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經濟發展留用地
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即政府在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時,按照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標,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組織發展二三產業,壯大集體經濟、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安置方法。
政府通過優惠條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收益或就業崗位。它與征地綜合補償標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等政策共同構成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給被征地農民提供了長期穩定的土地收益來源,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B. 政府在城市化進程中的作用(越詳細越好)
快速城市化是近年在沿海發達地區出現的普遍現象,是工業化後期政府大力引導經濟發展和城市發展的產物。由於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滯後等原因,快速城市化地區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對於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負面影響。為此,必須加快包括產權組織制度、土地徵用和流轉制度等在內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快速城市化是沿海發達地區出現的普遍現象
快速城市化是工業化進入後期階段,政府自上而下積極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採取一系列的產業政策,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此而帶來的城市化迅速推進的一種階段性現象。快速城市化有如下特點:
(—)集約使用土地的要求十分迫切。經濟發展進入工業化後期(2000年珠三角地區的人均GDP除了惠州、江門和肇慶外均超過3000美元,按國際標准模式已經進入到工業化後期),工業結構升級的要求和趨勢十分明顯,第三產業發展加快,普通農作物種植面積迅速減少,但農業產業化步伐加快。
(二)政府在推動城市化進程中的作用十分明顯。在政策方面,廣東省政府在2000年就出台了推進城市化的政策。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地方政府組建國有或國有占相當股比的地鐵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和城建公司,大規模投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直接推動城市建設和產業發展。例如廣州市實施「南拓」戰略,在南部規劃和建設大學城、大南沙、地鐵3、4號線、京珠高速公路、南部快速干線、廣州新火車站等大型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這些項目的總投資超過1000億元。在投資公共設施的同時,政府還投資建設規模上萬畝的工業集聚區,如東莞市政府投資過百億元建設松山湖工業園,廣州市政府建設廣州開發區,順德區政府建設五沙工業集聚區、花都區建設新華工業集聚區、增城市建設南香山工業集聚區等。
(三)大量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城市規模迅速擴大,出現農村和城鎮的直接城市化。例如,廣東省在廣州市番禺區小谷圍島建設大學城,首期征地面積18平方公里,搬遷的村民近萬名,今年首批招生3萬多名,加上服務人員島上人口超過6萬人,在不到1年時間內,就把原本十分落後的農業孤島村變為一個科教衛星新城。
(四)與承接新一輪的國際資本轉移緊密結合。例如,廣州市在近2年投資巨額建設南沙港,首期4個5萬噸級多用途泊位在今年建成,迅速吸引了50萬台豐田汽車發動機、JFE40萬噸熱鍍鋅等大型項目落戶,利用國際產業的轉移在不到二年的時間內造出了一個海濱工業新城的雛形。
快速城市化地區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滯後
在快速城市化地區,較普遍地出現了徵用農村土地難、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效益難以持續提高、農村建設密集無序、農民轉移就業難和農民參加社會保險難等一系列的農村問題,形成了快速發展過程中的「農村病」,成為目前快速城市化地區的最突出問題之一,是我國沿海發達地區所產生的新「三農」問題。快速城市化地區農村問題產生,與現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政府工作效率和社會文化價值觀念有一定的聯系,但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現有的農村管理體制,特別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不能適應快速城市化的要求。從總體上來說,快速城市化地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滯後的,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快速城市化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離公司制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使農村集體經濟難以真正與現代市場經濟融合起來。
一是絕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是採取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社等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其中又有相當部分村沒有固化股權,股東數量不斷調整,引發「外嫁女」等糾紛。股份合作制的股東限於合作組織內的農民,股份不對外轉讓,制約了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妨礙了農村資本跨地區、跨行業的優化組合。二是經濟組織的管理人員基本上限於村兩委幹部,人員素質偏低,而快速城市化地區的村級資產已經普遍積累到相當規模,如東莞市村級集體經濟的凈資產約有552.7億元,經濟組織的資產規模與管理人員素質不相適應。此外,村幹部兼任村企業管理人員,將社會行政事務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混為一體,產生嚴重的政企不分問題。
(二)農村集體土地的徵用制度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引發地方政府與農民間的矛盾。
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快速城市化要徵用大量的農村土地,如何補償實際上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評估和轉讓收益問題。目前,根據《土地管理法》,徵用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按該地塊前三年農作物的產值進行計算的,按此辦法,快速城市化地區不少農村的征地補償標准遠低於周邊城鎮土地的價值。在快速城市化地區,土地的潛在收益機會大,農民往往認為政府應該參照周邊地區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征地補償,為此,政府與農民在征地問題上產生了較大的利益矛盾。此外,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用地審批較嚴格,地方政府徵用土地需要較長時間才能依法完善用地手續,在此期間政府與農民間的關系更趨緊張,特別是今年國務院實施土地市場秩序整治以來,由於徵用土地所引發的矛盾更加明顯。政府採取了預留農村發展用地、建設農民安居房(以成本價轉讓給農民)、幫助農民購買社會保險等辦法間接地對農民進行補償,但如何合理制訂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的問題仍然有待解決,快速城市化地區農民為征地補償而上訪問題仍較嚴重。
