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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的合同變更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14 08:07:24

Ⅰ 工程合同變更

一、工程變更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在規模、功能、技術、外觀、法規、材料等方面,對設計圖紙的補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於設計圖紙,也是施工過程的重要依據;也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之一。
工程變更相關法規的主要內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4《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5《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6《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7《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8在建設部與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體)(GF-1999-0201)中,還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03-0213)中,在規定了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後均單獨一章規定工程變更的處理.
按照工程變更主要來源之於以下幾個方面:
1.發包人為改變使用功能或基於客觀條件等所提出的工程變更;
2.承包人鑒於現場情況的施工條件或遇到不可預見的地質情況等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3.第三人出於相鄰權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4.設計單位為了修正或完善原設計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一般可將工程變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改變技術標准和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例如結構型式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等。
第二類改變工程尺寸或工程質量的重要變更。例如改變標高、位置等。
第三類是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或遺漏,不降低原設計標准下的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變更。
二、工程變更與工程簽證的關系及其本質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主要是以工程簽證的形式來體現,所謂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發生了工程變更和特殊的現場情況並經合法程序認定而發生的費用,通過約定的程序對其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損失賠償等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從其性質上來看,應視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工程款結算時的有效憑據。工程簽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性的確認,即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認的簽證;另一類則是既定性又定量、不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定,而且對變更的事實所需要的費用和延誤的時間予以確認的簽證。
三、計價原則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

Ⅱ 項目施工管理中如何進行合同風險管控

合同管理風險的防範措施:
1、進行合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識別風險首先要對風險因素進行分解,構成風險結構層次圖(公路項目的風險結構圖),然後運用反向思維把不利因素找出來,從反向角度來論證,最後,通過對項目進行後評估不斷積累經驗,加強風險識別的准確性。我們把風險定義為不利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可見風險的大小與出現不利結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在公路項目中,僅僅利用風險估測的三個參數來為風險管理提供依據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結合公路項目的特點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即風險分析。風險分析就是以風險估測的三個參數為基礎,對具體的公路項目評價模式進行適當的數學處理,使之能反映風險因素的過程。風險分析也就是在這些評價指標中加入風險因素,例如法律風險因素、經濟風險因素等。
2、始終堅持「利益原則」。締約合同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況且授標後商簽合同,業主也不能隨便毀約。承包商有權簽訂一個平等互惠的合同條款,這是承包商減少或轉移風險應堅持的基本原則。承包商可以曉之以理,陳述利害,說服業主修訂某些過於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承包商權益的條款,盡量減少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總之,放棄權力等於自殺,合利則動,背利則滯,是任何承包商都應堅持的原則。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3、慎重選擇合同商簽人員。大中型建設合同文本一般都由業主負責起草。業主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咨詢顧問起草合同文本,其中可能隱含了大量不利於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這就要求承包方的談判人員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既懂經營管理,又懂造價、財務,才能保證合同雙方在合同談判中處於一種智力均衡、信息對稱的狀態,增加談判的力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筆者建議承包商組建工程合約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談判班子,這是降低合同風險的人才保證。
4、承包商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和合同依據,拒絕補償承包商的損失,並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由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
5、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細致審查,其審查要點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採取了示範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合同實施會帶來什麼後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
6、不要輕信任何口頭承諾。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工作習慣,一字千金,而非一諾千金,這是防範和控制合同風險必須堅持的一個原則。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有寫入合同,或雙方簽署文字意見才算生效。合同的簽訂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

