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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代理

發布時間:2021-06-17 07:11:51

『壹』 什麼叫工程招投標什麼又叫工程招投標代理

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還有「第四條 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2、根據《招標投標法》,說明:「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貳』 工程項目承包模式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

企業建立項目公司並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特許協議投資、開發、建設、營運和管理特許項目,以營運所得清償項目債務、收回投資、獲得利潤,在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項目、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時 ,BOT 模式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而國家體育館、國家會議中心、位於五棵松的北京奧林匹克籃球館等項目實踐了BOT模式,由政府對項目建設、經營提供特許權協議,投資者需全部承擔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在有限時間內獲得商業利潤,期滿後需將場館交付政府。

3、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 , 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 , 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 , 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

4、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一一轉讓 , 則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 , 項目建成後 , 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 , 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EPC是(另作,交鑰匙工程,工程總承包,英文:Turn-key project)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

該模式是指一個總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聯營體與業主簽訂承攬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試車)等工作進行承包,實現各階段工作合理交叉與緊密融合,並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工程驗收合格後向業主移交,業主或業主代表管理工程實施。

EPC工程項目多集中在石油化工、製造業、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等領域。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具有以設計為主導、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等特點。

(2)工程項目代理擴展閱讀

項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ing,PMC)模式是指由業主通過招標的方式聘請一家有實力的項目管理承包商(公司或公司聯營體,以下簡稱PMC承包商),對項目全過程進行集成化管理。這種模式下,PMC承包商與業主簽合同。並與業主咨詢顧問進行密切合作,對工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PMC承包商一般具有監理資質,如不具備監理資質,則需另行聘請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承包模式下施工承包商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包括施工、設備采購以及對分包商的管理。

按照PMC承包商承擔的職責與風險的不同,PMC模式可分為風險型PMC模式和代理型PMC模式兩類。

(1)風險型PMC模式

風險型PMC模式的優點:

①可充分發揮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與爭議;

②PMC承包商負責管理整個施工前准備階段和施工階段,因此有利於減少設計變更;

③可方便地採用階段發包,有利於縮短工期。

風險型PMC模式的缺點:

①業主與施工承包商沒有合同關系,因而業主控制施工的難度較大;

②與傳統模式相比,增加了一個管理層,增加了一筆管理費;

③PMC承包商與設計單位之間的目標差異可能影響相互間的協調。

(2)代理型PMC模式

代理型PMC模式下,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合同,由PMC承包商負責項目全過程的管理,施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合同,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工作;PMC承包商與施工承包商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只是管理協調關系。

代理型PMC模式的優點:

①由PMC承包商代替業主管理所委託的工作,往往從項目建設一開始就對項目全過程進行管理,這樣可以充分發揮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和施工方面的經驗和優勢,形成統一的管理思路;

②當業主同時開展多個項目時,可以避免由本單位派出的項目管理人員因缺乏經驗而導致的失誤和損失;

③業主可以較為方便地提出必要的設計和施工方面的變更;

④業主可對投資、進度和質量實施有效的管理,從而有利於控制承包商的索賠;

⑤有利於激勵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中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為業主管好項目。

代理型PMC模式的缺點:

PMC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如選擇不當,可能招致嚴重的失誤。

『叄』 工程項目怎麼委託招投標公司

業主委託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工作程序如下:

  1. 選定招標代理公司交代項目概況和代理工作任務相關事宜,出招標代理委託書。

  2. 洽談代理費用相關事宜,並簽訂招標代理協議書

  3. 審核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確定招標啟動時間:

  4. 審核最高限價,並出確認函

  5. 開標、評標、公示中標候選人

  6. 發中標通知書

  7. 簽訂施工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

『肆』 什麼是工程代理

工程代理是指對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工作等。

代理機構作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其產生和存在必須經過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必須具備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成立必須經過的程序。這種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為標準的。

這一前提還要求代理機構從事有關的代理活動,要經過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認定。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代理機構的條件、代理范圍、代理等級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4)工程項目代理擴展閱讀:

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為賠償責任和中標無效。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方式有: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及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

對於罰款額度,根據違法行為的輕度及所造成的後果,處以不同罰款額,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工程招標必須要委託招標代理單位嗎

招標人 可以不找招標代理,需要像建設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申請自行招標,需要相關的人力和技術方面的要求,申請自行招標需要的時間很長,還不如直接找招標代理單位做,還省力。舉個例子:在北京生活 我們上下班 為了時間更充裕 我們寧可花兩塊錢坐地鐵,也不劃4毛坐公交一個道理。

『陸』 招標代理公司合作模式有哪幾種

招標代理是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招標人的委託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招標代理機構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建設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進行國際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財政部負責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5、葯品招標代理機構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並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科技部負責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國范圍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資格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並具體負責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大項目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資格認定。

『柒』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

『捌』 一個工程項目,能同時用兩家代理招標代理機構嗎招標代理機構可否做同一個項目的監理單位

一個工程項目,能同時用兩家代理招標代理機構
可以用
招標代理機構可否做同一個項目的監理單位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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