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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材料價格上漲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8-14 09:15:02

A. 如何應對建築材料漲價對工程的影響

材料漲價對工程影響可分為兩大類:1.可調價2.不可調價。

可調價是在和業主(建設單位)簽定合同時明確材料上漲一定范圍後可以調價,此時材料上漲風險主要在業主(建設單位)方。

不可調價是在簽定合同時甲乙雙方明確固定的綜合單價或總價包干,此時材料上漲風險在於施工單位,這時要控制材料上漲對工程的影響必須要做好前期准備工作:

  1. 根據工期計劃排出物資進場計劃。

  2. 根據物資進場計劃查詢歷年同期材料價格。

  3. 根據對價格對比分析以及資金利息的換算對比,得出物資最佳進場時間。

  4. 項目一定要設立單獨的材料漲價預備費,以便在材料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購入適當材料,將影響降至最低。

B. 建材價格上漲,施工方如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2017年11月份以來,受國家去庫存、去產能及環保限產「風暴」等宏觀政策的影響,武漢地區的水泥、鋼材等部分建築材料出現了短期供需失衡、資源偏緊的狀況,綜合導致市場價格呈現出持續、大幅、無規律性的異常上漲狀況。受環保治理、禁采影響,黃砂、碎石市場供應緊張,產地來源及運輸費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市場價格上漲明顯,由此導致商品混凝土、預拌(干混)砂漿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各生產廠家紛紛出台了大幅調價的函,市場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的狀況。
建材可謂是建築業的「糧食」,是建築業賴以發展的基礎。眾所周知,建築業本身是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且具有履約周期長的特點,而建築材料又是施工企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直接刺激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敏感神經,直接影響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現實利潤,因此,建材價格的每一次上漲都會引起施工企業的密切關注。但是,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並不是束手無策,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
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具體來講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上漲如何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上漲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闡明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得到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就調整工程價款事宜達成一致。若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難以達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約定為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對工程總價和材料價格實行的是固定總價包干形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據此可知,上述情況下承發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也即施工企業應無權因建材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這種情形也並非絕對,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明顯不利於合同一方或顯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依舊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依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3、《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有詳細的約定
一般來講,《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最常見的是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化幅度或價差在±5%以內時不調整,超過±5%時由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是傾向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承擔方式來認定的,如廣東高院在2012年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形下,施工企業在面對建材價格上漲時,也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是,若建材價格異常飛漲,如出現本文開頭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漢地區水泥、鋼材、預拌砂漿等建材價格異常上漲、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此時若承發包雙方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責任承擔比例履行將顯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事情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也可直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那麼,到底何為「情勢變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勢變更」?
1、「情勢變更」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條司法解釋一般被認為是創立了「情勢變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勢變更」原則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由「情勢變更」的概念可知,「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發生於合同訂立之後;
(2)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3)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後的變化必須重大致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不公平或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4)情勢變更不應當是不可抗力,否則將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5)情勢變更不應當是商業風險,否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從上述條件來看,施工企業能否就建材價格的異常飛漲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關鍵是判斷該價格異常飛漲是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也提到,「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也即是說,建材價格雖然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屬於建築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的,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於如何精準判斷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目前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
3、「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建材價格上漲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的,如果工程價款不調整則會顯失公平,損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會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業調整工程價款的主張,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C. 一級建造師 建築工程 材料價格上漲怎麼調整

要有價格依據(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格信息或者甲方、乙方、監理三方共同認可),調整超過5%的部分。

D. 關於對工程項目材料價格漲價問題的處理辦法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表時間:2008-1-2 15:53:29 閱讀:4603次

川建價發〔2008〕2號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

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已超出了市場預期,影響了部分工程建設,對如何處理此問題反映較多。針對這一情況,為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經研究並請示建設廳同意,決定對建設工程施工中材料價格變化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幅度或約定不具體的,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價格發生變化的應允許調整。具體調整范圍和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以投標(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時《四川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基準價,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時,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超過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超過5%的部分按實調整;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下跌,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低於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低於5%的部分按實調整。

《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中未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的材料由發、承包雙方通過市場調查協商確定基準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申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

E. 工程中標一年後,因材料、人工費漲價,我方合同還沒簽,要求甲方給漲價,甲方不漲、我方該怎麼辦

要點:1、《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3、《合同法》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甲方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並且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第3點);
5、材料漲價是由於甲方違約造成的(招標文件雖然約定為固定總價,但不影響你們行使上調材料單價的權利),故你公司要求調整材料單價是合理合法的;你們可以與甲方協商,擺事實,講道理,講明材料漲價的事實(如果人工費漲價也是可以調整的),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對方拒絕調整,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F. 工程項目在招投標階段發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中標了,還沒有簽訂合同,如何處理

依照招標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簽發後30天內應當簽訂施工合同,並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返還投標保證金。你所說的情況常有發生,你可以採取以下應對措施維護你的中標權益: 1、向發包人發出書面函件,要求其盡快簽訂施工合同,或者主動提交合同文稿,也可以陳明延期簽約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 2、要求發包人依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時返還投標保證金,並且要求其承擔延期返還的違約金或者貸款利息; 如發包人未能及時簽訂施工合同和返還保證金的,你享有如下權益: 1、發包人應當承擔的延期返還保證金貸款利息或招標文件規定的違約金; 2、由於工程施工合同簽約延期而導致工程施工延期所產生的施工准備增加費損失、材料漲價損失、人工漲價損失和可能的人工閑置損失、管理人員工資漲價損失和閑置工資損失、機械設備費漲價損失和可能的閑置費用損失等。 注意:預期損失必須基於一個正規的合同,所以以上費用索賠應當等到施工合同簽訂之後提起為宜。

G. 工程中標後材料漲價了怎麼辦。我們中標了一個工程,投標時鋼筋2000元1噸,時隔1個月漲到3000元

中標後才簽合同。按簽訂的合同約定辦(估計只有施工方承擔風險了)。
道理很簡單,如果投標時鋼筋3000元1噸,時隔1個月降到2000元,施工方賺了,會在決算時把鋼筋差額費退給業主嗎?所以合同風險是甲乙雙方都應該亊充分考慮的。合同上有補充條款寫了就好辦。沒有寫上的,唯一辦法把工程做到使業主相當滿意,感動他,尋求道義上補貼一些。

H. 合同期內工程材料價格上漲如何處理

合同中如果有工程材料價格的相關約定,按約定來處理。

I. 關於施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申請調價的報告怎麼寫

關於施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申請調價的報告,
應該寫因不可控因素導致,
材料價格非理性大幅上漲,
現特具此函向貴司申請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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