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即它的定義是什麼
建設用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 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
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政府項目代建制中「代建制」是指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由投資方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保證工期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項目代建可分為全過程代建方式和分階段代建方式。全過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後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前期和實施兩階段委託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⑵ 政府投資的項目一般有哪些
政府對社會發揮的重要作用,帶領社會發展,協調社會資源。政府就好比杠桿,總是在社會中扮演者無形的手,協調社會資源。一般政府投資的項目,幾乎都是關乎到自然資源、金融、民生健康、公共設施等其他項目。
政府投資的項目數不勝數,且這些項目都是有利於國家發展的。
⑶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為止,不僅在學理上沒有準確的定義,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鮮有規定。
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又被稱為「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或者「國家建設項目」。所謂「公共財政投資項目」從廣義上說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將一部分集中性財政資金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各個環節」建設的項目;從狹義上說是「政府為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固定資產再生產和流動資金按最低限額而投入資金」建設的項目 。「公共財政投資項目」一般又被稱為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四、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所謂「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綜合以上幾個概念,一些學者和職能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定義為「政府為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發展,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府為實際投資主體,以財政性資金為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或者「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以上兩種定義雖然已經揭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涵,但是還不夠系統和准確。
筆者認為: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內容,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方式興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其要點如下:
第一,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所謂「主導」,《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主要的並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運作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並引導項目發展方向。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主體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設主體、投資主體、設計主體、施工主體等,正是這一個個主體構成了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根據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這些主體有時候是統一的,但更多的時候是相對獨立的。一般來說,政府大多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時政府對投資項目的主導作用是很明顯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入資金或者投入較少的資金,而是以建設方的身份出現,在保證對項目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讓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以吸引建設資金,這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就相互獨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項目本身而言,作為建設主體的政府要比項目的投資主體更有主導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是否進行該項目建設,如何進行該項目建設,由誰具體組織該項目建設,是投資項目建設的原點,其左右著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沒有政府其他的項目主體都無從談起。
第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為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來源於社會公共需要,從本質上講就是政府根據公眾的客觀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減弱社會負外部性,擴大社會正外部性,使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福利得到最大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職能。從表現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力量進行國防軍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發,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而這些項目建設就必然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方式建設的。上面談到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中把「資」定義為「資金」,認為所謂的政府投「資」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的狹義理解。誠然,財政性資金的投入確實是政府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度還是政府投資的唯一方式。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僅靠政府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已經遠遠無法滿足我國基礎性建設的客觀需要,為此,近年來很多政府紛紛通過融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雖然各地融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政府不再單純的依靠財政性資金的投入來解決基礎性建設的資金問題,而是大量的吸引社會資金, 目前比較流行的BOT融資模式和ABS融資模式是這種趨勢的典型代表。所謂「BOT模式」就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的融資方式 ,而「ABS模式」則是「以擬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政府已經不再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而是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出讓建設項目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來吸收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變投入有形資產為投入無形資產了。