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託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❷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❸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失效了嗎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沒有失效。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❹ 什麼是工程價款結算合格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建設工程約定結算價款的方式包括約定固定價(閉口價)和約定開口價。
約定固定價(閉口價)
固定總價合同(閉口合同、包死合同)價款已經確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工程價款一律不調整(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一、固定總價合同特徵:
承包商承擔量(工程量)與價(價格)風險。
二、約定閉口價要件:
1.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價款、不變價款、不作調整等內容方可認定為閉口價;
2.若在價格方面有「暫定」字樣或按實結算等內容,應當認定為開口價。
三、閉口價結算:
1.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A.約定固定單價需要審價(《司法解釋》第22條不適用固定單價情形);
B.即使是固定總價,變更、簽證、索賠還是需要進行鑒定。
2.對於合同中約定范圍的工程量確定固定價格,在約定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若發生工程量增加或者減少情況時,僅對增減部分作相應調整或者按實結算。
3.中標合同價總價包干模式下的中途結算,必須遵循總價固定原則,對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占總工程量的比例計算,符合量價分離原則。
約定開口價
約定開口價是指約定工程價款按實結算或者通過審計確定(原則上應當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進行按實結算)。
合格工程價款結算
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格工程價款結算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首要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工程定額標准和造價計價辦法:
A.屬於任意性(非強制性)規范;
B.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計算標准不一致的,應當以合同約定為准。
3.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的結算規則:
A.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進行協商處理;
B.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提示】
①必須是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和質量標准變化;
②必須發包人和建築商對工程量和質量標准變化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准不能協商一致;
③適用的計價方法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非實際施工時、非發生爭議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准:
A.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
B.是「參照」適用而不是「按照「適用;
C.參照的時間標準是簽訂原合同時而不是實際施工時、發生爭議時。
❺ 建設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有哪些
我國目前採用的工程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按月結算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第二種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第三種分段結算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第四種目標結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並經業主驗收後,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施工單位還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第五種,是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❻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協商依據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❼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哪些內容
河南廣文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曉曼、李宗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包括約定合同價款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價款結算兩個方面。有約定按約定是價款結算的基本原則,沒有約定才適用工程所在地造價部門發布的定額。 合同價款約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包括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計價模式(是清單計價或是定額計價);合同價款包括的具體風險范圍、風險系數、風險費用,特別是材料價格、人工費的風險范圍和風險幅度;對政策性風險、造價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如何適用;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的計算方法;預付款、進度款、竣工價款支付的時間、數額、條件。 價款結算,不管是發承包雙方或是司法部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首先應服從雙方合同約定,約定不清的應按合同法規定的語義、系統、目的等方法進行解釋,按解釋結果進行結算。 價款結算涉及到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內容時,應首先確定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原始憑證證據,相關證據應經雙方質證,雙方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結算依據,雙方有異議的應由司法部門確認,不應由鑒定機構作出認定。建設工程實物是法定證據形式之一,物證與其他證據的內容不一致時,物證的證明效力高於其他證據。
❽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結算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