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關於「港口工程類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內容「是國家發改委下文規范的嗎告訴我一下是哪個政策法規和文號
我這里有一些格式,規范,你要不要?要的話就聯系我吧
Ⅱ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工程量的體積計量計算方法是什麼
1)結構物體積計量的計算,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結構物尺寸線,或按監理機構指示在現場量測的凈尺寸線進行計算,其計算體積內小於0.03 m3 的孔洞或其它物體侵佔的體積不予扣除。
(2)混凝土工程量的計量應按監理機構簽認的已完工程的凈尺寸計算;土石方填築工程量的計算應按完成沉陷量最終驗收的工程量進計量。
Ⅲ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印發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准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並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准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 施工准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准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後,方可組織施工准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准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准備階段
1.生產准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准備工作。
2.生產准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准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准備;
(3)生產技術准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准備;
(4)生產的物資准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准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准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Ⅳ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階段是如何劃分的
一、水利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劃分
水利工程設計階段一般可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階段。對於重大項目和技術復雜項目,可根據需要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1.技術設計
技術設計是針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而進一步開展的設計工作。它在進行科學研究、設備試制後取得可靠數據和資料的基礎上,具體明確初步設計中所採用的工藝、土建結構等方面的主要技術問題,並編制修正概算。諸如:特殊工藝流程方面的試驗、研究及確定;大型建築物、構築物某些關鍵部位的結構形式、工程措施等的試驗研究和確定;新型設備的試驗、製作和確定等。
2.招標設計
招標設計是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加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將確定的工程設計方案進一步具體化,詳細定出總體布置和各建築物的輪廓尺寸、標高、材料類型、工藝要求和技術要求等。其設計深度要求做到可以根據招標設計圖較准確地計算出各種建築材料如水泥、砂石料、木材、鋼材等的規格、品種和數量,混凝土澆築、土石方填築和各類開挖、回填的工程量,各類機械、電氣和永久設備的安裝工程量等,以滿足招標及簽定合同的需要。
3.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是按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所確定的設計原則、結構方案和控制尺寸,完成對各建築物進行結構和細部構造設計;最後確定地基處理方案,進行處理措施設計;確定施工總體布置及施工方法,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預算等;提出整個工程分項分部的施工、製造、安裝詳圖。
二、水電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劃分
大、中型水電樞紐工程設計曾經按四個階段進行,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技術設計階段和施工詳圖設計階段。為了與國際接軌,適應招投標合同管理體制的需要,並與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相協調,原電力工業部將水電工程設計階段以《關於調整水電工程設計階段的通知》(電計[1993]567號文)調整如下:
1.增加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在江河流域綜合利用規劃及河流(或河段)水電規劃選定的開發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與地區電力規劃的要求,按照《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即可編報項目建議書。
2.將原有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兩階段合並,統稱為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並按《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為准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招標設計階段。暫按原技術設計要求進行勘測設計工作,在此基礎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分三類:主體工程、永久設備和業主委託的其他工程的招標文件。
4.施工詳圖設計階段。配合工程進度編制施工詳圖。
Ⅳ 誰可以提供下2016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專業考試 的規范標准目錄。
勘察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工結構)資格考試
所用法律法規、主要技術標准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1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第24號修改)
1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第24號修改)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8、《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條例》
19、《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土地調查條例》
21、《土地復墾規定》
22、《勘察設計職工職業道德准則》
二、主要技術標准
(一)通用
1、《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
2、《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3、《防洪標准》GB50201-2014
4、《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
5、《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准》DL5180-2003
6、《江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范》SL45-2006
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水利水電工程》(HJ/T88-2003)
8、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文件編制規程(SL481-2011)
9、河湖生態需水評估導則(試行)(SL/Z 479-2010)
10、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SL617-2013)
11、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618-2013)
12、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619-2013)
(二)水工結構
1、《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2005、DL5108-1999
2、《碾壓混凝土壩設計規范》SL314-2004
3、《混凝土拱壩設計規范》SL282-2003、DL/T5346-2006
4、《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DL/T5395-2007
5、《混凝土面板堆石壩設計規范》SL228-2013、DL/T5016-2011
6、《土石壩瀝青混凝土面板和心牆設計規范》SL501-2010、DL/T5411-2009
7、《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碾壓式土石壩設計導則》SL189-2013
8、《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
9、《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築物設計規范》SL482-2011
10、《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
11、《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50805-2012
12、《海堤工程設計規范》SL435-2008
13、《河道整治設計規范》GB50707-2011
14、《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2010
15、《小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071-2002
16、《水電站廠房設計規范》SL266-2001、NB/T 35011-2013
17、《水電站壓力鋼管設計規范》SL281-2003、DL/T5141-2001
18、《水電站調壓室設計規范》DL/T5058-1996
19、《水工隧洞設計規范》SL279-2002、DL/T5195-2004
20、《溢洪道設計規范》SL253-2000、DL/T5166-2002
21、《水閘設計規范》SL265-2001
22、《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設計規范》SL74-2013、DL/T5039-95
23、《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191-2008、DL/T5057-2009
24、《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DL5073-2000
25、《水工建築物荷載設計規范》DL5077-1997
26、《水工建築物抗冰凍設計規范》GB/T50662-2011、DL/T5082-1998
27、《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SDJ278-1990
28、《水利水電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規范》GB50706-2011、DL5061-1996
29、《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工程量計算規定》SL328-2005
30、《水利水電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定》DL/T5088-1999
31、《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L303-2004