(三)農村集體用地的流轉制度難以引導土地集約利用和規范農村資產交易行為。
在快速城市化地區,社會資金充裕而且流動性強,農村集體用地的資產性質逐漸顯現並不斷加強,農民如果利用農村集體用地建設物業進行招商引資和出租,則農村集體用地(特別是建設用地)可成為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依託,因而形成了農村存在自建物業營利的強烈需求。但是,快速城市化地區沒有及時因這一發展趨勢而建立一套引導農村集體用地有序建設和交易的制度安排,結果大量的農村違法住宅和廠房建設禁而不止,在廣大的鎮村地區和「城中村」形成了「城市不象城市,農村不象農村」的城鄉面貌。例如,廣州市在90年代後期開發建設珠江新城,周邊農村迅速在留用地建設了大量高度密集的「城中村」出租屋,成為該市在建設「兩個適宜」現代化城市過程中出現的難治之症。此外,由於欠缺有效的農村集體用地管理制度安排,市區級政府較難統籌使用鎮村的土地,「村村點火,鄉鄉冒煙」式的鎮村工業發展現象在快速城市化地區仍較普遍。同時,農村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自發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屢有發生,在數量和規模上有不斷擴大的趨勢,據統計,珠三角地區隱性交易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農村自發流轉的集體用地存在隨意佔用耕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以及因此而導致權屬不清誘發糾紛等問題,這對於農村土地的集約使用和農村資產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十分不利,亟待加以政策規范和引導。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制約其它農村管理制度的改革。
快速城市化是一個巨大的資產重組和利益調配過程,相應推行的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也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這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農村集體資產支付,因而迫切需要進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首先,在戶籍制度方面,今年快速城市化地區大規模地開展戶籍制度。廣東省從今年起取消「農轉非」入戶計劃指標,提出力爭到2010年按戶籍人口全省城鎮化水平達到50%,其中珠江三角洲達70%。廣州市近期建立了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的制度。佛山市則從今年7月1日起,將全市戶籍人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深圳市也有類似的改革措施。戶籍制度改革後,接踵而來的是要大量增加在原農村地區建設和營運教育、市政等城市公共設施的費用問題,牽涉到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
其次,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目前快速城市化地區的農村社保制度尚處於十分困難的起步階段,養老保險所需的資金缺口很大(多數農民以往沒有繳費),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同樣還在於農村集體資產收益或土地補償款的投入。例如,佛山市在今年初步建立全征土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制度,區、鎮政府各補貼農民參保費用的20%—30%,村集體出資40%—80%,個人不需繳費。這種養老保障的水平十分低,現有參保的退休農民每月只能領到120元至300元的保險金,比該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10元還低,但佛山市的社保基金為此已經要承受超過30億元的資金壓力,而該市農村集體凈資產初步估計達到2000億元(以物業為主)。目前,限於農民的傳統意識和短期利益,農村集體一般還是不大願意支付社保和市政這些成本的,十分有必要通過政府在征地制度和集體資產管理辦法中設立強制性的規定,進一步引導農村集體資產的投入。
政策建議
快速城市化是政府強力推動的一個發展過程,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農村問題也十分有必要由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事實上,去年以來,不少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開始了大量積極的改革探索,涉及到農村管理制度的多個方面,部分措施已經觸及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形成了頗有氣勢的地方政府制度創新行為。但是,囿於地方政府特別是地級市(及以下)政府在制度設定方面的許可權不足,這些創新行為可能還是較難徹底地解決農村的問題,十分需要國家和省級的人大、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並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一)加快實行農村集體產權組織制度改革。通過修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制訂各地級市改革農村經濟組織的規范性文件等辦法,在快速城市化過程中迅速推行如下改革:一是合並村(隊)級組織,節省管理成本。例如,順德區1993年把2272個生產隊級的經濟社改組為290個股份合作社,減少了三分之二的管理人員,2001年又將191個村、31個居委會變為109個村、88個居委會,對村(居)委人員按轄區常住人數進行嚴格的數量配置,並實行了工資統發制度。二是政企分開,量化股份,建立公司制度。加快實施農村集體股份合作社股權固化,組建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集體經濟運作的主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村「兩委」成員不兼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組成監事會監督公司經營運作,村委會和居委會工作職能轉移到重點搞好社會管理和社區服務。三是在固化農村集體股份的同時,留較高的比例作集體股,用於市政教育衛生等公共事務和社會保險費用開支。
