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近的腐敗案件
2010.4.16
因收受他人賄賂財物共計人民幣574萬余元,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李江華無期徒刑。
據新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李江華在擔任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賄賂財物共585.1259萬元。經一審法院認定,李江華共計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74.414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江華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4.16
江蘇省海門市原副市長張永斌受賄428萬多元,近日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現年51歲的張永斌曾先後擔任海門市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海門市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據南通市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期間,張永斌利用職務便利,為當地部分市政建設及房產建築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0多次收受或索取賄賂人民幣410萬元、美元1.3萬元、歐元8000元(共計摺合人民幣428.1025萬元)。
2009年,在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直接介入下,查辦了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李江華、許建斌、陳愛民腐敗窩案,並帶出國土系統多起案件,全省共立案偵查國土系統受賄案件13件13人。
2010.4.16
山西蒲縣煤炭局原黨總支書記郝鵬俊因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15日被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郝鵬俊妻子蒲縣民政局原副局長於香婷因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判刑13年。郝鵬俊夫婦還被判處1.7億元的巨額罰金。
郝鵬俊被捕前系蒲縣煤炭局黨總支書記,歷任蒲縣地礦局局長、煤炭局局長,郝鵬俊案是山西省煤焦領域反腐敗案件的一起典型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郝鵬俊出資成立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並全面負責,是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其妻於香婷負責原煤銷售和財務;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冊為於香婷弟弟於小紅。2003年至2008年,該公司在與蒲縣遠中洗煤廠等22家企業業務往來中,銷售原煤直接收取差價而不進行申報,逃稅1871餘萬元,逃稅額最高佔到應納稅額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郝鵬俊先後安排馮記明、於小紅採用虛構、誇大、騙取等手段,兩次超限額購買炸葯共63.5噸、雷管19萬多枚。
法院認為,郝鵬俊在任煤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公款23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且拒不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侵吞公款2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貪污罪。
據了解,此前,郝鵬俊和於香婷已受到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蒲縣紀委查明,郝鵬俊還存在編造虛假材料獲取煤礦采礦許可證,騙取退股登記,利用職權套取煤礦維簡費,欠繳采礦權價款,弄虛作假為子女安排工作等問題。
⑵ 吉林大學工程腐敗案近況如何,王冠軍是否判刑建築商是否判刑
從紀委調查到司法部門調查到開庭審判到宣判周期是很長的,尤其還是腐敗案件,全套下來起碼也得兩年。
⑶ 中石化第四建築工四太腐敗了,下面的項目部更腐敗,大連恆力石化工程中石化項目部都是巨貪
你好,如果你有確實的證據可以去中紀委舉報他們。
⑷ 建設工程招標為什麼會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在招投標市場中,一些行業和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資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機構的遴選者,還是許多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部分投標人的領導者,招標工作的仲裁者,集決策、執行與監督權力於一體,極易在市場經濟中引發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從根本上遏制這一現象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我國推行招投標制度,特別是《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以後,對規范招投標活動,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預防和治理腐敗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招投標領域中的腐敗問題仍較突出,引起中共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如何從根本上遏制招投標領域腐敗現象,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招投標領域腐敗行為分析
對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投標,本意在於通過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來提高投資效益,理應是一種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手段,但為什麼恰恰在這個領域的腐敗問題層出不窮,領導幹部前「腐」後繼?從深層次來看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權力制衡機制缺失。目前,在招投標市場中,一些行業和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資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機構的遴選者,還是許多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部分投標人的領導者,招標工作的仲裁者,集決策、執行與監督權力於一體,極易在市場經濟中引發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這就導致一些領導幹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通過權力尋租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標領域的這種腐敗實際上是一種體制性缺陷引發的腐敗。
市場信息不對稱。招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招標人在市場中通過一定的程序和辦法對投標人進行優選,由此產生市場交易活動。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將招標項目的詳細信息向社會公眾和投標人完全公開,在正常情況下或者說在理論上,這些信息變數在招投標市場的參與者之間的分布是均等的,市場參與者面對的機會也應是均等的。然而,現實中的招投標活動中,這種信息對稱是相對的,信息不對稱才是絕對的。由於當前招投標管理體制的不盡合理、立法執法的相對滯後,本應在信息對稱環境下進行的招投標活動,往往由於一部分市場主體,特別是與行業主管部門有著密切聯系的項目建設單位(有時甚至就是行業主管部門),一方面作為實際投資人,掌握著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能很容易地利用社會公眾對信息了解的不足操縱招投標活動,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規避招標,或將本應公開招標的項目變成邀請招標;另一方面,很容易成為工程承包商的委託人,通過和投標人、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的串謀,人為扭變或隱瞞一些重要信息,在「合法」外衣下從事暗箱操作,如「明招標,暗定標」或「內定標、外陪標」,或搞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使表面看似公開公平的招標活動流於形式變成虛假招標。
