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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工程師印章

發布時間:2021-08-14 17:27:05

⑴ 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2年是什麼意思

有效期為2年

如果需要繼續執業、則當事人要在有效期結束前30天內再度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手續。

注冊電氣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電氣專業工程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從事電氣專業的監理、招投標、評標、技術咨詢等工作。

國家對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1)設備工程師印章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開展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和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10]9號),2010年4月始啟動了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和注冊化工工程師(以下簡稱三專業注冊工程師)注冊工作近期。

第一批三專業注冊工程師即將注冊期滿,為確保延續注冊工作順利開展,同時明確變更注冊辦理要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三專業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注冊有效期滿需延續注冊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三專業注冊工程師變更注冊單位的,應當在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提出變更注冊申請,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半年以內的,可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二、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的辦理程序和申請材料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規程》(見附件)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三專業注冊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前申請延續注冊的,可暫不提供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四、在三專業注冊工程師執業簽字制度實施前,申請延續注冊人員的執業印章暫不重新製作,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申請變更注冊人員需重新刻制執業印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電氣工程師

⑵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基礎考試報名表蓋公章的單位沒有設計資質,考試通過了會有效嗎

不需要,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專業對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專業對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⑶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一起領取嗎

個人領取的是執業資格證書(無單位名稱),然後交給單位,由單位去建委辦理注冊。注冊成功以後,再由單位去領取注冊章和注冊證書(有單位名稱)。

⑷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考 試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公用設備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全文見
http://ke..com/link?url=-r_4IPyRi43OhHYSfC1K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第二章考試第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第八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公用設備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第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第三章注冊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 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十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第四章執業第二十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一)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三)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四)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第二十二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第二十三條 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第二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五章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五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第二十六條 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第二十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第三十二條 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制定。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掛靠費如何

我單位需要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證書掛靠,僅用於資質,不用印章。安全無風險。費用你可以參考:給排水專業三年36w,動力專業38w,暖通專業45w。具體可電話詳談,號碼為我的用戶名。請有證需要掛靠的朋友盡快來電!謝謝!

⑹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可以掛靠嗎

序號 資 料 名 稱 初始注冊 變更注冊 延續注冊 1 申請表 √ √ √ 2 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資格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 3 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 4 申請人與現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採用勞動主管部門的標准文本,至申請注冊時合同期不少於1年且合同應有本人簽字) √ √ √ 5 原注冊單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或未繼續在原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 6 完成繼續教育證明的原件與復印件 逾期注冊需提交 執業印章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的需提交 √ 7 本人執業專用章 √ 領新章時交回舊章 8 現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 √ √ 備註:1、申請表一式二份(變更外省的三份,A4紙正反兩面列印),其餘資料一式一份;2、辦理變更注冊後,無特殊情況一年內不再予以變更。

⑺ 有誰見過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印章什麼樣

就長這個樣子滴,呵呵~

⑻ 2010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什麼時候有執業印章

按照規定2010年要實行注冊蓋章,現在是逐步施行,單位同事已經有申請注冊的,還交了培訓費,他好幾年以前就考過的,應該快了吧。

⑼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從初始注冊到執業印章領取需要多長時間

看建委的辦事效率了。一般也得三四個月把。可以到住建部官網查詢公告信息。http://www.mohurd.gov.cn/wbdt/bsdtryxzxksx/bsdtryscs/kcsjszc/kcsjszcg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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