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建築工程起訴管轄地問題
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管轄地法院,並且約定是明確沒有爭議的,應當依據約定管轄
㈡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來講,一般的解決方式都是訴訟,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需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是哪個,要是法院不對,那麼是不會受理相應案件的。那到底實踐中該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呢?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准。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文中主要為大家整理了各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規定,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幫到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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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選擇法院管轄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㈣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定:
級別管轄: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
(1)協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定管轄:當事人對地域管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㈤ 關於建設工程糾紛 起訴管轄范圍
A公司可以向乙市(被告B公司住所地,一般情況下是其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向丙市(工程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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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已結算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轄即有可能主張按照工程所在地管轄,也有可能主張按照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詳細分析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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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建設工程合同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爭議管轄的人民法院,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當產生糾紛爭議時,由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否則,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