Ⅲ 工程項目合同風險防範的措施

一、參與投標取得合同階段的風險防範
要加強對項目合法性的審查、合同項目發包主體的審查,投標前要深入了解業主的資金信用,經營作風和簽訂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了解主要內容包括設計施工的圖紙,是否有設計部門立項文件、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應拆遷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從側面調查了解業主資信情況,特別 是該工程的到位率,如果是房地產開發單位最好應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標簽訂的合同條款,在投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具體地逐條地確定合同責任,吃透業主意圖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勘察施工現場實地,仔細研究審查圖紙,認真復核工程量,並與項目經理部認真確定各個子項的單價和各項技術措施費用並制定投標策略,以減少合同簽訂後的風險。
有時業主會在未發中標通知書之前,提供條件苛刻的非示範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業無條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條款往往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施工單位、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由於此時施工企業所處的境地十分被動,因此要盡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堅持原則,運用政策法規盡可能修改完善,規避風險。
二、合同談判及簽約階段的風險防範
在取得合同資格後,應把主要精力轉入到合同談判簽約階段,其主要工作是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合同風險分析,並採取相應對策以及最終簽訂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談判前,承包人應明確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如經營處,負責施工合同的審閱,根據發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研究,實施監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實質內容審查時,對有關的條款內容應引進足夠重視。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約定的風險,如開工時間約定以開工報告之日起算,合同約定按日計算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最好有封頂條款,對工期保證金的處罰約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數日全額扣罰。要注意質量標准及竣工驗收條款的風險防範。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條款的風險防範,約定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盡量不要超過行使優先權的時間,爭取約定默認條款,保修金條款應明確約定分期扣回的時間和比例。注意對通用條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的關系,化解通用條款對施工方不利的規定,運用通用條款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內部承包合同風險的防範。注意訂立爭議解決條款的風險防範。
在合同實質性談判階段,談判策略和技巧是極為重要的,應選擇有合同談判能力和有經驗的人為主進行合同談判。通過合同談判,使合同能體現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平衡,盡量避免業主單方面苛刻的約束條件,並相應提出對業主的約束條件。雖然合同法賦予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權力還要靠自己去爭取,如有可能,應爭取合同文本的擬稿權。對業主提出的合同文本,應對每個條款都作具體的商討,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動的地位。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利害相關。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周到,並作明確的確定,不能存有僥幸的心理。一切問題都應明確具體地以書面形式規定,不要以口頭承諾和保證。合同中應體現出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措施的具體條款。

Ⅳ 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後變更采購內容是否合法或存在問責風險,如合法具體應如何操作

合同變更需要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而且不可實質性變更合同內容。

Ⅳ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風險的種類包括哪些

1.合同條文不完全,不完整,沒有將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全面表達清楚,沒預計到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這樣導致合同過程中的激烈爭執,最後導致承包企業的損失。例如缺少工期拖延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的條款或限額太高;缺工期提前的獎勵條款;缺少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處罰條款。
2.合同條文不清楚,不細致和不嚴密所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內容,造成失誤。
3.其他對承包方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企業大量墊資承包;工期要求太緊,超過常規;過於苛刻的質量要求等。
4.業主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或惡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特別是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時完工;由於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問題,或者發出錯誤指令等。
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合同。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有的承包方為了生存不得不與業主簽訂「黑白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實質上這種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合同,在產生了合同糾紛後,造成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建築工程合同簽訂階段有什麼法律風險

合同交底工作未受重視帶來的風險
合同交底工作應當是一切施工環節的基礎,熟悉工程內容就是熟悉合同約定。與一般的合同不同的是,建設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眾多的工作人員共同參與,毫不誇張的說,每一個施工企業的工作人員,都是施工合同的「履行主體」,因此,合同交底工作應當置於工程建設(包括各類分項工程)的起始階段進行。然而在實踐中,有的施工企業甚至出現工程項目的主要負責人也沒有完全了解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的情形。因合同交底不力導致施工企業工作人員對合同內容不熟悉,工作人員僅憑以往的施工經驗,而忽略了每個合同雙方約定內容的特性,這樣會導致嚴重的法律風險:施工企業未按約履行合同,而導致對方(業主、分包商)向施工企業進行索賠;或者當對方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時,施工企業亦未能及時追究其違約責任,從而給施工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此外,合同交底不力容易導致爭議發生。茲舉一例,以說明問題。筆者律師事務曾經向某高速公路工程提供法律服務,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部進行工程履約法律風險檢查時發現,總承包人(委託人)與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哪些材料在何種情況下需要扣款,但是項目部工作人員並未按照約定在工程計量時進行扣款,雖然分包人此時並未退場,但由於扣款的基礎資料缺失,導致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扣款金額問題上發生爭議。究其原因,居然是工作人員對合同內容不熟悉所致,工作人員並不知曉哪些材料在何種情況下進行扣款,合同交底工作未受到重視。
施工企業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尤其是一線的項目部工作人員)應高度重視合同的交底工作,使合同交底常態化、規范化,組織項目負責人、財務、物資、計量、技術等各個部門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交底,並把每次合同交底工作形成書面記錄。

