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根據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准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廢了嗎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國務院令第293號文件頒發的自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仍然有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法律嗎
是規定,不是法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有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行政規范。
法律需要由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發布。
4.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條例解讀
新修改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3日正式對社會公布,從新增條款內容來看,這一條例重在加強問責監督,嚴禁工程轉包。
根據條例,新增內容為: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權威部門介紹,修改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僅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編制勘察、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沒有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勘察、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負責人表示:「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是對勘察設計最基本的要求。勘察設計企業單位嚴格按照合理工期、遵循標准規范提供工作成果,避免發生因勘察設計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是企業單位必須達到的最低限標准,也就是體現了勘察設計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
今年,在穩增長的背景下,各級政府加大投資,推進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許多城市在機場、高鐵、水利、環保、新能源、輸配電、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網、旅遊等項目建設投資巨大。
以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為例,根據安排,自2015年至2017年,全國實施三年行動計劃,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內的各類棚戶區1800萬套、改造農村危房1060萬戶。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將為勘查設計行業提供巨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另外,新條例還針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作出規定,特別提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建築市場上的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是多年的頑疾,給工程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全國歷年的質量安全事故來看,相當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這些慘痛的教訓和問題說明,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刻不容緩。」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從准確認定、全面檢查、嚴懲重罰、社會監督4個方面開展建築市場監管工作。
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怎樣理解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專家解讀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基礎資料,是設計的依據。因此,先勘察、後設計是工程建設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與《 建築法》中 的 「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 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 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7.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是否有效
到目前為是《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