據此,筆者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應該做廣義理解,應該解釋為「國有資產」,即「政府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四,政府投資項目是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建設內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財政管理——集中支付與核算》一書中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四類:政權設施項目,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獄等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綠化等;社會公眾福利項目,如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這種劃分比較確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容,根據這種劃分不難看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內容實際就是行政公產中的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行政公產」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具體是指「由行政主體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領的財產」 。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行政公產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所謂公務公產是指「直接供行政主體本身執行其行政任務,並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己利用的公產」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指「行政主體所有,並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以實現公用目的的公產」 。
第五,政府投資項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正如上文談到的,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從項目的設立到建設,再到運營,都是由政府控制著的,而政府之所以要進行這些建設,是由其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一種方式。同時,對投資項目最終產品的管理與運作,也是行政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鑒於此,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本身還是其最終產品都被蒙上了濃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體表現就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之所以說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是因為諸如交通道路、醫院、水利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可以直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的,而諸如黨政辦公設施、監獄等公務公產雖然不能直接達到這一目標,但是這些公產的運營卻可以間接保障或者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是歸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公用性決定的,因為項目的最終產品往往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設施,處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這種設施的所有權絕不能交給某一個個人或者組織,而必須將其置於公共權力的控制之下。當然,政府雖然代行所有者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其直接對其進行管理運營,也可以設立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政府只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
⑷ 什麼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即它的定義
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於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4)政府投資的某工程項目擴展閱讀:
政府投資項目不同於一般投資項目,其主體是政府部門,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社會需要利用政府的強制力,集中資源的優勢來為公眾服務,因此政府投資項目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政府對項目起主導作用
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擔保的商業貸款投入的並由政府擁有決策權的項目,政府從項目的規劃、立項、投資、建設以及後期的運營一般都會給予引導與支持,相對其他性質投資的項目而言,這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大特點。
2.項目具有相對非競爭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資項目是經濟系統和社會生活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不單純為個人或個別單位服務,因此,政府投資項目具有公益性的特點。並且政府投資項目還具有相對的壟斷性,競爭程度不像其他行業那樣激烈,投資回報率雖不太高但一般比較穩定,這就意味著政府投資項目在經過合理規劃和充分的前期論證後,建設和運營環境相對穩定。
3.項目周期長,所需資金量大
政府投資項目中大多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道路、橋梁、港口、機場、地鐵等。項目規模很大,投入的資金量少則數千萬,多則上百億,一般需要一年或幾年的時間才能建成。這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這些項目的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建設風險以及政府信譽等問題都需要充分考慮、認真研究。
4.項目投資帶動相關產業進步,對經濟發展拉動作用明顯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建設,對製造業、建築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產生極大的需求拉動作用,從而刺激生產擴張、提高就業水平、激活各種需求市場、加快經濟增長。這使得政府投資項目在促進社會生產多樣化、擴大貿易、減少貧困等方面,同樣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代經濟發展表明,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不僅通過自身的發展推動經濟增長,而且作為一種誘發性投資,可以將民間部門的生產潛力釋放出來,進一步增加全社會的產出,使國民財富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說的「乘數效應」。
5.項目具有整體規劃性
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為城市日常運行及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不同的城市環境和經濟基礎可選擇不同的基礎設施建設,而且基礎設施又相互替代,如天然氣、人工煤氣、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鐵、橋梁、隧道的互補性。
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礎設施方案論證時,應充分根據城市發展前景與功能,優先做好整體規劃,綜合考慮經濟實力及各種因素,進行比較與優選,這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方面。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⑸ 什麼叫政府財政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產品固定性、建設要素流動性、系統性、風險性等特徵。項目的唯一性、產品的固定性和建設要素的流動性是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個最基本特徵,影響或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其他技術、經濟和管理特徵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標需要把握的三個基本因素。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一般較大,資金往往通過多種渠道籌措,除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政府各類財政性資金外,可以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提供的信貸資金或贈款以及通過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渠道融資。
這些投資建設資金按來源性質可以分為:國內資金和國外資金。國內資金又分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和非國有投資等,不同性質的投資對工程招標有不同的約束要求。
(5)政府投資的某工程項目擴展閱讀:
主要任務:
1、制訂各種宏觀經濟政策:
政府通過制訂各種宏觀經濟政策來引導,控制工程項目的投資方向和規模,用宏觀統帥微觀。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產業政策、價格管理政策、人口與就業政策、國際收支與管理政策等。
