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考注冊化工工程師證需要知道哪些材料
注冊化工工程師證,你既然從事設計工作,考當然有好處。這個不用多說了。
如果你想報考,你網路就可以查到報考條件,這個我也不多說了。
至於你想掛證,這個我說幾句。國家政策每年都在變,這個你要多了解了解,然後再掛證,而且你有工作單位,那麼你掛證的時候可能需要你的人事證明。這樣你就要慎重考慮了。同時,你掛靠的時候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是否掛章。只有當你掛章的時候,可能會得到更多的收入,但是你同時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B. 關於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參加基礎考試的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2)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流程擴展閱讀: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內容: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分為公共基礎和專業基礎考試兩部分。
公共基礎考試要考的科目和所佔比例為:數學,物理學,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信號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8%,10題),工程經濟,法律法規。
專業基礎要考的科目有:物理化學、化工原理、化工過程式控制制、化工設計基礎、化工污染控制基礎、化工熱力學、職業法規。因為專業基礎的真題很難弄到,所以沒有算所佔比例,可以參考天大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基礎考試復習教程的模擬題比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化工工程師
C.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經驗
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分公共基儲專業基礎,具體考試內容如下: 公共基礎: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工程經濟、計算機與數值方法、職業法規; 專業基礎:物理化學、化工原理、過程式控制制、化工。
D.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安排
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2007/08/31 00:38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二、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三、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信息檢索目錄]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
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大綱
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大綱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安排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實施辦法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E.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5)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流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拿到試卷後,不要急於動筆,用十分鍾時間瀏覽試題,領略各題的難易、分值,然後合理安排答題時間。
答題前,要逐字逐句審清題意,明了要求。答題力爭簡明扼要,答其所問。卷前的注意事項要仔細過目。
分值較小的題,如果一時做不出來,可先放一放,搶時間先做會做的題,然後再回頭考慮本題,有些看起來較容易的題目,其中可能有難點,切忌疏忽大意。
F.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
200多,市人才考評中心,是考一天,分2個半天考,中午休息,專業考試主要考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比基礎考試要難,基礎考試通過轉年考,主要審核的是基礎考試,基礎考試過了是有記錄的,到時候再報名專業考試就可以了,不用審核了
G. 怎麼考取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他的一般程序是哪些
先到各地方人事考試網報名網上報名,本科畢業工作年,研究生畢業工作3年,專科畢業工作8年後,給市考評中心提供化工設計領域工作經驗證明(按照網上公布時間),另外還要帶著畢業證,專業要求工程類專業,進行審核。通過後通過網上公布時間取得准考證,按照準考證進行基礎考試,基礎考試過去分上下冊,現在新版為一本書,涉及很多科目。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考試,考試時候他會提供參考資料半開卷考試,比較難,通過後在進行網上報名專業考試,不用審核,下載准考證後來年可以進行專業考試
H.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急急急!
您好,158教育在線為您服務報考條件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符合《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位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158教育在線對課程做了詳盡的介紹。如有疑問,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I. 注冊化工工程師,怎麼考需要什麼條件如題 謝謝了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採納哦
J. 注冊化工工程師怎麼考
注冊化工工程師條件:
一、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⑵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⑶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應基礎考試合格或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⑷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⑴本專業:
①化學工程與工藝;
②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④制工程;
⑤輕化工程;
⑥食品科學與工程;
⑦生物工程。
⑵相近專業:
①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②環境工程;
③安全工程。
⑶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