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管理責任 l、流動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任時的各項流動資產數額與離任時的流動資產數額比較。主要對債權資金的分析評價:
一是接任時應收賬款的清理狀況,是否履行了企業管理者的職責,及時組織清理催收債權資金。
二是接任後有無新增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呆死賬和潛虧因素。
三是預付款的結轉時間,是否及時結賬,存在賬外經營問題。日常審計工作中,經常發現現任領導者不管前任賬面存在的問題。比如:數年前遺留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債權長期掛賬,接任多年既不積極組織人員催收,也不做壞賬處理。長期推倭、扯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影響企業效益,也影響經營者任期內財務指標的完成。審計評價要指出領導幹部在資金管理上存在的責任,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是前任遺留的潛虧,還是任期管理不善。
2、對庫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評價。
一是庫存商品真實性;二是庫存材料無積壓;三是商品材料無虧庫。
3、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離任時固定資產增減變化反映出企業權益狀況,同時折舊額也是考核評價企業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主要指標,提足折舊能夠保證從成本中收回資本,重新擴大生產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經營企業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負債運用責任 l、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評價。
接、離任時的負債狀況對比能夠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資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時也是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此項可評價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也可以看出經營者在企業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水平。企業佔用其他企業資金開展生產經營,在財務賬面反映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財務數據,要客觀評價接、離任前後的債務對比,計算資產負債率的增減變化。企業管理者在負債經營方面應承擔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危險和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等經濟責任。
2.負債真實性評價。
某些領導者要求財務人員在完成當年承包指標或實現盈虧目標時,賬面懸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不及時結轉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虛擬應付對象,以負債形式隱瞞資金。審計評價要如實反映企業領導者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生產經營責任 生產經營管理的結果,體現在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上,從而反映出領導者組織生產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預期目標,既是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又是檢查收入完整狀況。收入未及時進賬或沒有記人收入科目,擠列、虛列和少計成本費用,隨意調節利潤,這雖然反映出財務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於會計人員的責任,但也反映了領導者的某些意願,表現出領導者財務管理的混亂,應負有主管責任。如果是領導者要求留有餘地,應負直接責任,以劃清領導者與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界限。
從理論上講,作為企業的決策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管理是一項復雜、科學、連動的控制工程。作為企業領導者,不可能對每一個控制點都觀察到,所以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都推到企業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些是財務人員的責任范圍內的問題,與正確評價領導者的業績關系不大,可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不宜作為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的依據。
四、投資決策責任 企業投資是謀求事業發展。但對於亂投資的管理者應當明確指出,這不單單是負有責任的問題,而是失職、瀆職犯罪。一個企業的資金運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筆有批准權。如果是未經必須的程序,亂撥款,用於投資、借款,造成國家和企業資金重大損失,就構成演職犯罪。即使經過了必須的程序,造成投資損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
五、違紀違規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領導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情節。對於截留收入、擠列成本、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企業資財的領導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上述五項是每個企業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經營管理企業時最為關注的經濟業務活動,應列為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㈡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包括內容有哪些
㈢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總體來說,主要有:
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除此之外,根據不同類型領導幹部所負的經濟責任,還需確定如下具體審計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
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及建設管理情況;