(二)制訂相對統一的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體系。快速城市化地區農村問題的焦點在於土地問題,目前改革土地徵用和建立流轉制度所涉及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的價值,從而為補償標准和流轉價格的制訂提供理論依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歷史形成有其特殊性,是國家在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劃分給農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用途主要是用於農業生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以用於房地產經營,「城中村」集體用地轉國有用地也需補繳土地出讓金。此外,城鎮周邊地區的農村集體土地價值上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巨額投入,如果任由征地補償價格攀升至城鎮土地的市場價格,將對城市化的推進構成巨大的阻力,對地區發展和村民自身長遠利益也是不利的。因此,農村集體土地與城鎮國有土地相比,在產權上並不完全,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暫時還不應「同地、同價、同權」。改革土地徵用和建立流轉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改革的切入點是應該盡快相對統一征地補償和集體土地流轉價格的標准,盡量避免政府、農民和用地企業在征地和土地交易過程中過多地進行討價還價並引發矛盾磨擦。在操作上,可由地級市國土部門進行統一評估,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劃分片區,綜合考慮周邊城鎮土地價格、農作物產值和基礎設施投入等多項因素,制訂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基準地價體系,經省級部門確認後,以此作為征地補償和土地流轉價格的標准,並每隔一段時間(如3年)作一次調整。不論是公益性項目征地還是經營性項目(兩者的區別其實是城市規劃的結果)的征地補償,都應採用同一的基準地價體系,但可在征地補償的方法上,採取預留村級發展用地、補償款和預留用地入股等補充性方法,讓農村集體經濟在新增用地項目上保留一定比例的土地或股份,分享到城市化帶來的收益。
(三)加快引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集聚。按目前國家允許征地的范圍,深圳、東莞等快速城市化地區再過5—6年就很可能無地可征,通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是補充城市用地的一條重要路徑。這迫切需要通過建立政策規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立統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機制,防止農村土地和資金的粗放使用,杜絕農村違法建設的再發生。目前,廣東省已經出台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試行辦法,但迫切需要加快制訂各地級市的實施細則。在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的基礎上,還要積極引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集聚,目前廣東省在中心鎮政策中提出了通過土地置換等辦法促進鎮村土地的集約利用,也應該加快制訂相關的實施辦法。各地在建設工商業集聚區時,應該考慮盡量將周邊農村零散的建設用地通過置換等方式集聚在一起,既減少征地工作,又有利於統籌平衡各級政府和各村之間的利益關系,相關的用地審批工作應加快制訂專門的政策{生規范。農村自行利用集體用地進行違法建設和交易有著強烈的利益動機,政府如果不能及時作出引導,社會資源的浪費將會相當嚴重。
(四)加快完善村委會「直選」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與村民委員會「直選」制度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自2001午開始,廣東省全面實行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大大激發了村民當家作主的意識,加強了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推動了農村管理的民主化進程。但是,現有「直選」制度對候選人的學歷、資歷等基本沒有限制性規定,而當選後的村長卻掌管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人權,給予了不少黑惡勢力、宗族勢力通過「直選」進入村委會「尋租」的機會,而且「直選」任期僅三年一屆,容易導致村委會的短期行為。快速城市化本來就會帶來整個區域利益關系和價值觀念的重大調整,與此同時推行「直選」制度,給社會穩定和農村集體資產的長期收益增加了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建議採取如下措施完善「直選」制度:一是通過國家或省級人大立法,將每屆村委會的任期延長至5年。目前鎮級政府的任期已經延長至5年,村委會任期也應作相應調整。二是加快推行村務公開,所公布的集體資產經營情況要進一步細化,以增加村民對村委會班子工作績效的了解。三是對村委會參選資格要加以適當限制。通過採取上述措施,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營造較為穩定的環境,促使農村集體資產獲得更加長期穩定的收益。
C. 求《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文
《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規范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精神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條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第四條 留用地選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協商確定;
(三)根據產業分類分別向規劃功能區、城鎮社區集中。
第五條 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標准參照基準地價評估確定,並不得低於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具體標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平均土地收益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行制定。
折算成貨幣補償的,應當將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貨幣補償的情況在用地報批材料書面請示及徵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說明,貨幣補償款項應當與實際徵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一起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徵收為國有土地。
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土地手續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其中,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無償返撥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七條 留用地應當在項目預審階段納入用地范圍,在申請城市分批次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時一並上報審批,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安排解決。因留用地選址等實際條件限制確實難以一並報批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報用地申請時應當附上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並在批准用地後6個月內為其依法辦理留用地的用地報批手續;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同征地項目的留用地累計合並安排,或者屬於公益性或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留用地的,可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兩年,並在書面承諾中加以明確。