工程進度未按約完成帶來的風險
工程建設過程中,工期遲延問題頻頻發生,已成為困擾眾多施工企業的大問題,而「大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對於處理工期遲延的約定,往往極大的偏向於業主一方,如雙方約定:當發生工期遲延,業主有權按每日為單位,直接扣除施工企業較大數額的計量款。此外,施工企業能夠延長工期的條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承包合同乾脆直接約定施工企業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延長工期。
鑒於此,本文認為:首先,在合同談判與簽訂過程中,應當對工期延誤處理規則的約定高度重視,如合同條款過於偏向於業主方,即使業主不同意更改也應當提出異議並記錄在會議紀要中,通過多次談判,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盡量爭取合同利益。其次,在施工階段,對非因施工企業原因造成的工期遲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做出說明,經業主書面簽收,並保留相關證據(函件、收文登記等),同時,應及時形成工期順延簽證,作為將來出現工期延誤糾紛時的索賠、反索賠的證據。能夠成為索賠、反索賠的證據包括以下形式:(1)會議紀要、(2)來往信函、(3)指令或通知、(4)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6)工程照片、(7)氣象資料、(8)各種驗收報告。

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風險
分包商帶來的風險。有的建設工程往往因為工程量巨大,需要將大量專業性質、勞務性質的工程分包給第三方。以筆者律師事務所參與的某高速公路工程為例,該工程存在十餘家專業分包商及勞務分包商同時在現場施工的狀況,這就蘊含著大量的分包商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由於分包商施工能力、資信狀況參差不齊,遇到分包商不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時,將導致總承包商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的嚴重後果。
材料供應商帶來的風險。在很多材料商起訴施工企業的案例中,法院根據工程項目的材料員所出具的收據或欠條判決由施工企業償還材料款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而這些證據有可能與真實的供貨情況及欠款情況是有差距的,甚至這些證據都有可能是偽造的。另外,有的材料供應商甚至利用與施工企業進行供貨結算對賬的方式,來改變原合同的訴訟管轄條款,例如,材料供應商在傳真給施工企業的結算單中,增加了改變原《供貨合同》管轄條款的文字內容,將受訴法院變更至材料供應商所在地,施工企業的材料員往往不予關注而直接蓋章確認。
針對分包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風險,本文的建議是:首先,分包合同一定要與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其次,當分包商消極怠工、未能按工作指令完成工程量時,要及時形成書面證據(會議紀要、通知、影像資料等),嚴格依照合同予以扣款或罰款,並將扣款或罰款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分包商。當然,扣款、罰款的處理涉及到分包合同條款的設計,此並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再贅述。再者,對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及其施工工作,要進行嚴格的管控,督促分包商認真履行分包合同,把總分包之間可能發生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從而避免由總承包商對分包給分包商的工程承擔質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責任。
針對材料供應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風險,本文的建議是:首先,雙方有必要在供貨合同中明確約定:材料數量的確認必須以項目負責人(或本供貨合同指定的材料員,並將指定材料員的基本信息寫進合同)簽名並加蓋項目公章或建築企業公章的收貨單為准,否則不能作為材料商供應材料的依據。再者,在合同中,就協議管轄的問題,可進行類似如下條款的約定:雙方若改變本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公章後方可生效。

