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結構工程設計;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其中,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工程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准三級項目。
注冊岩土工程師即岩土工程師。主要研究岩土構成物質的工程特性,從事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以及技術咨詢。岩土工程師首先研究從工地採集的岩土樣本以及岩土樣本中的數據,然後計算出工地上的建築所需的格構。地基、樁、擋土牆、水壩、隧道等的設計都需要岩土工程師為其提供建議。
注冊程序:
1、申請人填寫注冊師申請表並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其他有關注冊材料一並報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建設局主管部門對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在注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後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初審後,報全國管委會審定,注冊人員證書及印章統一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在省注冊中心領取並下發到注冊本人手中。
B.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有哪些科目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3.專業考試(上) 4.專業考試(下)
C.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用處是什麼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設計行業的一種執業資格,表明持有人具備土建結構設計的從業資格,當然設計行業實行的是個人、單位雙准入,只有在設計單位注冊以後,才能以設計單位的名義從事設計。另,本執業資格含金量高。如果您有本資格,需要找工作單位,可以交流。
D.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有什麼用
可以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主要負責建築結構的設計,包括抗震設計,力學分析等。
報考條件
1、土木工程無論是路橋還是房屋建築都是最有資格成為結構工程師的專業。
2、土木本科畢業一年可以參加一級注冊結構師基礎課考試,畢業二年參加二級結構師專業考試,在通過一級注冊結構師基礎考試後四年,就可以參加一級結構師的專業考試。
3、考試通過後即可以成為結構工程師,可以注冊,執業。
4、一級結構師有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二級結構師只有專業考試,成績一次性通過有效,考試基礎考試閉卷,專業考試開卷,可以帶規范和個人筆記、資料。
(4)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擴展閱讀
申報程序
1、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設計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申報。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申報的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審定。
3、經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審定合格,報建設部、人事部批准獲得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E.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是什麼
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結構工程設計;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其中,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工程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只限於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標准三級項目。
結構工程師設計的主要文件(圖紙)中,除應註明設計單位資格和加蓋單位公章外,還必須在結構設計圖的右下角由主持該項設計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F.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一級注冊建築師有什麼區別
他們的區別也就是結構和建築的區別,如果就考試難度和持有率而言,一級注冊建築師遠大於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廣義上的建築設計分工為很多不同專業:建築、結構、暖通等等,
簡單來說,建築專業偏向於建築的外觀、形體、布局,結構專業則考慮用什麼樣的方式支撐起來
G. 考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怎麼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一級注冊建築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工作,達到科學、規范、公正、嚴明的管理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及《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執行范圍
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以下統稱全國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及各有關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各地方委員會),在注冊管理工作中,均應執行本規程。
第三條 首次注冊
(一)申請條件
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注冊師)並受聘於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執業的其他機構的個人,均可申請注冊。
(二)提交材料
首次注冊應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冊師注冊申請表(1式2份,見附表:建築、結構);
2、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申請注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後一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5、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6、取得資格後調往其他單位並申請注冊時,應提供工作關系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文件;
7、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注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文件;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申報程序
1、申請人填寫注冊師注冊申請表並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其他有關注冊材料一並報所在地方委員會;
3、各地方委員會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將合格人員的注冊申請表(1式2份)連同申報注冊匯總表和注冊申報系統及匯總表軟盤(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員會留存),報送全國委員會審核。