2、制訂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通過制訂各種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引導和調控。
3、加強重要資源的管理:
對土地資源使用的管理,土地的取得方式、程序,土地的使用年限、稅收等都有相關規定,為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對工程建設項目取得開工許可證後土地的閑置時間也要做具體限制。
對涉及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消耗大量重要自然資源的工程項目,國家規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與批准條件,對開采技術的先進程度、資源利用率、資源開發後自然環境恢復等都有明確要求。
⑹ 政府投資項目與公共工程投資項目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政府投資項目具有與一般項目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包括相對集中的專業化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能適合實現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工期、質量、廉政的四大控制目標的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國由於改革滯後,我們對不同投資主體的工程項目仍套用同一管理模式,沒有實現分類管理,其結果一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不夠嚴格、規范,失之過寬;另一方面對非政府投資項目有管得過寬、過細,行政干預過多。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總的特點是「各自為政,多頭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資、工期、質量、廉政四大控制目標存在大量問題」。具體表現在:
首先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主體較多,呈多元化現狀。即國家計劃與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與概算審批;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交通、水利、民航、鐵路等專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審計機關負責建設資金審計,重點檢查各地政府及計劃與改革、財政等投資管理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是否按國家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付、使用資金,資金投向是否符合規定的用途、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擠占、挪用等問題。由此一方面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往往行政手段過多,權利過於集中,決策等基本依靠行政長官意志,缺乏科學性、系統性、連續性;另一方面引起項目的業主地位不能確立,這樣一旦業主地位虛位,政府職能部門就既是法規和市場的管理者,又是市場主體,即擔當了業主角色,從而導致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造成「角色錯位」。同時由於資金使用單位即建設單位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業性很強的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如交通、水利、鐵道部門,它們往往長年有建設項目,但因為專業性且自上而下成一系統,外部很難有效監督管理,經常出現「工程上馬,幹部下馬」現象;另一類大多是「一次性業主」的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如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它們由於缺少工程建設的專業經驗,致使許多業主行為不規范,出現工程質量低劣(「豆腐渣工程」)、腐敗滋生、建築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
其次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起適應政府投資項目特點的投資控制與風險約束機制、監督機制、考核懲罰機制等制度,致使在工程投資、工期、質量、廉政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由於沒有健全的投資決策機制,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基本上由行政長官說了算而使項目決策缺乏的科學性和民主化,經常導致項目盲目倉促上馬而成為「三邊」工程並浪費大量的國有資金,從而出現投資近十億的機場最後淪落為草場的怪現象;由於沒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和約束制度,建設單位往往有無限增加投資的傾向,導致非盈利性政府投資項目往往成為「釣魚」工程、「三超」工程(估算超概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由於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均不能有效監督工程質量和工程主管人員的廉政,導致政府投資項目成為「豆腐渣工程」、「短命工程」、「腐敗工程」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於沒有完善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制度,工程咨詢、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均沒有明確的責任范圍,導致各地「政績工程」、「形象工程」、「花架子、無效益工程」林林總總,勞民傷財。
從我國目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現狀和腐敗特點看,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反腐的落腳點是對項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體制創新,參照國外成功管理模式,重點針對可能出現腐敗和曾經出現腐敗的關鍵環節進行組織構建,將決策、監管、執行三者分離的權力制衡原理運用於政府投資項目運行的各個環節,努力追求權力集中和權力分解的最佳平衡,通過建立一整套比較完備、系統、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機構來防範政府投資項目中腐敗行為的產生。
⑺ 中國政府投資項目有哪些
答案是錯的,這是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不是政府投資項目目錄,政府投資的項目一般是大家所知道的央企,國企等企事業單位。
在當前市場經濟階段,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按照不同的劃分標准分為不同的種類。
(1)按資金來源分。政府投資項目的類型按其資金來源可以分為:財政性資金項目(包括國債在內的所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項目)、財政擔保銀行貸款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其他資金來源項目都屬於非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集體單位、外商和私人投資等。我國的國家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履行自己的職能所使用的資金,既有預算內的,也有預算外的,這是我國財政性資金的特色(國外財政資金只有預算內資金)。另外,財政性資金還包括國債資金,因此它需要國家財政償還,相當於國家未來的稅收收入。
(2)按建設項目性質分。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又將政府投資項目分為經營性的和非經營性的兩大類。經營性項目包括港口、機場、電廠、水廠以及煤氣、公共交通等設施項目,建成後有長期、持續、穩定的收益,項目自身具備一定的融資能力,除政府投資外,還可吸收企業和外商投資。對這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採用項目法人責任制,法人不僅負責項目籌劃、設計、概算審定、招標定標、建設實施,還要承擔部分資金籌措、投資控制直至生產經營管理、歸還貸款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非經營性項目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黨政機關、政法和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項目,是為社會發展服務的,由政府作為單一主體投資建設,建成後由有關單位無償使用,難以產生直接的回報。顯然,這類項且不適用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模式上與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是有區別的。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採取項目專業化管理是一種趨勢,國務院2004年7月發布的《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明確指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