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工程項目法人制~~急~~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經營性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一種項目管理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試行了各種方式的投資項目責任制度。但是,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和權益、風險承擔方式等都不明確。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照《公司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於1996年4月制定頒發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簡稱《規定》)。根據《法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㈡ 工程項目法人管理規定
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1996年1月,原國家計委頒布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要求,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施行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責任制度。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施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貫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市場經濟下的基本原則,是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機制、改善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㈢ 建設工程項目法人
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1996年1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公司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的設立
第四條 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
第五條 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
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有關規定確保資本金按時到位,同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它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
第八條 項目法人組織要精幹。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九條 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基建大中型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並按上規定的程序辦理;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對這類項目,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分廠派遣文職管理人員,並實行專項考核。
㈣ 工程項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怎麼簽署合同
不具備法人資格簽不了合同,就算簽了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不具法人資格去簽署合同,但如果是屬於分支機構,分公司,且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平時以分公司,辦事處的名義向勞動者、勞務者發放工資,勞務費用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是可以與勞動者,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勞動爭議案件中,可以列為獨立的被申請人。當然,法律上,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仍然由上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承擔責任。
(4)工程項目唯一法人擴展閱讀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㈤ 法律規定同一個人不可以簽兩個工程項目合同法人嗎
沒有,但你確定你能負起法人的單子嗎?個人一般不可能成為工程項目的法人。這些項目一般都是要有足夠資質,資金的單位的。要以單位簽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