32、《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DL/T5397-2007
3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導流設計規范》SL623-2013
34、《水電水利工程施工導流設計導則》DL/T5114-2000
35、《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SL645-2013
36、《水電工程圍堰設計導則》NB/T 35006-2013
37、《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1-2013、DL/T5178-2003
38、《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551-2012
Ⅵ 水利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的勞動與衛生部分,以哪個規范為主
勘察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工結構)資格考試
所用法律法規、主要技術標准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1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第24號修改)
1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第24號修改)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8、《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條例》
19、《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土地調查條例》
21、《土地復墾規定》
22、《勘察設計職工職業道德准則》
二、主要技術標准
(一)通用
1、《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2011年版
2、《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3、《防洪標准》GB50201-2014
4、《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
5、《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准》DL5180-2003
6、《江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范》SL45-2006
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水利水電工程》(HJ/T88-2003)
8、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文件編制規程(SL481-2011)
9、河湖生態需水評估導則(試行)(SL/Z 479-2011)
10、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SL617-2013)
11、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618-2013)
12、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619-2013)
(二)水工結構
1、《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2005、DL5108-1999
2、《碾壓混凝土壩設計規范》SL314-2004
3、《混凝土拱壩設計規范》SL282-2003、DL/T5346-2006
4、《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DL/T5395-2007
5、《混凝土面板堆石壩設計規范》SL228-2013、DL/T5016-2011
6、《土石壩瀝青混凝土面板和心牆設計規范》SL501-2011、DL/T5411-2009
7、《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碾壓式土石壩設計導則》SL189-2013
8、《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
9、《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築物設計規范》SL482-2011
10、《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
11、《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50805-2012
12、《海堤工程設計規范》SL435-2008
13、《河道整治設計規范》GB50707-2011
14、《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2011
15、《小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071-2002
16、《水電站廠房設計規范》SL266-2001、NB/T 35011-2013
17、《水電站壓力鋼管設計規范》SL281-2003、DL/T5141-2001
18、《水電站調壓室設計規范》DL/T5058-1996
19、《水工隧洞設計規范》SL279-2002、DL/T5195-2004
20、《溢洪道設計規范》SL253-2000、DL/T5166-2002
21、《水閘設計規范》SL265-2001
22、《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設計規范》SL74-2013、DL/T5039-95
23、《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191-2008、DL/T5057-2009
24、《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DL5073-2000
25、《水工建築物荷載設計規范》DL5077-1997
26、《水工建築物抗冰凍設計規范》GB/T50662-2011、DL/T5082-1998
27、《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SDJ278-1990
28、《水利水電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規范》GB50706-2011、DL5061-1996
29、《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工程量計算規定》SL328-2005
30、《水利水電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定》DL/T5088-1999
31、《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L303-2004
32、《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DL/T5397-2007
3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導流設計規范》SL623-2013
34、《水電水利工程施工導流設計導則》DL/T5114-2000
35、《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SL645-2013
36、《水電工程圍堰設計導則》NB/T 35006-2013
37、《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1-2013、DL/T5178-2003
38、《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551-2012
Ⅶ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門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司。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部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四)財務司。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中央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六)水資源管理司。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七)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設司。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九)運行管理司。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農村水利水電司。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十三)水庫移民司。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協調推動對口支援工作。
(十四)監督司。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五)水旱災害防禦司。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六)水文司。組織指導全國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含水位、流量、水質等要素)監測工作,負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七)三峽工程管理司。組織提出三峽工程運行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指導三峽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規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三峽工程運行安全。組織三峽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司。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南水北調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制定南水北調年度供水計劃並組織調度實施。指導監督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十九)調水管理司。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辦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7)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設水利電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
1982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並設水利電力部。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組建。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水利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水利部的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將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為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入水利部。
Ⅷ 我想考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方向的,請問有什麼書籍
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計算機應用技術、電工電子技術、工程經濟
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基礎知識
Ⅸ SL 645-2013 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
SL 645-2013 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已發送你郵箱,收到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