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國家收費標准多少
工程勘察和設計是兩種分類吧朋友,但是計取規定文件為一類文件。
1、工程設計費(可研費用)按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計取。
2、工程勘察費用亦按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計取。
(1)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擴展閱讀:
1992年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採用的政府定價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也不能體現優質優價。勘察設計市場主要表現為買方市場,供給嚴重大於需求,勘察設計隊伍人員眾多,但技術水平參差不齊。
為了扶持技術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設計單位,促進優勝劣汰,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接軌,必須整頓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調整收費標准。
(2)收費標准偏低。隨著工資、成本的上漲以及新增住房、保險費用,1992年版收費標准已明顯偏低,考慮到勘察設計企業成本、利潤、稅金和社會承受能力,適當提高收費標准,可以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獲得較好的市場認可度。
(3)收費標准本身存在重復、雙軌等矛盾,收費規則不健全。國內各地區、各地域市場統一和國際國內市場統一的發展趨勢,要求收費標准必須統一。
從國內情況來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狀況的改善,過去人為制定的價格體系已基本上被市場價格體系所取代;從國際情況來看,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趨於統一,因而收費標准必須統一。
② 求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
貼個文件頭給你看看,具體內容可以網路一下文件名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建設部
計價格(2002)10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
第二條 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
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第四條 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准》或《工程設計收費標准》計算,除本規定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八條 勘察人和設計人應當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准。
第九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設計合同》中的約定。
第十條 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應當符號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質量標准,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第十一條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現場停工、窩工的,發包人應當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相應的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質量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返工。由於返工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由於勘察人或者設計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勘察人、設計人不得欺騙發包人或者與發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設計標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