機構設置、編制管理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以及依照憲法、審計法規定分管審計工作情況;
其他需審計的內容。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有關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
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情況;
有關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對下屬單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其他需審計的內容。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監管情況;
其他需審計的內容。
㈣ 如何對國有施工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要不定期拜訪原任和現任企業負責人,這是經濟責任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執行以來,在加強領導幹部監督、維護財經法紀、促使領導幹部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及自我約束能力、推動黨風和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當前,隨著幹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有關各方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那麼,如何優化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有效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已成為當務之急。 現行的審計准則並沒有對經濟責任審計做出專門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均處在邊開展、邊探索的過程中。為了統一內部執業標准、增強審計人員的動手能力、保證審計質量,參照現行審計准則,事務所內部建立一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體系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有針對性地制定一個審計工作方案,包括審計重點、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注意事項。 審計重點是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確定的,而審計程序和方法是針對審計重點問題確定的。一般來說,可供選擇的審計方法除了年報審計常用的方法外,尚有:調閱會議記錄、管理機構形成的決議等重要決策文件、企業經營目標資料、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內控制度等資料,與企業人員約請談話、審閱內部審計報告、外部調查、延伸審計相關單位等程序。 其次,要對項目組人員進行一次系統化培訓。培訓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概況、審計的大致流程、審計工作底稿要求、審計工作方案、部分事項的特殊審計策略等。 第三,要在審前調查階段做好資料收集工作,主要包括: ——收集各審計年度的年報決算資料庫,包含企業集團內每一個企業歷年審計報告、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重要報表 項目的明細信息。同時,收集齊各年決算軟體安裝盤安裝決算軟體。 ——收集集團公司內審部門及下屬子公司內審部門各年度的內審報告,一方面可以供審計人員直接利用,或者稍加分析或延伸審計就可得出審計結果,也可將其確定為一項審計線索或者審計重點。 ——收集審前調查階段確定為審計重點或審計重要事項的相關材料,與這些事項相關的企業會議記錄或會議文件、紀檢材料、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如果在此階段能和企業監事會取得聯系的話,最好從監事會取得一些資料,監事會對企業的一些事項已有結論或資料比較完整。 在具體審計實施過程中,要做到審計事項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結論准確、程序到位,必須把握幾項操作要點: 首先,項目負責人要及時查閱企業管理機構的會議記錄和文件、集團內審報告、紀檢材料等。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大經營事項、一些違法違紀事項在這些材料中均有體現,其中有必要進行審計的事項涉及到某個審計小組的,要及時將這些材料傳遞給相關審計小組。 其次,要針對小組發現的審計事項及時提供法律法規支持。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經濟事項的合法合規性需要用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來界定。 第三,要隨時走訪企業員工和相關當事人,進行訪談。訪談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審計線索或找到審計的突破點,也可就一些審計發現事項聽取企業員工的看法,對事項涉及的當事人可以了解事情的原委或真相。 第四,要理清審計思路,合理調配審計資源,對審計實施方案作出適時調整。項目負責人要利用自身的優勢及時確定審計的側重點,確定要審計的關健問題,防止造成時間的延誤和審計資源的浪費。 第五,要不定期拜訪原任和現任企業負責人,這是經濟責任審計中一個必須要履行的程序。多和他們溝通可以充分取得原任 和現任企業負責人的支持,取得他們對審計組工作的理解和重視,有利於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防止被審計方產生抵觸情緒。 第六,要注意溝通方式。溝通過程中盡量使用書面溝通方式。一是可以取得當事人的重視,明確相互責任及事項配合時間要求;二是企業一般會明確一個審計聯絡人,採用書面溝通方式方便聯絡人開展工作;三是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原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審計需查證的問題往往比較敏感,必要時可由企業現任負責人在書面溝通函上進行批示,明確配合部門和時限,以打消配合部門和當事人的顧慮。 第七,要對下屬企業交換意見進行適當控制。交換意見可採用階段式方式進行,不必在審計外勤結束後一次進行。下屬審計小組交換意見以前,盡量由項目負責人先進行復核,事先復核可以在現場及時補充證據或進一步查證。交換意見時也可以暫不下審計結論,但事實描述一定要清楚完整。 第八,審計組進場後要將審計承諾函交給被審計單位。可要求被審計方按審計組提供的格式範本作出承諾,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就格式範本中沒有作出承諾的事項向被審計方提出承諾要求。由於被審計單位下屬子公司在審計期間經常會發生企業負責人或經辦人員的變動,可要求企業在發現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存在瑕疵時一定要書面告知審計人員,以分清雙方責任,項目負責人在設計審計承諾函時也要將這個因素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