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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演規章

發布時間:2021-08-14 06:25:10

㈠ 關於助理工程師、轉正定級的法律規定。

一樓是外行,
1,我想請問你是本科還是大專,如果是本科的話在國企他一般會給你轉,也就是在簽了正式合同(你開始簽的實習合同也就是三方協議)1年之後。在國企的話他可以自己接收檔案,就在企業轉。如果你的檔案在人事局,轉的時候就是開個證明就可以了。
2,轉正定級這個問題其實也沒得你想的怎麼高級,當然必須得轉。助理級別的當然沒有什麼決定性的意義你是本科轉了還是會在原來崗位工作,如果是大專一般國企不會給你辦理技術管理類職稱(所以大專的同學考盡快考慮考研來解決這個問題),還是3年後要自己考的中級的才有意義。
3。本科的職稱一般拿不到高級,大企業一般看學歷(當然你們所說的看能力,作為我個人看來,一般能力是出自高學歷,獲若貝爾獎的也沒有本科,連研究生可能都沒的至少是博士吧,中科院那些也是研究生以上吧,大企業的高層我說的大是指產值100億以上的60億也算。10億的就不要講了,他們的高層從現在開始一般都是研究生及以上)。當然大企業也注重人際關系,什麼有關系的也很多,自己慢慢混,牙都掉了。
4,說道法律方面呢,去人事局拿相關的文件倒是有,初級職稱是一個多麼微不住道的事情哦,沒有什麼正規案例,最多有矛盾說只能去仲裁,不能去法院,這個等你過一年就理解了,你才畢業是這個樣兒比較關心。
最後如果跟我說的一樣企業產值達100億(不是集團公司總共,就是你們單獨企業,你說的那些東西都不用太擔心你又不是第一個進企業的)。像有些什麼大集團公司的下屬公司啊,產值10個億的啊,他一般都比較吹噓自己其實根本進不了集團核心,講簡單點就是掛牌牌,集團無非就是個聯合,還是各顧各只有核心成員才會產業鏈互補。這種10個億的企業,你最好去考研,一般沒得好多發展的,層層關系眾多,看他產值就知道是這個樣兒了。如果你是大專那更,考研沒得話說的,想弄個職稱從底層往高層升門都沒得。講簡單點就是你走了還有千千萬萬個你來替補、
是的我以前就是在10個億的國企工作,制度之垃圾,可能還只是90到2000年的狀況,我問他轉正定級問題,他居然回答我說,我們這很高級早就不用轉正定級表了都是職工登記表(我當時就想真是高級的很,全國人事局都是轉正定級表,他確自己一張內部表搞定)。

本來就是,我現在就在考研,看清楚前途,學歷上不去,現在這個年代老火的很,什麼不讀書就拿高工資的時代早就過去了。千萬不要辭職,初級職稱沒用,中級的都沒用,邊上班邊考研才是對的。

㈡ 監理工程師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法規性文件、規范及合同文件怎麼區分

怎麼區分?
你有什麼不會區分的?
法律都是叫中華人民共和國XX法
國標是GB
建築行業標準是JGJ
圖集一般習慣叫101圖集
合同一般接觸到是監理合同GF-2012-2022這樣

㈢ 注冊安全工程師關於法律法規的修訂有哪些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於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第18號、第13號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73號修正)

6.《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7.《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

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

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2.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

14.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5.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

18.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

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

5.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

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

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

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公布)

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

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

1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15.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6.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7.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8.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

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

20.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

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印發<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於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危險品儲運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安全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二)勞動衛生工程

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衛生工程技術研究,勞動衛生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衛生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衛生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三)特種設備安全工程

承壓設備安全工程或起重設備安全工程中的科學技術或信息系統的研究、開發與推廣、規劃設計與實施;安全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控、監督監察與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四)安全檢測檢驗技術

1.生產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和評價方法、技術研究;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研製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維修;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2.綜合性專職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五)安全系統工程

安全工程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安全工程監督與綜合性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預測預防與咨詢建議、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術人員職業詳細信息

職業名稱: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職業編碼:2-02-28(GBM 20228)

所在分類: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1)2-02-28-01 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規劃、設計、安全防範風險和系統防護效能評估並指導實施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識別、分析和評價被防護對象的安全防範風險、編制系統建設規劃;

2.研究、設計被防護對象、系統自身的防護方案和系統工程施工技術方案;

3.制定系統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計劃,並指導工程施工;

4.編制系統操作手冊和報警處置預案;

5.分析、評價系統防護效能,並出具評價報告;

6.進行安全防範技術咨詢。

(2)2-02-28-03 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制定安全生產工作思路、落實安全生產事項;

2.制定安全生產計劃、目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指導實施;

3.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應用和安全培訓方案。

4.制定安全檢查計劃,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事故危害預防預測,分析、評估、處理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5.制定、評估重大隱患的整改方案;

6.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預案,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7.進行職業衛生預防預測。

