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做建設工程的律師哪個比較好
這兩個職位都非常不錯喲,但是個人更傾向於律師,也要有這個能力才行
『貳』 失火案賠償第一套會被法律強制制行嗎
與處理建築火災事故相關的立法、執法、民事賠償等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立法現狀。我國《消防法》等現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導致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無法可依。
我國《消防法》只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沒有規定民事責任。《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法律也沒有對火災事故侵權類案件的歸責原則作出規定,這樣的情形,阻斷了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等消防專業領域與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之間的聯系,導致火災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難以確定。
從某種程度上講,我國《消防法》僅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並且過多地強調了消防管理機構的權力,而較少規定消防機構的義務。至於,司法對消防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審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例如,我國《消防法》將封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規定為公安消防機構的權力,將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規定為公安消防機構的義務。但是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如果消防機構不及時製作或者根本就不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果當事人不服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結果或者認為消防行政主管機構不作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我國《消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領域成為司法審查的真空地帶,可能導致消防行政機構執法的隨意性並最終影響民事賠償訴訟案件的正確處理。
第二,執法現狀。我國《消防法》將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規定為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但是該法並沒有給出火災事故原因的定義,也沒有確定認定的范圍。實務中,公安消防機構只對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而何謂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要由公安部門確定。
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是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兩個很重要的概念,二者共同構成火災事故原因。實踐證明,火災事故認定結果對處理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件有著舉足輕重的證據作用,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共同確定火災事故侵權的主要責任主體范圍。
火災事故認定是專業性、時效性很強的一項業務,既涉及復雜的技術、經濟問題,又涉及法律問題。如果專業的消防機構都不能查清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的話,其他不具備消防專業知識的部門或者人員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來,因火災事故受損失的當事人就很難通過民事訴訟得到應有的賠償。試想,如果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能夠像交警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一樣明確而注重時效性,那麼,對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問題的解決會容易得多。
第三,處理現狀。目前,某些政府部門大包大攬是處理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主要方式,該方式程序違法且有強買強賣的味道,某種程度上堵死了當事人的司法救濟途徑,剝奪了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的權利。
一起火災事故,尤其是責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責任。我認真考察了近幾年發生的多起重大火災事故案件的處理情況,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導下,很快就對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作出認定處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毫無疑問,這種做法彰顯了地方政府查處火災事故責任者、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賠償部分卻往往久拖不決,雖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攬,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賠償進入司法程序,因為民事訴訟所涉及的主體范圍和相關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訴訟要廣泛得多,該程序一旦啟動,有可能讓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過失行為和不作為行為。這是某些地方政府無法控制且不願意看到的。
政府的大包大攬通常也不能圓滿地解決賠償問題,因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當事者,與火災事故有著各種各樣的利害關系,災民對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賠償標准或者故意壓低賠償標準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反而可能會使問題更加復雜化。另外,地方政府賠償費用的來源也是備受質疑的。
實踐中,經歷了很多重大火災事故後,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審判解決火災事故案件的機制,使得一些有價值的、對處理類似事件有借鑒意義的案例或判例沒有呈現出應有的樣本意義。
第四,審判困境。以上問題相應地給民事賠償的審判工作帶來了不暢及難度。
一是立案難。起火原因和災害原因認定難,導致火災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確定責任主體困難,受害方起訴誰的問題解決不了,就無法立案。