留用地與征地一並報批的,應當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
留用地單獨報批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門作出書面說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對應的用地批次或項目,原用地批次或項目征地面積、征地時間、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標安排、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選址方案的意見、是否經充分協商等情況,並附上當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文件或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相關協議文件。
第八條 城市分批次報批及地級以上市、縣級工程項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安排解決。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因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統籌安排解決。
對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難以一並安排解決留用地的,對留用地實行指標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留用地指標管理台帳,以村為單位,對留用地的用地指標核定、使用、調劑、注銷等實行動態管理。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不同征地項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標累計合並使用,報批用地時使用當年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已分配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指標不得轉讓;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徵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協商購回該留用地指標。
用於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原征地項目不獲批準的,該留用地指標自動失效。
第九條 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
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條 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留用地使用權,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用於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留用地安置不影響征地補償,不得因實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補償標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留用地用地指標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使用該留用地用地指標審批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將留用地分配給本村村民,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該留用地權屬變更等登記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留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征地,按照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各地區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留用地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0年1月6日
D. 廣州市番禺區新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廣州市番禺區新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是2000-04-11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新廣路20號。
廣州市番禺區新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401017219917560,企業法人羅澤民,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廣州市番禺區新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室內裝飾、設計;建築工程後期裝飾、裝修和清理;。在廣東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4669435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0-5000萬 和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2147家。
通過工程資訊網查看廣州市番禺區新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E. 村裡的集體留用地,本村人可以徵收來發展商業
集體留用地一般用來耕種。當前你要作為商業,不知道是什麼商業,如果是蓋房子後經營,這個難度有點大!
F.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與村級留用地的區別
1、土地留用的原因不同:
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農村(鎮)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者集資興建各種非農建設用地。
村級留用地一次全部承包給村民,五十年不變。一部分土地由村裡統一管理,可以自由承包,也可以籌集資金,准備發放住房基地,或者為新生子女提供住房。
2、土地的使用情況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為非農業用地。分為住宅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經營用地三類。
村級保留地為農用地。主要用於耕地,部分用於宅基地建設。
3、土地的所有權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的所有權在於國家,用於鄉鎮村的建設。
村級留用地的所有權在於村集體,用於農業人口用地的調整。
4、用地指標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用於村一級經濟發展,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批准土地利用指標,使被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組織和發展第二、三產業,加強集體經濟建設。重新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的移民安置方式。
村級留用地范圍稱為地圖斑塊,地圖斑塊內的土地可作為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村級保留地一般為耕地和林地,不能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