工程量清單漏項錯算帶來的風險
工程量清單漏項錯算的風險,一般而言是在招投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所埋下的隱患,但在合同履行階段會全面爆發出來。因施工企業有專門的預算人員,故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的,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項、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
施工企業一旦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錯算,應首先分析造成漏項及錯算的具體原因,這是工程索賠成功的關鍵。比如,由於業主提供的圖紙存在標注不明,或者說圖紙與文件存在誤導之嫌,施工企業仍然可以據此提出部分索賠要求。
以筆者律師事務所曾經提供法律服務的某公路工程為例,施工企業進駐現場後發現,某路段由於成本控制原因無法進行土石方爆破開挖,而採用機械破碎開挖則能夠實現利潤目標,但施工企業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漏算了此分項工程,未申報本路段機械破碎開挖工程的價格與數量,業主拒絕進行變更並追加價款,施工企業可能會承擔高額的損失。然而,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在發包人所提供的資料外,在施工區域仍存在文物的,基於保護文物而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而施工路段附近確實存在寺廟等文物建築,若採用爆破方式施工,文物存在毀壞風險,因此,從保護文物的角度出發,應當採取非爆破的方式進行施工。據此,筆者律師事務所提出,施工企業進場後發現該路段附近坐落有寺廟等文物建築,而業主在向施工企業提出的圖紙和文件中未對此處存在的文物進行明確標注,業主對工程量清單漏項負有責任,因此採取機械開挖方式施工的所需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此外,施工企業還可以充分利用談判地位來降低風險。在上述實例中,筆者律所還發現,發包方本身在移交工作面時存在延遲,造成了施工企業一定的窩工損失。因此,在就上述工程量漏項問題進行協商時,施工企業也充分利用「未按合同約定移交工作面造成窩工損失」這一籌碼與業主進行談判。但是,採用這種方式時,應當盡量注意方式方法,否則可能激化雙方矛盾,並導致在以後的工程中難以繼續合作。

項目經理行為可能構成表見代理帶來的風險
施工過程中,由於工程量大、工作人員眾多,很多施工企業往往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賦予項目經理較大的管理權力。項目經理責任制已經成為施工企業工程建設過程中主要的內部管理模式。從某種角度上講,此種做法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項目經理的積極性,但因為項目經理或者由於其個人利益有時與單位利益並不一致、或者其自身法律素養不高等原因,在對外經濟往來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會給施工企業帶來諸多法律風險。其中較為突出的,便是項目經理對外私自進行的交易行為很容易被法院認定是施工企業的交易行為,判決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構成對施工企業的表見代理。此種風險已然成為施工企業的「隱形殺手」。具體而言,如項目經理在未獲得施工企業授權的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付款、借款、簽署結算協議等等,此行為的法律後果可能均由其所在的施工企業來承擔。甚至有少數項目經理與借款人、供貨商等進行惡意串通,以損害施工企業的利益,將其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轉嫁給了施工企業。
對此問題,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限定項目經理的許可權。項目經理的施工代表人地位與許可權本身就來源於施工企業的授權,因此,從源頭上來防範表見代理的風險需要從授權內容上對項目經理的許可權進行適當的規范和限制。首先,應做到明確授權。在開工前,以授權委託書的方式明確項目經理的授權事項、授權范圍和期限,並將該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開始前,即將該授權委託書送達至發包人、分包商、供貨商等單位。其次,可以做到授權排除。在對項目經理的授權中,將施工企業不希望或不適宜由項目經理決定的事項加以明確排除,如合同的修改與變更、重大技術方案的變更、重大合同(分包、材料供應、設備采購)的簽訂、重大財務事項的處理以及對外提供擔保,等等。再者,由於項目經理勢必在對外的往來中需要使用到印章,在一般的業務活動所必須使用的印章中,可以刻有「不得用於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無效」等字樣。

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專業和復雜的問題,需要在整個項目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著手實施,而每一個階段又有其顯著地特點和需要著重注意的地方,有的項目建設過程歷時很長,也就難以避免地會發生許多變化,其中的法律問題需要律師、施工企業、工程咨詢單位等多方進行不斷的分析,從而進一步提高法律風險防範的能力。