二是民事訴訟舉證難。從火災事故案件本身的特點來看,火災都是毀滅性的,有價值的證據在火災中基本上都毀滅掉了,有很多東西連殘留物都沒有留下,因此,面臨著無法舉證的問題。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受損失一方的原告必須首先完成所受損失及其數額的舉證責任,否則,按照證據規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消防機構作出的損失統計,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確定火災事故的級別作出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還要看該統計有沒有原始證據支撐。訴訟中,舉證難的重要表現還在於缺失直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只能用間接證據來證明損失,但是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會被認可。因此,在火災事故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甚至沒有直接證據,更有甚者,連間接證據都沒有,導致事實難以認定。
三是審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權,導致誤差疊加。該問題主要表現在責任主體范圍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歸責原則的適用,損失數額的確定等方面。這幾乎包括了侵權案件成立與否的所有關鍵環節。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權,難免就會產生一次誤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權後會產生誤差的疊加效應。所以此類案件的上訴率、申訴率、抗訴率都是很高的,訴訟程序走完後再去無休止的上訪等,使得案件長久難以息訴。
四是司法救濟手段乏力。火災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害。就一個家庭或者一家企業來講可能一輩子或者企業存續期間都不會發生一次火災,但是在全國范圍內,每天都有火災發生,尤其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經濟發展快速增長與消防投入嚴重不足以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導致火災發生的幾率比其他地區要高出很多。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1至10月份,全國城市共發生火災42萬起,死亡340人,受傷272人,直接財產損失54億元。這樣大量的火災事故,尤其是像央視、上海膠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業公司火災等重大火災事故,給家庭、企業、地方政府、社會帶來的痛苦、損失和壓力是巨大的,是不可能彌補的。我們必須用後續的救濟手段來最大限度地減輕痛苦、減少壓力和彌補損失。然而,立法的缺失及司法審判面臨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濟手段的力度和效果。
五是社會救濟途徑少。目前,關於火災方面的社會救濟手段很少,如財產保險等社會救濟方式還沒有被中國社會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災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有效的賠償,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無家可歸,這是目前立法、執法、審判及社會救濟等方方面面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也是法律人研究此類案件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問題的分析,我認為無論是從依法治國,還是從關注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我們都不難看出,火災事故民事賠償案件都是一個值得法律人士關注的重要領域。
第二個原因,我發現迄今為止還沒有一本真正深入到消防專業領域里,系統、專門的研究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書籍。
第一,要解決專業領域里的法律問題,就必須把法律的原則應用到專業領域里邊去,只有將專業的問題與法律的原則相結合,才能真正解決好專業領域里的法律糾紛。但是,我發現迄今為止還沒有這樣一本真正進入到消防專業領域里專門的、系統的研究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書籍。
在互聯網極度發達的今天,人們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識,而是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經驗和法律智慧。毫無疑問,經驗豐富的實務律師便是既有法律知識、法治理念,又有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經驗和法律智慧的一個特殊群體。
律師除了通過個案向自己的當事人宣傳法律知識外,更應該以各種方式和手段向社會公眾傳播法治理念、法律經驗和法律智慧,這是實務律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筆者作為一位建設工程領域里的專業律師,十多年來,一直從事建設工程領域里的法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咨詢求教一些與建築有關的火災事故民事索賠的問題,並邀請我參與處理一些建築火災事故民事索賠案件。在處理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我查閱了大量的相關資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築火災事故民事索賠案件。通過代理這些案件,對建築火災民事賠償問題有了深入、全面的認識和思考,積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和豐富的司法實務操作經驗,所以我有理由用文字將自己多年積累的實務操作經驗和法律智慧寫出來,傳播給社會上有需求的人,以滿足社會需求。
第二,我在2012年7月1日出版的《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操作及疑難問題深度剖析》一書得到了很多讀者的關注,這些讀者包括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人員、工程管理人員、造價師、項目經理、建築企業法務、法官、仲裁員、律師同行等。他們分別通過電話、網路向我表達他們的感謝,感謝我能把自己的經驗拿出來跟大家一起分享。這一切都說明律師實務類書籍有很大的社會需求,社會的需求和認可是我繼續寫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實務書的動力之一。
第三個原因,我希望有關部門系統了解火災事故民事賠償領域存在的問題,喚起社會各界法律人士對該領域重視。
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積累更多的財富,消防的設立和投入是為了有效保護人民群眾和財產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國在消防領域的投入與經濟發展的規模和速度還很不協調,消防布局和消防規劃還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門的火災調查活動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對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這些問題通過本書的案例呈現出來,並說明問題的症結所在,就是希望有關部門系統了解火災事故民事賠償領域存在的問題,喚起社會各界法律人士對該領域重視,達到用法律手段圓滿解決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糾紛的目的,為推進法制建設盡自己綿薄之力。
『叄』 什麼是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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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項目往往涉及到的施工項目是比較多的,涉及到的人員也是比較多的,而對於這樣的一項大工程,一般來說,也會聘請專門的組織來進行管理。這便是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從事的行業了。那麼什麼是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管理的范圍有哪些?下面,就讓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什麼是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