(3)2-02-28-04 安全評價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生產安全風險度分析、事故影響范圍預測、損害程度估算並制訂防範措施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收集案例資料,編制生產安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方案。

2.實地勘查、測量、辨識、定性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源;

3.量化計算風險度,預測可能發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響范圍、損害程度;

4.制定防範生產安全風險的技術、管理措施並指導實施;

5.提供生產安全風險評價咨詢服務,編制評價報告。

㈣ 工程師評審條件有哪些

申報工程師的基礎條件之一
1、工程師申報必須有理工科學歷
2、社保滿足想申報地區應繳納的條件
申報工程師的學歷資歷條件
1、博士研究生畢業,經考核合格,可評為中級職稱。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七年以上。
5、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各個地區有相應的破格錄取條件)
申報工程師職稱的評審的論文和繼續教育要求
1、各個地區對於繼續教育都有不同的要求,專業人才們需要按照各個省市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成繼續教育科目的學習。
2、中級工程師的論文字數要求各個省市各不一樣,但是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審論文都應該實事求是,闡明項目水平,並寫明本人在項目中所承擔的崗位職責、專業技術能力、創造性的作用貢獻以及解決的技術難點與難題。
註: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於不同地區要求不同准備上可能稍有差異,具體以申報當地政策文件要求為准。

㈤ 研發工程師食品法規/標准方向是主要對食品法規進行規整的嗎

你問的主要是研發工程師的工作職能嗎?對食品法規進行整理是工作內容之一的

㈥ 安全工程師是干什麼的

主要是軟體方面的開發與安全防護,有針對軟體安全的,有針對數據的,是從軟體方面做安全檢測與防護。《軟體安全工程》具體內容包括:軟體安全的構成、安全軟體的需求、安全軟體的架構和設計、安全編碼和測試、系統集成、安全管理,等等。
《軟體安全工程》從軟體開發和漏洞攻擊兩個角度,以對立的觀點深刻闡述了構建軟體安全的最佳實踐。同時,《軟體安全工程》不遺餘力提高閱讀的針對性,對高級經理、項目經理和技術管理人員的適用要點,各有強調論述。《軟體安全工程》適合作為從事軟體開發、軟體測試、軟體安全及軟體丁程管理的技術人員的參考用書。與其他軟體相比,遵循安全理念開發的軟體可以更為有效地抵禦、容忍攻擊並從攻擊中恢復。

㈦ 注冊動力工程師的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公用設備專業無疑考試網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無疑考試網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及合格標准。
第九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實施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無疑考試網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無疑考試網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公用設備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公用設備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復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文件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㈧ 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

不是在等一年就能拿到助工證,目前,上海地區評定工程師職稱,可以不需要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之一:社保條件

社保滿足想申報地區應繳納的條件,例如上海地區需在兩年內繳滿一年。

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之二:學歷、資歷條件。

工程師申報必須有理工科學歷

1、博士研究生畢業,經考核合格,可評為中級職稱。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七年以上。

5、其他符合評定條件人員。(各個地區有相應的破格錄取條件)

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之三:論文要求

各個地區對於論文需要滿足,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審論文都應該實事求是,闡明項目水平,並寫明本人在項目中所承擔的崗位職責、專業技術能力、創造性的作用貢獻以及解決的技術難點與難題。但是各個地區論文的字字數和具體要求不同,以上海地區為例:

報送的論文應當是本人在取得助理工程師後獨立撰寫的與本人所從事專業工作密切相關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業論文,1-2篇,字數不少於3000字。

同時,提交論文應注意以下要求:

1、評委會將採用第三方軟體對申報人所提交的主送論文進行重合度檢測,經查實存在學術造假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

2、學位論文不作為職稱評審論文報送。

3、公開發表的論文,確保列印件與所提交的發表論文復印件完全相同。申報人員應在材料申報截止日前提供正式出版刊物,論文錄用證明、報刊及電子論文等不作為申報依據。

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之四:繼續教育條件

各個地區對於繼續教育都有不同的要求,專業人才們需要按照各個省市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成繼續教育科目的學習。

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之五:材料要求

(1)《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申報表》

(2)《自薦綜合材料》上傳在《相關表格附件》

(3)主審論文一式2份(正、反面列印),其他論文一式1份(正、反面列印)

(4)各類評審附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一冊、復印件一冊。

a、學歷、學位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明,2002年(含)後取得的除外】;

b、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2014年(含)後在本市評委會評審取得的除外】;

c、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

d、公需科目及專業科目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書;

e、專業技術成果、獲獎證書及其重要業績方面證明材料;

f、申報者身份證或居住證及本人近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繳納社保帳單;(超過有效期的須提供延續證明);續辦查詢結果(上海市民信息服務網);

g、二寸彩照(背面寫好名字和單位,貼於受理憑證右上角)1張;

註: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於不同地區要求不同准備上可能稍有差異,具體以申報當地政策文件要求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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