投資批准文件;
6、取得依法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布局方案;
7、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8、建設單位(個人)與相鄰單位(個人)發生糾紛或聯合建設需出具建房(四鄰)協議書,並進行公證;
9、建設工程涉及他人重大利益關系,且利害人提出聽證申請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組織專門聽證;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許可條件。
具體要求,是不妨礙相鄰建築,要符合城市規劃,其它的沒有具體的要求了.
⑦ 辦理臨時性建築的施工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以株洲市為例: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
1、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等)及民生實事工程項目;
2、「5115」工程企業生產建設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
1、綠色通道審批卡;
2、已獲得發改、規劃等部門批準的相關文書或工作聯系單;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5、施工圖紙已經審查並合格;
6、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己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責任書;
8、按規定勞保基金繳納到位;
9、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齊報建資料換取正式施工許可證的承諾書。
(7)臨時建設工程擴展閱讀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辦臨時施工許可證時,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臨時施工許可證;對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超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正式施工許可證,如有效期限屆滿仍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但重新申請辦理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許可繼續施工的,將按違法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⑧ 臨時建築的規定有那些
臨時建築一般是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其外在形式有: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菜農、果農搭建的臨時棚屋等,總之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根據《城市規劃法》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及有關規定,臨時建築的特徵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超過2層、材料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⑨ 建築施工的臨時建築包括哪些
一、許可證領取的范圍
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按上述規定凡是在博樂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投資在30萬元以上,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都必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其中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軍事房屋建築工程,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