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工程項目的管理一般交由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中標人准入原則。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項目審批核查、環評、工程設計、准備施工、工程在建到工程的完工的每一步進展情況都需要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備案。工程項目每個階段的招標公告都要經由各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匯總上報給中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由中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3]
網站統一組織發布最新的招標公告,並對投標單位和項目經理進行備案,以便項目管理核查。
二、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范圍有哪些?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什麼是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相信大家在看完上述的介紹之後已經對這項管理服務有了一個新的認識了吧!當然,不管是什麼類型的項目管理工作,其都有一定的管理范圍,有自己所應履行的具體職責,而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范圍則主要集中在上述8點之中。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黃石律師!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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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進度管理有哪些內容
山西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程
『肆』 有人知道什麼好的關於建設工程法律或者糾紛解決咨詢的網站嗎單位有糾紛可能需要進行訴訟
建設工程法律評論網站( CCLR )。不錯的。
評論分為十部分
專家文章
由建設工程領域內法律與工程技術專家撰寫, 結合中國建設工程領域的學術與實務,關注中國內地與國際建設工程動態,為法律工作者和業內人士提供理論支持和實務參考。
最新法律條文釋義
對新出台的建築工程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評論注釋,使讀者跟進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更新。
案例評析
用法律專家和技術專家不同的視角分析焦點案件。
爭議解決專欄
研究訴訟、仲裁以及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在建設工程糾紛中的特點和問題。北京仲裁委員會是本專欄的合作單位。
FIDIC 專欄
邀請中外專家發表專題文章,解析點評FIDIC 重點條款,介紹FIDIC合同在中國的適用和發展。
海事建造專欄
專注於海事建造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和爭議解決。關注船舶建造、船廠建設、港口建設、海洋鑽井平台建設、海洋石油工程設施的施工建造、潮汐電站建設、海底隧道建設以及海底輸電和通訊電纜建設等海事建造等各個方面。
項目融資專欄
該專欄將關注建設工程項目融資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風險防控。
案例匯編
由案例編輯委員會收集整理。以評論特有的板塊和編排順序匯集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結算等案例,為讀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案例參考索引。
海外通訊員年度報告
海外通訊員將定期提交海外通訊員年度報告,向國內讀者介紹當地的建設工程市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並且通過分析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或者施工的案例,指導我國企業如何在當地防範法律風險化解糾紛,為在當地開展業務和有投資意向的中國企業提供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索引
將評論刊載的文章、評述的法規、案例按主題分門別類,便於讀者檢索、查詢。
『伍』 建設方如何處理工程轉包糾紛
工程轉包最大的受害方是建設方。我們認為,有必要將加以說明,以維護建設方在建設工程中的合法權益。 一、工程轉包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由此可見,工程轉包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承包人自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將工程全部轉給第三人施工;另一種是承包人將工程肢解後,分包給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我們通常將建設方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轉包合同,將轉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稱為轉包人,將轉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轉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 二、建設方是工程轉包的最大受害方 建設方通過招投標,把建設工程項目以合理的對價發包給了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承包人。但是,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又將建設項目轉包給第三人施工,則實際施工人通常不具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施工資質、技術力量和施工組織能力;另外,轉包方要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有的建設工程被層層倒手轉包,經過層層扒皮,最終能夠用在工程項目上的資金越轉越少,實際施工人只能以次充好,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缺陷。有的實際施工人看到工程款太少,幹下去也是賠本,索性中途停止施工。另外,工程轉包增加了中間環節,必然增加工程項目糾紛的發生。 三、工程轉包合同的識別方法 因為工程轉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建設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轉包合同總是藏在暗處。建設方如何發現建設工程轉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收集書面的工程轉包合同;2、了解承包方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資質是否在承包人單位備案;3、了解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是否與承包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4、工程分包合同,設備采購合同,材料采購合同是否由承包單位簽訂,是否由承包單位付款;等等。 四、工程轉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轉包合同應定性為無效合同。 