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下列施工合同文件的排序符合優先解釋順序的是( )。
【答案】B
【答案解析】這是一道合同管理與應用的題,主要考核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與解釋順序的知識點。對於具備合同管理經驗、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考生,此題不難。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
—1999一0201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的
2.
1條規定,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1)施工合同協議書(雙方有關的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施工合同文件各組成部分應能夠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當合同文件中出現不一致時,
上述順序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者當事人有不同理解時,
按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處理。由此可見,本題的正確選項應為"B.?施工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
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
--1999--0201已更新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
--2013--0201。
⑵ 建築工程合同的解釋順序是怎樣的
解釋順序你自己可以調整的,並不是法律規定必須是這樣的,一般來說,在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時,都會約定合同的組成與解釋順序,因為建築工程合同不比其他簡單的買賣合同,都是比較復雜的合同,尤其是經過招標的大型建築工程合同,如果是沒有招標的一些比較小的合同,僅僅就只有一個合同文件,則不存在什麼解順序的問題了。
一般來說,建築工程合同的解釋順序為: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以上的順序你是可以調整的,比如將專用條款放在投標書之前。
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解釋
這段話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的17.3,建設部關於這個示範文本的文件號是建建[1999]313號,你可以查一下。在2013版本中這段話已經沒有了,其相應的要求在5.3節。
⑷ 施工合同文件正確的解釋順序是
施工合同即使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
對於施工合同文件來說主要有九個資料需要進行准備,具體來說有施工合同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主要是經過雙方對工程有關問題的洽商,還包括變更的書面協議,同時還有相關的變更文件,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組織部分,除此以外,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施工標准、施工規范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文件,還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應的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工程預算書等重要資料。
施工合同文件正確的解釋順序是: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0)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在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⑸ 問答題: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的優先次序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當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
出現相互矛盾時,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工程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 場簽證、索賠和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
(4)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適用於
招標工程);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 專用條款;
(6) 通用條款;
(7) 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 施工設計圖紙;
(9) 工程量清單;
(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提出的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希望能幫到你!
⑹ 請問大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中合同組成部分的解釋順序是:
廣州梁律師: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一般實踐中招標文件包括了投標書、技術標、經濟標、相關附件等內容;該條中的「投標書及其附件」在具體包括哪部分很難予以區別。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應該是屬於經濟標文件中的主要內容,是對工程詳細的投標報價,在此單獨列出,我認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第(3)項內容不包括此項內容。原因是由於投標之後雙方還有一個協商合同條款的借款,在合同協商階段中,只要雙方對於中標價不調整,有可能會對工程報價或預算書中的不平衡報價或預算錯誤的內容進行調整,因此,方將投標人投標時編制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數放在這個比較靠後的位置。
其次,洽商和變更並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圍中,正是由於其是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根據《合同法》進行調整即可,無需再以上的排序中進行排列;並不是排在最後,排在最後的是第(9)項,這個是另一款,不再上一款的范圍內。同時,這里有一個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沖突的地方,招標投標法規定,雙方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而合同法又規定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在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中,及有可能產生黑白合同的問題。
當然,通用條款中的第一條並不是法律,在嚴謹性上是存在很多歧義的,如果你認為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內容,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在專用條款中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