(四)注冊審查
1、地方委員會負責注冊申報材料的審查,全國委員會負責審核並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2、地方委員會在審查時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查驗。經審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負責人在該注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並及時報送全國委員會;經審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齊全的,不得向全國委員會上報。
3、全國委員會對申報材料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手續,並退回申請表1份;對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冊規定的,暫不予辦理注冊,待將有關情況通知地方委員會並補充材料後,重新審核。
第四條 變更注冊
(一)申請條件
注冊師的注冊有效期為2年,注冊師在有效期內應服務期滿,並遵守與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遇特殊情況需變更單位時,可申請變更注冊,一般在有效期內提出變更注冊申請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內服務1年以上,且有效期內只能申請1次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特殊情況是指注冊師遇到:
1、注冊有效期內離、退休且單位不再返聘;
2、企業破產或單位資質被吊銷;
3、工作異地調動;
4、確因人才流動需要,在不影響原單位設計資質前提下,經雙方單位協商同意調動。
(二)提交材料
變更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師變更注冊申請表(1式2份,見附表:建築、結構);
2、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變更注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3、原聘用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證明及同意其調動(離退休人員的外聘)證明;
4、原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注冊前2年內的職業道德證明;
5、申請人變更注冊前的執業專用章;
(三)辦理程序
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跨地區變更注冊程序:
(1)申請人填寫變更注冊申請表並提交原聘用單位;
(2)原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將有關材料(含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報送原申報注冊的地方委員會;原申報注冊的地方委員會審查同意簽字蓋章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影響原聘用單位的設計資質後,將變更注冊有關材料返還申請人;
(3)申請人向新聘用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表;
(4)新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將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方委員會;
(5)新聘用單位所在地方委員會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將變更注冊申請表(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員會留存)報送全國委員會審核。
2、本地區變更注冊程序:
(1) 申請人向原聘用單位和新聘用單位先後提交變更注冊請表;
(2)原聘用單位和新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後,將有關材料報 送地方注冊委員會(原聘用單位還應上交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
(3)地方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影響原聘用單位的工程設計資質後,將變更注冊申請表(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員會留存)報送全國委員會審核。
(四)變更注冊審查
1、地方委員會負責注冊申報材料的審查,全國委員會負責審核並頒發新的執業專用章。
2、地方委員會在審查時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查驗。經審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負責人在該變更注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並及時報送全國委員會;經審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齊全的,不得向全國委員會上報。
3、全國委員會對按規定程序報送的申報材料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變更注冊手續,並退回申請表1份;對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或不符合變更注冊規定的,暫不予辦理,待將有關情況通知地方委員會並補充材料後,重新審核。
第五條 繼續注冊
(一)申請條件
注冊師的注冊有效期為2年,期滿後需要繼續注冊的,可申請辦理繼續注冊。
(二)提交材料
繼續注冊應提交如下材料:
1、繼續注冊申請表(1式2份,見附表:建築、結構);
2、申請人上一注冊期的職業道德證明;
3、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繼續注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5、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6、繼續注冊時要求變更注冊時,需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供材料,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需在注冊期滿之前3個月,由本人填寫注冊師繼續注冊申請表並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其他材料一並報送所在地方委員會審查;
3、地方委員會審查後,將合格人員的繼續注冊申請表和申報注冊匯總表及匯總表軟盤(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員會留存),報全國委員會審核。
(四)注冊審查
1、地方委員會負責注冊申報材料的審查,全國委員會負責審核並頒發執業專用章。
2、地方委員會在審查時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查驗。經審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負責人在該繼續注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
凡申報繼續注冊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單位名稱及工程設計 證書號發生變化時,均應在繼續注冊匯總表中備注攔加以註明並附地方委員會出具的相應證明。
3、全國委員會對按規定程序報送的申報材料應在20個工作日 內辦理完成繼續注冊手續,並退回申請表1份;對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或不符合繼續注冊規定的申請人,暫不予辦理,待將有關情況通知地方委員會並補充材料後,重新審核。
第六條 注冊辦理時間
(一) 首次注冊
首次注冊的辦理時間一般在每年考試成績公布後3個月內集中辦理。
(二)變更注冊
地方委員會應隨時受理變更注冊申請。地方委員會可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匯總後,及時報送全國委員會。
(三)繼續注冊
繼續注冊一律安排在每年的10--12月集中辦理。
(四)特殊情況
如遇特殊情況,未能按規定時間申報注冊的,各地方委員會可酌情受理,經審查和匯總後,及時向全國委員會報送。