Ⅶ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風險,如何預防該合同

您好:
一、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風險
在簽定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發生是十分重要的。
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於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承包商急於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適當的讓步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乙方承擔的風險
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對乙方承擔風險的條款規定。例如,某工程合同協議條款中,規定該工程變更的費用總額當超過合同總價15%以上時,甲方對超過的部分應給予補償。顯然,乙方若遇到變更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損失合同總價的15%。反之,當該工程變更較少時,乙方將會有較高的盈利。又如,某合同中規定,乙方采購運進場地的工程材料,必須經甲方工地代表認可後方能用於工程。在這里「認可」沒有明確的標准,甲方代表可能會以此條款要求提高材料的檔次,使乙方支付較高的材料費。
(二)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
某合同中規定每月20日支付上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但因甲方資金籌措受阻,連續三個月拖欠工程款。乙方為了工程的進度不受影響,墊入了大筆資金。但由於合同中沒有具體寫入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處罰規定,導致乙方向甲方對墊支資金利息的索賠失敗,蒙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類似情況在當前合同中並不少見,有的合同中只規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但沒有規定出具體范圍和違約(沒有按時提供)的處罰條款。
(三)合同中僅對一方規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
某工程合同中規定,從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場地之日起15日開工,並按實際開工日計算工期,而後乙方應負延期一切責任。該工程合同開工日為1997年4月25日,由於場地搬遷碰到難題,到1997年6月30日才具備開工條件。基礎工程因地下室面積大,正趕上雨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度緩慢。當乙方想起應提出索賠延期時,因合同簽定的條款對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賠無力,乙方只好自費趕工,避免拖期受罰。
二、如何預防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
(一) 簽定有利的工程合同
合同風險是屬於不確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乙方都願意簽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減少工程施工中的風險損失,獲得更多的利潤。對於承包工程的乙方來說,對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定性的評價:
1、合同的條款、內容要完整、全面。對自己比較有利或比較優惠的條款都已明確表達,不會使對方發生誤解。
2、合同價格較高,如在正常管理狀態下,施工應有較好的盈利。
3、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沒有苛刻一方的單方面約束條款。
4、合同內容條理清楚,責權分明,前後一致,概念准確,執行中不易產生爭執。
5、合同風險較少,甲方承擔的風險較多或對某些風險明確了乙方承擔的責任等。
但由於合同是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許多對自己單方面的意願在合同談判中並非都能夠實現。所以要簽定一個有利合同,必須從制定投標報價、深入了解工程情況開始,盡可能掌握簽定合同的主動權。安排精明強悍有經驗的合同人員進行具體談判,分析合同條款中各種可能情況下的不利因素。採取對特殊問題單獨談判的方法,逐步達到簽定對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標。
(二)處理合同風險的對策
合同中的問題和風險總是存在的,不可能絕對的完美和均衡。有利合同的簽定,不可能完全杜絕風險的發生。合同一經簽定,即使對自己非常不利的條文也是不可能單方面進行修改。因此,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實施中,首先是發現合同中的風險,然後是根據工程實際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採取技術上、經濟上和管理上的措施,盡可能避免風險發生,降低風險損失。
1、 採取組織措施
對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應派一名得力的項目負責人,配備能力較強的工程技術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組建精明強乾的項目管理班子。對風險較大的某一項工程,應成立專門的指揮管理組織,配調經驗豐富的專家組織攻關。
2、採取技術措施
工程設計變更及費用調整較大的合同款應採取技術措施為主的對策。如設計變更較多且費用調整受限制的工程,應召集有豐富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全面分析可能變更的各種問題,提出甲方能夠接受的,且乙方便於施工、費用少調或不調的合理化建議,從而減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補償的變更,或提出合理建議後甲方能主動提出修改設計,使問題脫離對乙方有風險的合同條款限制。
方便於施工、費用少調或不調的合理化建議,從而減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補償的變更,或提出合理建議後甲方能主動提出修改設計,使問題脫離對乙方有風險的合同條款限制。
3、採取經濟措施
對工程風險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為避免違約承擔風險,可相應的採取經濟措施減少風險損失。在工程中常見的情況有:在雨季施工前搶施地下室及基礎工程;在冬季施工前搶施結構及濕作業工程;在竣工交用前大幅度增加人員,增加工作班次以保證工期。所有採取的這些搶施工程無非是增加了機械設備,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員,增加工資、獎金或加班費用。但這些支出使乙方保證了施工進度,保持了信譽,避免了風險。從經濟觀點上說,所採取的經濟措施費用比承擔風險實際損失要合算得多。
4、加強索賠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加強索賠管理,用索賠和反索賠來彌補或減少損失,是施工單位廣泛採用的風險對策。認真分析合同,詳細劃清雙方責任,注意合同實施中每一事件的詳細過程,尋找索賠機會,通過索賠和反索賠提高合同總價。爭取總價的調整,達到風險損失補償的目的。
5、 組建聯合體,共擔風險
在一些大型工程項目中,由於專業技術、工程經驗和處理工程風險能力的不同,乙方應注意發揮自己的長處,避免自己的弱項,與其他專業工程單位組建聯合體,共同分擔風險。由於專業公司具有各種情況下的施工經驗,都具有較強的處理合同風險的能力。
6、 爭取對風險化解機會
合同中必然存在的風險條款是合同雙方中一方對另一方的制約條件。在合同實施中,當雙方都能認真執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合作滿意時,雙方都可能在不影響總目標的情況下,不甚計較個別條款的嚴格程度。乙方有時可利用這種友好的氣氛,對一些隱含風險的條款進行有利於自己的解釋,並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形成資料。使一些本來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得到化解,使風險分擔比較合理。
7、 當履約比毀約損失更大時,果斷毀約
這是極少見的特殊情況,但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當採取欺騙手段簽定合同時往往受騙一方只有當合同實施到一定程度時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這時應認真分析履行合同的後果,確定是否有繼續履行的必要。當履行後的損失遠大於毀約的損失時,應果斷毀約。
採取上述措施的效果取決於每一工程的實際情況,針對某一風險可以同時採取多方面的措施,但關鍵問題是管理人員的實際工程管理經驗和對合同風險分析能力及應變能力。
(四) 風險跟蹤,實行動態管理
找出合同中的風險條款,確定了相應的對策,並不意味著風險問題的解決。在工程合同實施錯綜復雜的變化中,只有進行風險跟蹤,才能更好的解決合同風險問題。風險跟蹤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進行風險跟蹤,可以及時掌握風險發生、發展的各種情況。當發現與事先預料有較大出入時,可及早採取新的對策,調整工程安排,以控制風險的發展。
2、進行風險跟蹤,及時對風險損失情況及採取的對策效果進行評價。對風險發展趨勢和結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以便採取果斷措施。
3、在合同風險跟蹤過程中,可能會發現新的索賠機會,為反索賠作準備工作。
4、 進行風險跟蹤,可以積累大量的防止或減少風險的實際資料,為制定新的風險對策,簽定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提供寶貴的經驗。

