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公司怎樣合理避稅
有老闆問到,單位主要以勘察、測量為主,同時又接一些工程施工的項目來做,而公司很多付款或收款都是通過現金結算的,工程施工的費用、收入都不能記到外帳去,在幾乎沒有材料貨物進項的情況下,人工成本占極大比重,其他的費用發票很少,按25%交企業所得稅,那麼在稅收和成本上應該怎樣處理呢?怎樣才能盡量控制企業所得稅呢?
工程類企業無成本解決,該如何合理避稅
工程施工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為國內的經濟建設,財政收入以及解決勞動力人口的就業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然而,因工程施工企業仍屬於勞動密集型產業,其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從而造成同行業的競爭壓力大,如果能夠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有效的降低各項成本費用,已成為工程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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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工程類企業,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企業,所得稅可以核定徵收嗎
哪個地區的?新企業嗎?是獨立核算的,一般所得稅不能申請核定,為什麼要申請核定呢?個人覺得核定的稅比查帳徵收的重些。申請就填人稅種核定票,申請流利不復雜,看看是否通過審批吧
❸ 我想問一下,工程公司是按收入核定徵收的,那麼做帳時的成本會不會要
對於核定徵收的企業,賬務處理要求沒有這么嚴格,賬務肯定不健全,才會核定徵收,核定徵收有核定定額和核定定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如果成本實在取不了發票,最好自製原始憑證入賬,如果不入賬的話,就不能反應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
❹ 建築行業的核定徵收
建築行業的核定徵收內容: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即可。
建築工程簽訂的合同不算收入:是按合同到期實現收入後按開具發票算收入
每個分公司接的工程都要去稅局開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稅務登記主管機關開具。
開了這個證明不是算收入的,是稅務管理行為。
你的補充例如核定徵收:算收入,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工程都在外地代開發票要具備以下條件:
完稅憑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不動產銷售、建築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❺ 工程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能核定徵收嗎
就是設備租賃公司能核定徵收嗎?應該是能夠核定的,因為有很多地方可以核定。
❻ 建築勞務公司年收入4000千萬左右,企業所得稅能否進行核定徵收
年收入4000千萬左右建築勞務公司,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的不得核定徵收的「特定納稅人」的范圍,如果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予以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❼ 施工企業是核定徵收所得稅好還是查帳徵收好
選擇哪種方式徵收,要根據自己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來定。如果單位屬於虧損企業,選擇查賬徵收比較好,查賬徵收是按利潤計算的,利潤虧損就不用繳納所得稅了。而核定徵收,不管企業利潤是否虧損,只要有收入,就要計算繳納所得稅。建議:對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測算,根據測算結果選擇徵收方式。
❽ 工程公司所得稅核定徵收與查賬徵收哪個更合適
比如:你經營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50萬元,流轉環節稅金10萬元,利潤率為40%,假如核定應稅所得率為25%: 查帳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成本費用-流轉環節稅金)*稅率=(100-40-10)*33%=13.2萬元; 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稅率=100*25%*33%=8.25萬元; 兩者相差4.95萬元,主要就是取決於你的利潤率40%高於核定應稅所得率25%的原因。 2,如果你們工程公司財務核算制度不鍵全,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稅務部門肯定是要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
❾ 建築公司核定徵收
沒有,今年票開多了,明年會提高你的核定徵收的比例。
❿ 什麼行業可以用核定徵收
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條款修訂]國稅函[2009]3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下發後,各地反映需要對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現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本項修訂為:
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你們公司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明顯屬於上班第五條,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