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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新規

發布時間:2021-08-13 12:54:50

1. 造價師的管理辦法

07年3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50號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並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 注冊
第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
七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准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後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准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製。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准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並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注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注冊初審機關。
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准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三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2. 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有何規定

注銷注冊是沒有注冊單位的狀態,還在繼續執業應當盡快辦理注冊,一般注銷注冊是有違規的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罰,(注銷注冊和注銷資格是兩個概念,我不清楚提問者是不是問的這個,注銷資格就是沒有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資格了)
暫停執業是因為自身原因,近期不執業,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暫停執業,暫停執業還可以保留注冊單位,超過注冊期應當辦理續期注冊,或當想執業時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這兩個的手續要求,請登陸所在地住建部門官方網站看所需要的手續資料,各地要求可能略有差異
如不清楚可以追問,祝順利!

3. 政府如何規定造價工程師應具備什麼條件

造價工程師執業應當具備的能力

造價工程師崗位涉及建設、設計、施工、咨詢、金融單位及管理部門,以建設項目為對象,從立項決策到竣工投產的全過程中,圍繞工程造價所進行的確定、優化、控制、管理等工作,以求資源的最有效的利用,確保建設項目效益和參與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從事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崗位的人員必須是既懂工程技術又懂經濟、管理和法律並具有實踐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的復合型人才。

造價工程師報考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級造價工程師(級別為考全科)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2.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3.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4.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5.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通過專業教育評估(認證)院校名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已發布。)

4. 造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是怎麼規定的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暫行辦法》第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學習的形式有:

(一)參加中價協或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網路繼續教育學習和集中面授培訓;

(二)參加中價協或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舉辦的各種類型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培訓班、研討會;

(三)中價協認可的其他形式。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建部——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5. 造價工程師考試滾動年限規定

在的,今年就報你沒過的那科就好了

6. 造價新規實施會給造價工程師考試帶來哪些影響

1.考試分級別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原造價員、公路水運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原造價工程師考試等同於一級造價工程師。

2.考試時間有變化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3.考試科目有變化

一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變更:原造價工程師考試科目不變,《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原考試方向為2個分別為土建和安裝,現在改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考生選其考試,在報考選方向時,《案例分析》應該分專業單獨出題。

二級造價工程師科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和《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造價和工程管理本科學歷還可以免考一科。

4.報考條件有變化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取得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二、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取得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造價工程師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且取得學士學位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科目。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5.證書有效范圍不同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一級)》。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二級)》。該證書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6.證書含金量提高

第一,從這次新政調整來看,國家已開始重視造價工程師的應用和發展,對行業相關企業崗位配備造價工程師的要求力度逐步增大,市場需求會出現井噴狀態,證書含金量會加大;第二,新政提到要啟動與港澳台及國際造價工程師互認,使用場景會變大,含金量會大增;第三,新政設置了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更抬高了一級造價工程師(原造價工程師)的門檻、含金量和社會地位。

7.考試難度可能會變化

如果新政落地,其中非工程及相關專業也可以報考,報名人數會激增,考慮到造價工程師人數的穩步增長,以及新政後與國際造價工程師互認,含金量提高,預計住建部新政執行前幾年會根據市場情況降低通過率,報考競爭壓力會比較大,報考人數增加,通過率降低,考題難度很有可能會增加。

7. 造價工程師有年齡限制嗎

造價工程師沒有年齡限制,造價工程師由國家授予資格並准予注冊後執業,專門接受某個部門或某個單位的指定、委託或聘請,負責並協助其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及管理業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程經濟專業人員。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凡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套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7)造價工程師新規擴展閱讀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四個科目:《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其中《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分為「土建」與「安裝」2個子專業,報考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選報其一。

《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試題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3個科目試題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原建設部第150號部長令)已於2006年12月11日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原建設部第75號部長令)已經廢止。

8. 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有效期為( )年。

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有效期:4年。造價工程師是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並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4個科目,滾動周期為4年。

(8)造價工程師新規擴展閱讀:

證書注冊

1、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初始注冊。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注冊。

2、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機構,注冊有效期為四年。

3、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9. 2020年修訂的造價師管理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沒有交通運輸類,是什麼意思呀

住建領域的造價工程師分為土木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兩個專業,交通運輸類的工程建設也按這兩種專業工程劃分,交通運輸類技術人員根據其在交通運輸建設工程中承擔的具體工作選擇其中一個專業。
造價工程師增設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後適用於公路水運工程。

10. 造價工程師證書注冊是否規定期限

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七)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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