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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17 12:54:20

⑴ 滿足那些條件必須建造人防地下室

國家規定:

(1)一類重點防護城市(省會城市),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築面積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居民小區、開發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民用建築,按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與地下停車庫區別:

一、作用不同

1、人防地下室:主要用於人民防空臨時掩體、戰時防空指揮中心、通訊中心、隱蔽所等;部分永備防禦工事還具有三防功能。為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預定防護功能的地下室,同時還具有在緊急時刻儲存糧食淡水的作用。

2、地下停車庫(地下停車場):建築在地下用來停放各種大小機動車輛的建築物。

二、組成部分不同

1、人防地下室:包括外牆、緩沖牆、防爆門、封閉牆、防護隔牆等部分組成。

2、地下停車庫(地下停車場):主要由停車間、通道、坡道或機械提升間、出入口、調車場地等組成。

三、建築特點不同

1、人防地下室:防空地下室除了考慮平時使用外,還必須按照戰時標准進行設計,因此在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於地下的。

2、地下停車庫(地下停車場):可以全埋或半埋於地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人民防空地下室

⑵ 人防工程必須 按照哪個國家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築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⑶ 人防標准出自哪本規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⑷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有什麼規定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應納入什麼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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