Ⅷ 簡述承包工程中的風險的種類,以及合同風險的對策。

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於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的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1、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2、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於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於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並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

🔹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

🔹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

🔹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並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准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後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3、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

🔹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或者法律、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於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准確性予以審核。

4、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並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5、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並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准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6、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准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准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准、行業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標准。對質量檢驗標准,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

🔹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

🔹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准。

🔹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准。

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准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7、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

🔹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

🔹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

🔹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計算在內;

🔹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後,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於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後,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後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後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後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影響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8、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經濟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於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

🔹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繫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

9、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企業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採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於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在取得上述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各種信息和評價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風險管理存在或潛在的不同階段或合同履行過程,運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單位管理者(部門)出示風險監控和預警建議報告,使管理者及時採取控制風險的措施,減少損失,防止風險擴大。

綜上所述,總承包合同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且有的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責任賠償的代價。或者有的因觸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了提高總承包工程當事人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已成為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關注點。

本文所探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之內容,可根據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採用,也可選用。通過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有利於當事人明白履約情況,分清責任,並針對薄弱環節或過錯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有利於受損失的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和避免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提高預險、防險、避險的工程總承包風險管理能力。

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風險范圍包括什麼

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於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的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1、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2、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於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於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並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

🔹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

🔹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

🔹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並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准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後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3、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

🔹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或者法律、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於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准確性予以審核。

4、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並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5、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並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准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6、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准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准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准、行業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標准。對質量檢驗標准,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

🔹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

🔹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准。

🔹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准。

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准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7、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

🔹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

🔹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

🔹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計算在內;

🔹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後,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於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後,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後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後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後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影響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8、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經濟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於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

🔹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繫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

9、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企業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採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於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在取得上述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各種信息和評價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風險管理存在或潛在的不同階段或合同履行過程,運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單位管理者(部門)出示風險監控和預警建議報告,使管理者及時採取控制風險的措施,減少損失,防止風險擴大。

綜上所述,總承包合同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且有的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責任賠償的代價。或者有的因觸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了提高總承包工程當事人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已成為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關注點。

本文所探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之內容,可根據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採用,也可選用。通過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有利於當事人明白履約情況,分清責任,並針對薄弱環節或過錯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有利於受損失的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和避免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提高預險、防險、避險的工程總承包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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