「經濟人」的理性行為。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投標人、中介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分別構成不同的市場主體,通過參與市場活動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尋求他們主觀效用的最大化。從市場資源自我組合、競爭優化的角度來看,這無疑會促進整個社會效益的提高和財富的最大化。然而,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社會生活中的每個成員都是「經濟人」,而且是有理性的,總是有意識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經濟人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違反社會准則,對公有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出現侵佔,即產生腐敗問題。在招投標活動中,市場參與主體實際上都是由各自內部的」經濟人「在作出一系列的決策,他們與普通人一樣具有自私的動機,由他們組成的市場參與各方及其個人,在當前管理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就會常常不顧國家、社會和企業的整體利益去追求其小集團或個人的私利。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認為,沒有理由相信,同一個人,在私人領域或經濟活動中,追求個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領域,或政治活動中則追求公共利益及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權力制衡論者也認為,由於「經濟人」的本性,會本能地為自己的利益考慮,自然地追求經濟利益。由此,盡管很多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往往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由於其決策者的「經濟人」特性,在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會驅使他們採取利己的行為,導致腐敗現象的產生。
招投標領域腐敗行為的治理對策
招投標領域腐敗行為的產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結構的內在缺陷,缺乏權力的制衡機制,對權力的監督難以到位。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濫用權力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一切擁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以加強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監督為重點,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治理招投標領域的腐敗行為必須在以下幾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在管理體制上建立權力的制衡機制。通過大膽地改革創新,破除一些行業主管部門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資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機構遴選者,還是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仲裁者的帶有濃厚部門經濟色彩的「五位一體」模式,將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職責賦予一個沒有部門和行業利益,具有相對獨立性、權威性的專門監督機構,建立創新型的招投標市場綜合監管體系,從源頭上構築預防腐敗的有效機制。
其次,解決招投標交易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為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完善的制度體系來進行規范。在目前的招投標領域,一方面需要通過建立完善的招投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嚴格信息公開程序、內容、范圍及時限,確保招投標各環節信息公開透明;另一方面,要通過建立統一的招投標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運作規則,對招標信息發布、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制定一整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為預防腐敗築起一道「防火牆」,以保證招投標活動在平等競爭的環境中進行,從而消除容易滋生腐敗的關節點,使違規干預插手招投標活動的領導幹部或招標人「欲腐而不能」。
第三,通過強有力的法律監管,來提高招投標腐敗的成本和風險。由於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具有理性「經濟人」特徵,是追求利潤極大化的主體,因此,當他判斷其預期「腐敗成本」大於其「腐敗利潤」時,或當他感到腐敗將面臨極高的風險時,他可能將會放棄腐敗。目前,我國對招投標活動進行法律規制主要是依靠《招標投標法》,盡管頒布實施近十年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它主要還是一部程序法,在對腐敗行為及違法活動的懲處上還顯的比較乏力,已經形成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現象。因此,我們既需要定期對《招標投標法》進行不斷地修改和補充,同時,各地方政府也應根據實際情況,頒布實施地方性的法規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嚴苛的法律條文和不斷加強監督執法,加大對招投標腐敗行為的懲治和查處力度,強化法律的威懾作用,使「想腐者不敢腐」。
第四,加強社會監督。招投標領域的反腐敗不能只靠法律規制和行政體系的自我監督,還必須依靠來自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因此,在不斷加強政府對招投標活動監管的同時,可通過建立招標投標特邀監督員制度、招標投標社會公眾旁聽制度、招標投標工作定期通報制度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通過設立投訴舉報箱、開辟網上投訴舉報專欄、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暢通投訴舉報信息渠道,接受廣大群眾的投訴舉報;通過社會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質詢會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招投標工作的意見建議,對查處的招投標典型腐敗案件定期予以曝光,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使腐敗行為無處藏身。
⑸ 業主工程建設中哪些環節容易出現腐敗現象
進一步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廉政工作,堅持遏制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勢頭,是交通系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對於實施交通率先發展戰略具有重大意義。根據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省紀委二次全會、全國交通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會議精神及交通部的部署和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1)各級交通部門要把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廉政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交通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要進一步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2)廳成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廉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開展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廉政工作。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也要結合實際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此項工作,以加強對所轄范圍和區域內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廉政工作。
(3)實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的制度,廳將下發向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的實施辦法,以立足服務,強化監督為基本職能,實施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並及時了解掌握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廉政情況,總結經驗,指導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資金計劃的管理
(4)要根據批準的規劃,認真做好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法人單位要按照交通部頒發的有關辦法、規定以及行業技術標准、規范,進行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進行勘察設計招投標,編制初步設計文件;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招標文件;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監理單位,完善各項手續後開工建設。每一階段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查、審批。審批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規范程序和行為,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便於加強監督與檢查。
(5)要加強交通項目的計劃管理,規范政府投資的安排行為,嚴格工作程序。交通建設年度計劃要嚴格按照程序編制、上報、下達。凡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重點項目,均應是列入五年計劃或專項計劃且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項目。
⑹ 請問近三年內發生的貪污腐敗事件有哪些舉出影響比較大的一兩件..
