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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欠薪清償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4 01:50:47

㈠ 查國務院對拖欠民工工資最新文件

國務院對拖欠民工工資最新文件:國辦發〔2016〕1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以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四)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五)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三、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
(七)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五、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
(十二)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
(十三)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採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並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十六)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
(十七)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築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
(十八)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二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二十二)加強法治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在總結相關行業有效做法和各地經驗基礎上,加快工資支付保障相關立法,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治保障。

㈡ 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通知

建政辦〔2006〕8號

建德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建德市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嚴肅行政紀律,保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建政[2006]1號)及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分別由主管單位、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責任追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授意或者強令審批機關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指使、縱容下級違法建設的;
(二)指使選擇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單位,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為有親屬關系的人員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應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五)參與工程發包、承包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工程建設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負有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職責許可權、濫用職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許可證照或者拖延辦理,影響工程建設的;
(二)指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的;
(三)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
(四)未按《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批撥工程建設費用的;
(六)在施工過程中,不按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監督或工程質量驗收職責的;
(七)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在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中失職,對違規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的;
(九)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採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或者在招標投標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擅自擴大建設規模,變更建設標准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超概算、預算, 決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審計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技術和安全規范、標准,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作業,造成重大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隱患的;
(六)違反建設資金歸集、使用規定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
(八)違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或者工程質量驗收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技術標准、規范、規程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影響工程質量或者安全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相互串通,阻撓、排擠其他單位公平競爭,擾亂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
(五)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情節嚴重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採用偽造證據、虛列成本或者與發包方有關人員串通等欺騙手段,抬高工程造價的;
(七)其他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七條 在工程建設中,有關人員有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佔財物、違反規定接受禮品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具有本規定第三、四、五、六條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由主管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批評、通報批評並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監察對象中的事業單位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參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對監察對象中的企業單位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㈢ 拖欠工資款的處理以及索賠事宜



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餘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台賬一並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採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後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並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准、嚴控津補貼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台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築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託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佔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築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㈣ 中央發布2014年一百號文件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處理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在一些地區接連發生因企業特別是建設領域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細,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處力度。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監察、財政等部門和工會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工作。
二、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檢查的基礎上,集中力量重點解決建設領域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抓緊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建工程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逐一排查,發現拖欠工資問題或欠薪苗頭及時督促企業妥善解決;對反映投訴的建設領域工資歷史拖欠問題,也要認真加以解決。要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加大對欠薪逃匿行為的防範、打擊力度。對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要開辟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快速調處,力爭在春節前辦結;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的拖欠工資案件,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三、督促企業落實清償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各類企業都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
四、加大力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對於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級政府限期予以清償;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於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設單位限期還款;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採取資產變現等措施籌措還款資金。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准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幫助建築業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已通過訴訟程序進入執行階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對因建設單位破產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為「死賬」的,由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解決。
五、加快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長效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分包行為,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從源頭上防止發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地方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特殊的項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對有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准其新開發建設項目和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業企業,要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堅決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對於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拖欠工資,要通過動用應急周轉金等資金渠道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給予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疏導工作,引導農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在春節前組織開展專項督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對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問題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㈤ 工程內部承包導致承包人拖欠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請問誰來負責工資清償責任

一般來說,工程內部承包指的是將工程發包給公司在職員工(簽訂有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保等),公司與承包人對工程施工管理,包括人員工資都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如果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項目部管理人員可以先向內部承包人討要工資,內部承包人拒絕支付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甚至可以將公司和內部承包人一起起訴到法院。公司支付管理人員工資後,再根據內部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償。

㈥ 勞務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我方為總承包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的。

分析如下:

首先要先確定總承包單位與勞務公司之間是什麼關系,如果是你單位與勞務公司之間有勞務派遣協議,你單位是用工方的話,一般工資發放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你單位直接發放。

二是你單位拔會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發放,但是你單位有監督義務,也就是監督勞務公司給工人發工資。

總之,你們和勞務公司都有責任,如果是你單位未按約定拔付給勞務公司錢款導致欠發工資,你的責任就更多一些,如果是你單位已拔付但勞務公司未發放,那麼勞務公司就負主要責任,在這一類問題上,處理此事的部門一般會將兩方作為共同責任人進行處理,協調解決工資問題。

(6)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欠薪清償責任擴展閱讀:

國家對欠薪的處理:

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加強工資支付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建設,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

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健全地區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

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

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

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

對採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採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

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並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㈦ 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條例



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餘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台賬一並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採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後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並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准、嚴控津補貼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台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築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託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佔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築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㈧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澳林四期工程拖欠農民工資,誰能給我們管管

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如果解決不了,向其上級人民政府投訴。

㈨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

這是2010年發布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
2010-2-5 0:0 【大中小】【我要糾錯】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文號:國辦發明電〔2010〕4號發布日期:2010-2-5執行日期:2010-2-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近在一些地區接連發生因企業特別是建設領域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緊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細,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處力度。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監察、財政等部門和工會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工作。二、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檢查的基礎上,集中力量重點解決建設領域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抓緊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建工程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逐一排查,發現拖欠工資問題或欠薪苗頭及時督促企業妥善解決;對反映投訴的建設領域工資歷史拖欠問題,也要認真加以解決。要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加大對欠薪逃匿行為的防範、打擊力度。對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要開辟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快速調處,力爭在春節前辦結;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的拖欠工資案件,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三、督促企業落實清償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各類企業都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四、加大力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對於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級政府限期予以清償;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於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設單位限期還款;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採取資產變現等措施籌措還款資金。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准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幫助建築業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已通過訴訟程序進入執行階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對因建設單位破產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為「死賬」的,由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解決。五、加快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長效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分包行為,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從源頭上防止發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地方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特殊的項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對有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准其新開發建設項目和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業企業,要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堅決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對於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拖欠工資,要通過動用應急周轉金等資金渠道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給予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疏導工作,引導農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在春節前組織開展專項督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對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問題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2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

㈩ 建設單位怎樣清理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及材料款



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餘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台賬一並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採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後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並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准、嚴控津補貼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台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築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託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佔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築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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