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建設項目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可調價合同。合同中約定:主導施工機械一台為施工單位自有設備,台班單價80
某建設項目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可調價格合同。合同中約定:主導施工機械一台為施工單位自有設備,台班單價800元/台班,折舊費為100元/台班,人工日工資單價為40元/日工,窩工工費10元/日工。合同履約中,因場外停電全場停工2d,造成人員窩工20個工日;因業主指令增加一項新工作,完成該工作需要5d時間,機械5台班,人工20個工日,材料費5000元,則施工單位可向業主提出直接費補償額為多少元?
⑵ 某工程項目,業主與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及委託監理合同。工程開工後發生下列事件。
問題1
業主代表說的指令事故是什麼?罰金的依據不充分。若澆築混凝土時監理人員沒有旁站,則鋼筋出現移位的質量事故監理人有不作為的責任。
問題2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監理人發出邀請,監理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到場驗收,承包方是可以回填和覆蓋的。
管溝合法回填的前提條件是經相關參建單位驗收合格
⑶ 某公司以EPC方式承包了某工程項目,與業主簽訂合同,再將該工程以EPC的方式轉包給另一家公司
合法的
一般都是這樣操作,大的EPC承包商拿下項目之後,會把部分小項目分包給其他公司,如土建 施工,等,一般設計 采購等不分包。
⑷ 2某建設工程項目,業主與承包商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該工程估算工程量為5 300m3, 合同工
價=2300*180+3200*160=元=92.6萬元
預付款=92.6*20%=18.52萬元
第一個月:500*180+700*160=20.2萬元
應簽證:20.2*(1-5%)=19.19萬元 由於19.19〈25萬元,所以不予簽發
第二個月:800*180+900*160=28.8萬元
應簽證:28.8*(1-5%)=27.36萬元
應簽發:27.36+19.19=46.55萬元
第三個月:800*180+800*160=27.2萬元
應簽證:27.2*(1-5%)=25.84萬元
應簽發:25.84-18.52/2=16.58〈25萬元 不予簽發
第四個月:甲工程累計完成工程量:500+800+800+600=2700
(2700-2300)/2300=17.39%〉10%,因此甲單價應調整為180*0.9=162元/m3
乙工程量累計完成為700+900+800+600=3000
(3200-3000)/3200=6.25%〈10% 因此乙單價不予調整
所以第四個月完成工程款:600*162+600*160=19.32萬元
應簽發:19.32*(1-5%)=18.354萬元
18.354-18.52/2=9.094萬元
16.58(上個月工應付工程款)+9.094=25.674萬元
其實你這題不完全對,沒有考慮措施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⑸ 1. 案例: 某工程項目,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了施工階段監理合同,與承包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規定:
第一條,是合理的。
第二條,也是合理的,監理可以有權利對材料進行檢查。該工程監理比較負責。
第三條,合理。因為提供的材料要和樣品同檔次的。
第四條,不合理。
第五條,應由廠家負擔,或者按訂貨合同規定執行。
第六條,責令不許進入工地。
⑹ 某項工程項目,業主與承包人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為5300m3,單價為180元/m3。合同工
累計工程量5900m3,超過原估算工程量600m3,而原估算工程量的10%為5300*10%=530,超出了10%幅度的70m3,故這70m3按單價的0.9倍來算,第六個月剩餘的430m3按原單價計算,兩者計算結果相加即為第六個月的工程量價款。
⑺ 某工程項目,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為600萬元,工期為3月至10月共8個月,合同規定: 1.工
1.工程備料款:600x25%=150萬元;前4個月每月扣回預付款:150/4=37.5萬元。2.承包商三月份的事件向業主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不合理,因為事件是由於承包商質量問題導致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3.六月份業主應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50000X35+15000X35X0.9)X0.9—375000=1625250元(162.525萬元)。本支付款是嚴格按照題中所列條件計算,如果保留金在3、4、5月份已經扣完,則6月份支付款應另計算。:(50000X35+15000X35X0.9)—375000=184.75萬元。
⑻ 某工程業主與承包商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有兩個子項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項為2300m3,乙項為3200
合同價=2300*180+3200*160=926000元=92.6萬元
預付款=92.6*20%=18.52萬元
第一個月:500*180+700*160=20.2萬元
應簽證:20.2*(1-5%)=19.19萬元 由於19.19〈25萬元,所以不予簽發
第二個月:800*180+900*160=28.8萬元
應簽證:28.8*(1-5%)=27.36萬元
應簽發:27.36+19.19=46.55萬元
第三個月:800*180+800*160=27.2萬元
應簽證:27.2*(1-5%)=25.84萬元
應簽發:25.84-18.52/2=16.58〈25萬元 不予簽發
第四個月:甲工程累計完成工程量:500+800+800+600=2700
(2700-2300)/2300=17.39%〉10%,因此甲單價應調整為180*0.9=162元/m3
乙工程量累計完成為700+900+800+600=3000
(3200-3000)/3200=6.25%〈10% 因此乙單價不予調整
所以第四個月完成工程款:600*162+600*160=19.32萬元
應簽發:19.32*(1-5%)=18.354萬元
18.354-18.52/2=9.094萬元
16.58(上個月工應付工程款)+9.094=25.674萬元
其實你這題不完全對,沒有考慮措施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⑼ 某工程項目,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了施工階段監理合同,與承包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規定:設備由業主
(1)不合理。
(2)不許使用是合理的。因為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承包方要求退換不符合要求的石料是合理的。因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過錯在供應商。
(4)廠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貨運費,業主代扣退貨運費款是不合理的。因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過錯在供應廠家,而非承包方。
(5)石料退貨的經濟損失應由生產廠家與承包方共同按合同負擔。因為承包方與生產廠家簽訂了購貨合同。
(6)對上述鋼材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向承包方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通知單承包方將上述鋼材退場,不得使用於本工程。
⑽ [背景]某建設工程項目,業主與施工單位訂立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150天。
你好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的有關規定: 由於工程變更所引起工程量的變化,工程延誤等,都有可能使項目成本超出原來的預算成本,這需要重新調整合同價款。因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一致時,發包商和承包商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索賠費用計算方法有三種
1·是實際費用:在間接費的額外費用部分的基礎上再加上應得的間接費和利潤這就是承包商應得的索賠金額(利潤也可以索賠) ;
2.總費用法:索賠金額 = 實際總費用 - 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
3.修正的總費用索賠金額 = 某項工作調整後的實際總費用 - 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
造成多幹活的 = 多干多少 乘以 人工單價或台班
造成窩工的 = 就是人工 乘以 窩工費
造成機械閑置的 , 租的就按實際租金算;自有的按台班折舊費算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