陳水扁洗錢案
陳水扁洗錢的第一個渠道是,台灣當地的兌換店或地下錢庄。非法資金由此轉移到國外,但沒有在台灣的金融機構留下證據和痕跡。這是洗錢最常見的方式之一,也是陳家早期的洗錢方式。
第二個渠道是珠寶買賣。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稱,在2000年政黨輪流執政後,陳水扁之妻吳淑珍,透過海外珠寶買賣進行大規模洗錢,其交易金額可能超過18億新台幣。
前述人士表示,不僅要關注陳家珠寶的資金來源,而且必須意識到珠寶買賣本身已經成為了陳家主要的洗錢方式,其財產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在制定的非金融行業反洗錢特別指引中,珠寶買賣首當其沖。
渠道之三是注冊一個用於洗錢的空殼公司,該公司沒有實質性的商品或貿易往來,沒有製造業或服務業的背景,其用途僅僅是洗錢。陳水扁深陷「密賬門」恰恰就是在這個環節出了紕漏。
著名國際投行美林公司幫助陳水扁之子陳致中的妻子黃睿靚,在開曼群島注冊了一家以美林為名義股東的空殼公司,陳家經由該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或購置產業。據瑞士方面的消息,陳家在美林公司擁有7億新台幣的巨額不明資產。
事實上,這種在海外或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空殼公司,在很多洗錢案中都有體現。如曾經官至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成克傑,就是通過其情婦李平在香港注冊的所謂貿易公司進行洗錢。
由於一些離岸金融中心對開設公司,僅收取1美元的象徵性注冊費用,不但沒有稅務負擔,而且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行嚴格保密,所以在這些地方注冊空殼公司進行洗錢,在內地不少腐敗案件中屢見不鮮。
通過海外的代理人,如「扁友會」「挺扁組織」等方式進行洗錢也是途徑之一。此外,通過人頭戶洗錢也被陳水扁運用得淋漓盡致。陳水扁及其夫人,陳致中及其夫人,陳致中夫人的娘家,陳水扁的女兒一家,陳水扁女兒的公公、婆婆,至少有五個家庭牽涉其中。這種人海戰術在內地的洗錢案中亦並不鮮見。
陳水扁洗錢案啟示
陳水扁在長達數十年的洗錢過程中,窮盡了多種手段,業內人士紛紛表示,該案對於內地的反洗錢行動有諸多啟示。
啟示一: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合作必不可少。
前述金融機構反洗錢權威人士稱,盡管陳水扁通過隱秘的途徑沒有在台灣當地的金融機構留下證據,但還是在國外銀行露出了馬腳。
事實上,無論多麼精心的設計,最終仍然會在世界上的某個銀行留下痕跡。這就需要國際反洗錢組織間的相互協作。
陳水扁的洗錢行徑正是經由國際反洗錢金融情報機構反饋給台灣的。鑒於不少貪官都隱匿在美國或加拿大等地,建立國際間的反洗錢合作關系,藉助國際反洗錢情報組織的力量,對於中國的反洗錢工作意義重大。
啟示二:國內金融機構應該借鑒並推廣國際洗錢犯罪的識別經驗,遵循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
據介紹,國外在判定是否洗錢時,通常會把資金交易特點與公司從事的業務相對照進行識別。如瑞士的相關機構能夠識別陳水扁涉嫌洗錢,是因為他們發現陳家的賬戶、資金規模、交易特點與其身份及公司所從事的業務,嚴重不符。
事實上,這也是全世界主要金融機構判定某人或機構是否洗錢的主要依據。例如成克傑案中,李平在港注冊的貿易公司,其資金交易應該有貿易公司所具備的基本特點,如有信用證、轉賬支票或其他有貿易背景的資金結算,且往來資金必然是有大有小、有零有整。但成李兩人注冊的公司不但沒有用於貿易的賬務往來,而且賬目往來少,同時金額巨大。
該人士坦承,國內金融機構在識別是否洗錢犯罪方面還有較大距離,會不時出現誤判。有時把正常的資金往來誤讀為洗錢,缺乏發現真正洗錢行為的火眼金睛。