第七條 高等學校(院)在職教師注冊 已取得注冊資格的高等院校在職教師申請注冊,除須按照本規定的上述要求辦理外,還要滿足下列條件:
1、受聘於本校(院)所屬的設計單位;
2、獲准注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於2年;
3、准予注冊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校從事專業教學並具有相應注冊資格的總人數的40%;
4、各地方委員會對屬地有關高等院校在職教師獲得注冊的人數和比例,應建立專門的電子資料庫進行管理,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該項數據軟盤報全國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職業道德證明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是申請人准予注冊的必要條件,申請注冊人員的聘用單位有義務如實提供。若申請人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其聘用單位也應如實地向所在地方委員會書面報告。
2、各地方委員會在注冊審查過程中,若發現聘用單位未提供職業道德證明材料,應及時通知該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材料予以說明。若該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仍未提供有關材料,該地方委員會應在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後及時向全國委員會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九條 繼續教育 注冊人員均應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達到繼續教育要求,即每2年80學時(其中40學時必修課,40學時選修課)。在獲得注冊師資格5年內可根據自身情況,隨時申請注冊;在獲得注冊師資格5年後(即第6年)申請首次注冊的人員,需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條 撤銷注冊
當注冊師違反有關規定時,經審議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撤銷其注冊。撤銷注冊要按以下程序辦理:
1、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建築師協會,聘用單位或有關單位及個人均可向所在地方委員會提交書面材料和意見;
2、地方委員會針對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地方委員會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報全國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4、全國委員會將撤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及有關情況報建設部備案,同時通報地方委員會。
5、地方委員會收回被撤銷注冊人員的執業專用章。
第十一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一)注冊證書製作
建設部負責統一製作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並由全國委員會核發。
一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證書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第1、2位為申請人准予注冊年份(如96年准予注冊的,第1、2位為96),第3、4位為注冊人聘用單位所在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的前2位(如北京地區第3、4位為11),第5至9位為聘用單位所在地區的順序號,由00001編起。注冊證書號為注冊人的終身編號,且不能與他人重復。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證書編號由英文字母"S"和9位數字組成,其編號規則與一級注冊建築師的編號類同。
(二)執業專用章製作
全國委員會負責製作並核發准予注冊人員的執業專用章。
執業專用章的編號由兩組號碼組成,第1組為聘用單位的設計證書編號,第2組為注冊人員在其聘用單位的順序號。一級注冊建築師由001編起,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由S001編起。兩組號碼中間為橫線連接。例如123456-002表示某設計證書號為123456的設計單位中,順序號為002的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專用章號。執業專用章號為注冊人員的終身編號,且不能與他人重復。若注冊人員變更設計單位,原編號同時廢止。
(三)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發放
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由全國委員會負責監制,通過地方委員會和注冊人員的聘用單位發給注冊者本人。
(四)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保管
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其個人注冊和執業的憑證,應由注冊師本人保管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在未徵得注冊師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五)破損更換
注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因破損影響正常使用時,注冊人員可通過聘用單位向所在地方委員會提出申請更換。地方委員會需核實有關情況並收回原注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並及時報全國委員會予以更換。更換後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均沿用原有的編號。
(六)遺失補發
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或執業專印章如丟失,應及時通過聘用單位向所在地方委員會書面報告掛失,並申請補發注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地方委員會需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報全國委員會核准補發。
(七)執業專用章的核銷
地方委員會負責收回辦理繼續注冊和變更注冊人員原有的執業專用章並予以核銷。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
注冊申報的原始材料是注冊審查的依據,由各地方委員會負責管理。各地方委員會應設專人對注冊申報材料妥善管理,並制定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管理的內容包括注冊人員的注冊申請表、聘用合同、職業道德證明、體檢證明、繼續教育證明等。全國委員會在必要時可調用有關注冊人員的注冊申報材料,屆時各地方委員會應及時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建立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全國委員會負責建立注冊人員的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管理信息》、《注冊人員名錄》、《注冊人員查詢》和《快速查詢系統》。通過《注冊人員查詢》,每年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各地注冊管理委員會反饋注冊人員的注冊管理信息一次。通過《快速查詢系統》,按月在網上發布注冊人員的有關注冊信息,包括注冊人的姓名、聘用單位、注冊證書號、執業專用章號和注冊有效期。
第十四條 其他
本規程由全國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H.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有什麼區別
一級由基礎考試與專業考試構成,而二級只有專業考試。工作年限,二級需要的經歷少些。一級級別當然高些,所接工程不受大小限制,而二級則會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