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1)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當地預繳稅金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此,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則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C項目部是否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發生應稅行為,按上述原則處理。
❷ 施工企業在當地預交稅算不算當地稅收
施工企業在當地預交稅算當地稅收。
如果施工企業在外地建築,在建築地預繳的稅收算在預繳地稅收。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❸ 為什麼建築企業要在項目地預繳稅款
朋友,這是因為有一個稅收屬地原則
亦稱「屬地主義」、「屬地主義原則」、「領土原則」。以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來源地或經濟活動地為標准,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范圍的一項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一國政府行使的征稅權力,受該國的領土范圍制約。領土包括領陸、領水(內水和領海)、領空等。一國政府只對納稅人來源於本國領土疆域內的收入或所得依照本國稅法規定征稅,而對納稅人來自國外的收入則不予征稅。按照屬地原則的要求,任何一國的征稅權力不能侵入別國的領域,即不能對發生於別國的收入或經營活動征稅。但對於別國的法人或個人即本國非居民或非公民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及獲取的各種收入,則有不容置疑的征稅權力。按屬地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
「地域管轄權」或「收入來源地管轄」。
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
(1)屬地原則。是指一個國家以地域的概念作為其行使征稅權力所遵循的原則。屬地原則可稱為來源地國原則,按此原則確定的稅收管轄權,稱作稅收地域管轄權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它依據納稅人的所得是否來源於本國境內,來確定其納稅義務,而不考慮其是否為本國公民或居民。
(2)屬人原則。是指一國政府以人的概念作為其行使征稅權力所遵循的原則。屬人原則可稱為居住國原則,按此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作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公民稅收管轄權。它依據納稅人與本國政治法律的聯系以及居住的聯系,來確定其納稅義務,而不考慮其所得是否來源於本國領土疆域之內。
❹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後,一般計稅(11%)外地項目,先預交2%增值稅。餘下的(9%)在注冊地交納怎麼做分錄呢
建築施工企業在異地,抵扣只能在異地稅務機關辦理。這是由於管轄權范圍決定的。
借:應交稅費一預交稅
貨:銀行存款
工程結束:銷項稅(工程總價款x11%)一進項抵扣一預交=應補交稅金
❺ 你好請問工程增值稅預繳稅款怎麼計算出預征稅額
(一)提供建築服務的「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二)不動產轉讓的「預繳稅款」
1、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三)不動產租賃的「預繳稅款」
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3.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4.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出租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出租非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❻ 營改增後異地施工預繳的2%增值稅如何繳納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繳稅時需要帶上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本人的身份證。
提前徵收稅款稱為預征,主要是國家為了財政收入的及時、穩定入庫,以及諸如戰爭的非常時期的稅款的徵收。清朝末年至國民黨政府時期,預征時間都比較長。解放前四川有些地區稅款已預徵到二十一世紀初。
我國現行所得稅按全年實現的所得額計算稅款,而在盈利企業一般每月均有利潤,所以稅法規定「按年徵收、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除所得稅,其他各工商稅種均不實行預征。
❼ 建築工程異地預繳稅款,必須當月開票,當月預繳稅款嗎
建築企業跨地區作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應該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預交增值稅。如果預交增值稅而未開增值稅發票,可以在以後開票後抵頂。預交增值稅後不一定馬上開具增值稅發票。
預繳增值稅款會計分錄: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借: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7)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當地預繳稅金擴展閱讀:
預繳稅款的不同方式:
小微企業
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
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將原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不再予以承認,在2008年預繳時,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國務院過渡優惠政策的原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
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❽ 建築施工單位的掛靠項目部的預交稅金怎麼記完整的會計分錄
按自有公司項目部核算。代繳的稅金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付款
❾ 本地建築工程怎樣預繳稅款需要申報
如某一般納稅人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是甲地,而項目所在地是乙地,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項目預結算800萬元(含稅),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按3%的徵收率預交增值稅,然後會機構所在地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准、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發生法定納稅義務後,按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繳稅款的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❿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10)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當地預繳稅金擴展閱讀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