啟示三:反洗錢的監管應擴大到非金融領域,國內的反洗錢報告已從最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展到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但這遠不足以應對日新月異的國際洗錢方式的變遷。
上述人士表示,房地產、珠寶、會計師事務所、律所等非金融機構,都已經成為了洗錢的重要途徑。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目前已經在著手制定,非金融行業的國際反洗錢行動指引,我們也需要與時俱進。
啟示四:反洗錢工作不僅可以打擊洗錢行動,而且可以打擊任何有非法資金交易行為的犯罪行為。
前述專家表示,洗錢最初就是毒販將非法所得打入洗衣店開始的,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應涵蓋所有可公訴的犯罪行為,任何涉及非法所得,有資金痕跡的非法交易,都屬於洗錢的上游罪行。
啟示五:一方面要提高反洗錢機構的規格和地位,另一方面,應該提高對國內現有的反洗錢情報體系的使用效率。
前述人士坦承,目前由於國人對反洗錢作用的認識較為偏狹,所以對反洗錢的意義和作用也重視不夠。
他認為,應該提倡國內各偵查機構充分利用現有的反洗錢情報中心,如監察部、高檢反貪局、公安部各個司局、禁毒局、反恐辦、海關緝私局、證監會稽查局、稅務、審計部門等相關委辦,都可以充分共享國內日益完善的反洗錢資料庫。
參考資料: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05/110010560.html
⑺ 臨安案件2015年腐敗案件周軍勝,定的什麼罪
送3000元的購物卡,就能換來10萬元的額外拆遷補償。小小的街道辦副主任幫人謀利,一次竟敢收下30萬元賄款。昨日,記者從南京檢方得知,總投資超2000億元的國家重點項目京滬高速鐵路,在南京段拆遷中曝出弊案。原秦淮區紅花街道副主任方某、原秦淮區拆遷辦動遷組長史某,分別因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提起公訴。
國家工程也敢「拔毛」
方某出生於1961年,本科文化,中共黨員。事發前,他擔任秦淮區紅花街道辦副主任、農普辦主任等職,享受副處級待遇。
京滬高鐵在南京段拆遷數量近百萬平方米,拆遷費用超過40億元,佔全省征地拆遷總量的一半以上。方某作為協助紅花街道拆遷工作負責人,拆遷補償的大權在握。而事實上,他更加看重暗藏在這浩大工程中的「商機」。
一次收了30萬贓款
檢方查證,2006年10月,方某在負責本街道405號地塊拆遷期間,在拆遷補償上為南京某汽修公司總經理秦某謀取利益後,接受了秦某所送的兩萬元賄款。
2008年10月,方某在拆遷補償上為南京某市政基礎工程公司負責人趙某謀取利益後,收受了趙某7萬元錢。
隨著一次次得手,方某的膽子和胃口越來越大。2008年11月,他一次就接受了南京某建築裝飾配套工程公司經理鮑某30萬元,並為其謀取不法利益。2009年年初,方某東窗事發,4月4日,被刑事拘留。
拿3000元多賠10萬
方某的受賄案,也牽出了另外一個關鍵性人物史某。他在京滬高鐵南京段的拆遷中,同樣舉足輕重,也同樣黯然落馬。史某,本科文化,出生於1964年。他原在秦淮區房產局下屬單位工作,後調任該區拆遷辦動遷組組長。
檢方查明,僅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春節前這段時間,史某就利用職權,在京滬高鐵秦淮段的拆遷過程中,超越職權,擅自提高被拆遷戶的賠償標准。事後,他收受拆遷戶的「感謝費」2.3萬元,導致國有資產損失21萬余元。
2008年10月,史某在辦理轄區居民邢某的拆遷賠款時,僅收受了對方3000元的購物卡,就擅自提高賠償標准,多賠付給對方10多萬元。
記者昨日從檢方得知,方某和史某分別因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正在檢方進行審理。
⑻ 我要舉報中建二局第二工程局項目經理李登貪污腐敗作風不正怎麼舉報的
那就需要有力證據,材料充分,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