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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

發布時間:2021-06-17 16:48:19

㈠ 建築消防工程包括哪些

消防系統概述
一、火災自動報警
1管、線敷設
2火災探測器
2-1點型火災探測器★
2-2線型火災探測器
2=3吸氣式感煙探測裝置
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4火災報警控制器
5隔離器
6火災顯示盤
7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二、消防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
2消防水箱
3穩壓泵、增壓泵及氣壓水罐
3-1氣壓給水裝置
-2穩壓泵、增壓泵
4消防水泵
5水泵接合器
三、消火栓、消防炮系統
1消火栓系統
1-1室內消火栓
1-2室外消火栓
1-3消火栓按鈕
1-4消火栓管網
2固定消防水炮
2-2水炮給水管網
2-3水炮系統控制
2-4啟泵按鈕
四、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報警閥組
1-1濕式報警閥功能
1-2乾式報警閥功能
1-3預作用報警閥功能
1-4雨淋報警閥功能
2水流指示器
3末端試水裝置
5噴淋管道安裝
6管網
7噴頭★
五、固定泡沫滅火系統
1供水設施、啟泵按鈕
1-1消防水池
1-2消防水箱
2穩壓泵、增壓泵及氣壓水罐
2-1氣壓給水裝置
2-2穩壓泵、增壓泵
2-3泡沫水泵
2-4泡沫水泵控制櫃
2-5水泵接合器
2-6啟泵按鈕
3泡沫液儲罐
4比例混合器
5泡沫產生器
6管道與閥門的安裝
7泡沫消火栓
8泡沫噴頭
六、氣體滅火系統
1瓶組與儲罐
2滅火劑充裝量及充裝壓力
3儲存容器的安裝
4貯瓶間環境
5滅火劑輸送管件
5-1集流管
5-2選擇閥
6閥驅動裝置
7滅火劑輸送管道安裝
8噴嘴
具等。
9氣體滅火控制器
七、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風機
2風機控制櫃
3送風口
八、機械排煙系統
1風機
2風機控制櫃
3排煙口、排煙防火閥、電動排煙窗
九、擋煙垂壁
十、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1應急照明
2疏散指示
十一、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1廣播揚聲器的設置
2擴音機
十二、消防電話系統
1消防電話總機性能
2消防電話分機設置與性能
3消防電話插孔性能
十三、防火分隔設施
1防火門
1-1鋼質防火門
1-2木質防火門
3防火卷簾

十四、消防電梯
十五、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1電氣火災探測器
1-1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1-2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十六、滅火器的設置

㈡ 新《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有什麼新規定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建築工程消防包括哪些項目

消防工程主要包括消防電系統(報警、聯動、疏散指示應急照明、廣播等)、消防水系統(噴淋、消火栓、水幕、水炮等)、消防防排煙系統(消防卷簾、機械防煙、機械排煙等)。其它還有關於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液氮滅火系統等。

㈣ 新《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做了哪些改革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㈤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手續

該項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的竣工報告。完了以後提交當地的消防管理部門。 也就是防火科。

㈥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需要哪些手續

1.填寫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提供(原)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提供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資質復印件(復印件加蓋紅章); 5.消防產品登記表; 6.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消防產品身份信息證明(掃描標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檢測報告等; 8.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附檢測單位資質); 9.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檢測報告; 10.竣工圖紙(施工單位加蓋竣工章);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㈦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流程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程序
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准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具體驗收程序如下:
(1)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試情況,監理單位介紹工程監理情況,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
(2)分組現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邊檢查,邊測試,並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3)匯總驗收情況。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根據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試行)》,按子項、單項、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評定結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並將初步意見向建設、施工、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築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
5、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後,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6、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並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7、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取回驗收意見書;
8、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9、建築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申請復驗時,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
註:建築工程消防監督驗收時限
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消防驗收申報資料。資料齊全後,應當在10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驗收,並在消防驗收後7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驗收意見書》。
復查驗收與正常驗收辦理時限相同。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的主要內容及重點
主要內容: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築內部裝修;
11、建築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准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
驗收重點
1、檢查竣工圖紙、資料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的內容及與消防機構審核意見是否與工程一致;
2、檢查《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中提出的消防問題,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檢查各類消防設施、設備的施工安裝質量及性能。
4、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功能及聯動情況。

㈧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1、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築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應分別採取1.50h、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與其它用途場所完全分隔,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2、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時,應採取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牆和0.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置在二層及二層以下時,應採取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牆和0.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用途場所完全分隔。

4、當住宿場所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中時,且安全疏散設施符合第6章的有關規定時,住宿場所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其他場所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對於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規定。

5、當住宿場所與其他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間)相互獨立時,住宿場所和其他場所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對於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有關規定。

6、 經營場所的吊頂、牆面不得採用可燃材料裝修。附屬集體宿舍中的廚房應集中設置,廚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並應靠外牆布置,且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住宿區域內的房間、儲藏室及走道等部位嚴禁儲存、放置和使用燃氣鋼瓶。存放燃氣鋼瓶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設施。

(8)建設工程消防擴展閱讀: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且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3、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4、國家標准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5、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6、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准、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1、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沒有規定的。

2、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

3、擬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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