五、建設方能否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請求確認轉包合同無效 面對工程轉包,建設方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須首先有證據證明工程轉包的事實存在,並請求確認轉包合同無效。建設方不是工程轉包合同的相對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工程轉包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承包單位……,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方當然可以作為原告,請求確認轉包合同無效,並就工程質量和其他損失,請求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此訴,應當以建設方作為原告,以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作為共同被告。 六、提出確認工程轉包合同無效的時機 提出確認工程轉包合同無效的時機,對於建設方來說,具有重要意義。轉包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沒有履行的,就不能再履行;已經履行的,就要停止履行。如果工程施工一半,轉包合同被確認無效,施工合同就不能繼續履行。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結算辦法,承發包雙方就要先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核量、並經鑒定質量合格之後,才能找新的承包人進行續建。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確認施工合同無效,再進行已完工程的結算,曠日持久。雖然建設方可以請求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就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建設方必然要首先面對工期延誤的事實。所以,建設方何時提出確認轉包合同無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實際施工人具備一定的技術力量和施工組織能力,可以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就要等到施工完畢,工程驗收合格以後,工程結算之前,提出確認轉包合同無效。但是,要明確告知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工程轉包已經侵害了建設方的合法權益,是否追究,怎樣追究責任,要看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的態度而定。當務之急是,承包人要切實履行工程管理責任,實際施工人要保證工程質量,按期通過竣工驗收。當然,如果實際施工人根本無力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那麼,就應當趁早提出轉包合同無效,另找其他單位施工。 七、建設方在轉包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的結算技巧 (一)建設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的結算辦法1、建設方可以按照轉承包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結算。承包合同與轉承包合同工程價款的差額,沒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已經支付的,可以請求承包人返還不當得利。2、建設方有權不按承包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請求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進行結算;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的,只結算工程直接費(參考《中國建設工程律師網》法院判決案例);已經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結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還。3、可以要求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工程質量和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但是驗收不合格的結算辦法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按照上述辦法進行結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由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承擔共同賠償責任。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經給付的工程款,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由此給建設方造成損失的,由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畢,轉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結算辦法1、停止施工;2、視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據上述辦法進行結算;3、由建設方另找承包人進行續建。文:楊磊徐西華律師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建築專業律師
『陸』 建築二級建造師考試用書 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與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有何區別考試時以哪一本為主
一、概括點不同: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對各類法律法規進行概括性介紹並且對比較重要的法律規定進行說明,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在於是前者的補充。
二、教材科目不同:
法規科目教材裡面涉及到很多法規,如:建築法、合同法、質量管理條例等等,但都只是涉及到這些法規的部分內容,不完整。
法規匯編里的內容則是各類涉及到的完整版法規。考試只考涉及到的那部分法規。
三、法律條例范圍不同:
《選編》是翻錄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知識》是對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及應用。
由於都是小的選擇題,只需要把握裡面的相關規定就行,案例本身存在的意義在於便於讀者理解有關法律規定。
四、考試以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為主,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只是作為輔助性教材,考點較少。
(6)中國建設工程律師網擴展閱讀:
考試大綱分「綜合大綱」和「專業大綱」兩部分。綜合大綱包括《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個科目。專業科目大綱《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共分建築、公路、水利水電、機電、礦業、市政公用6個專業。
本大綱適應我國經濟形勢發展要求,符合實際,突出重點,對二級建造師知識結構提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個層次的要求。本大綱既是考試命題的指導性文件,也是建設工程施工管理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復習備考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