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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程項目退稅

發布時間:2021-08-15 03:25:22

⑴ 外包承包工程出口退稅項目有哪些希望能具體些

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後,按照不同商品的退稅率,辦理退稅手續就是了——與承包項目無關,即這些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只要按照貨物出口報關,即可以辦理退稅。

工程項目,稅收及退稅問題

該題所謂退稅,是指增值稅進項(采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工程款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抵減以及增值稅附加稅的返回。應交增值稅金=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注意的是,項目部采購原材料及貨物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能抵扣銷項稅的,其價稅合計只允許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

⑶ 境外EPC工程需要注意哪些稅收問題

一、EPC工程項目的相關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項目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測試、試運行服務等工程建設階段所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EPC總承包工程一般為投資規模較大、工期較長、技術相對復雜的工程,合同通常為固定總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絕大部分風險由總承包企業承擔。
二、境外EPC工程項目稅務風險成因
稅收風險存在於稅收管理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環節,境外EPC工程承包項目的稅務風險起因較多,主要體現如下。
(一)由於各國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國稅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對項目所在國稅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
(二)企業缺乏前期策劃,未選定合適的合同主體、組織形式。
(三)項目執行期間不重視基礎籌劃,未依法辦理涉稅事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三、境外EPC工程承包項目稅務風險的應對策略
(一)項目跟蹤階段的稅務風險應對策略
境外EPC項目從跟蹤階段開始,就要進行稅務管理方面的調研考察,包括當地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與稅務風險相關的調研考察重點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國與我國以及其他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重點研究稅收協定中有關稅務保護或者優惠等條款;項目所在國的稅法體系,確定與項目相關的稅種,關注稅收優惠政策及申請辦理條件、流程等;項目所在國的有關技術及設備引進的法律法規;項目所在國的進出口法律法規,以及進口設備材料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二)報價及合同談判階段的稅務風險應對策略
1、對比分析稅務成本,確定最優方案。
力爭在商務合同中明確在項目所在國的全部稅務由業主承擔。
若必須由承包單位承擔,則要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明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免稅規定,明確可免除的稅種以及需要辦理的免稅手續;對含糊的條件及時要求業主進行澄清,並結合調研階段稅務籌劃建議,分析項目的每個環節所涉及的稅種,測算各項報價方案的稅務成本,比較確定最優項目報價策略。
2、合理的進行合同拆分。
在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利用EPC合同的特殊性,將EPC合同中進行合理拆分,拆分為EP部分及C部分。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適當進行不平衡報價,將建築安裝部分的比重適當降低,保持公司在項目所在國實現盈虧平衡或適度盈利,避免項目所在國稅務的不必要的風險,減少EP部分在項目所在國繳納預扣稅等。
3、選擇合理的合同簽訂主體。
合同稅務條款及總價確定後,要考慮選擇最優的簽約主體簽訂商務合同,使得項目稅負最低。境外機構的設立形式包括駐外代表處、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等。承包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和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來分析,選擇最為合適的設立形式進行注冊。如EP部分選擇由境內母公司或者設在稅負低的地區的子公司簽訂;C部分則可選擇由母公司簽訂,或者根據企業戰略發展需要,選擇在項目所在國成立獨立法人子公司並簽訂實施。
(三)項目實施階段的稅務風險應對策略
EPC合同簽訂後,大部分相關稅收風險已形成,在合同實施階段應對稅務風險的主要策略為風險減輕及風險轉移。具體措施如下。
1、辦好國內相關優惠備案,避免雙重征稅或多繳納稅金。
企業在合同簽訂後應該及時到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並申請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相關待遇。
根據國內「營改增」相關試行規定, EPC合同中對外提供的設計部分可享受增值稅零稅率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認定。對於建築安裝部分,要根據新營業稅條例及時辦理營業稅減免備案手續。
2、建立適應國內、國外管理的兩套賬務核算體系。
對同一經濟業務而言, 兩套賬在入賬形式、入賬內容、成本范圍、納稅基礎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僅僅是採用的兩種不同形式的賬務處理,但在會計核算對象、核算遵循的原則等方面實質是相同。如按照越南稅法,當地常設機構向中方旅行社訂購的機票等不能作為境外項目成本列支,此部分真實的成本則需要在國內總賬列支。
3、選擇合適的分包商、供應商轉移稅務風險。
在確定境外建築安裝部分的合格供方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當地合格分包商或國內企業在項目所在國的分支機構;項目所在地的服務合同(含物資采購和工程分包等)應實行含稅價。當地供應商的結算、付款應與其提供的合格票據相掛鉤,並嚴格按照當地稅收法規規定履行扣繳義務。項目所在地的服務合同盡量實行當地付款。
4、建立稅收風險預警報告制度。
企業應根據境外項目所處稅務環境的復雜性和企業自身的風險偏好,建立稅收風險預警報告制度,包括定期稅收風險預警報告和特殊稅收風險報告。定期稅收預警報告應對過去一段時期存在的稅收風險和下一時期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分析。特殊稅收預警報告針對特別的、緊急的、對持續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而作出的,應及時書面上報企業管理層,方面企業決策。
5、境外稅務管理本土化。
聘請熟悉當地稅法、工作嚴謹、恪守職業道德的當地會計師,按照項目所在國稅法要求進行國外稅務帳業務的處理。從稅務登記、賬簿憑證處理到相關票據開具、收取都要嚴格進行管理,做到按時申報、正確申報並按時納稅。也可以聘請當地稅務師事務所,讓其協助審核和編制當地稅務部門要求報送的各種稅務報表。境外稅務管理本土化後容易通過當地稅務部門的審查。此外,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企業應及時取得項目所在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性質的完稅憑證,並按年度對境外項目賬務進行專項審計,以便在境內進行所得稅抵扣。
(四)項目結束階段的稅務風險應對策略
項目結束後,要進行納稅清理,查找工作死角,及時繳納各項稅款,消除被罰款風險。配合當地稅務稽查工作,及時取得完稅證明。對於項目相關的稅務單據要進行存檔整理。對整個項目實施階段的稅務籌劃工作進行總結,為後續項目借鑒。

⑷ 特定貨物的對外承包工程的退稅規定

對外承包工程又稱國際承包,它是指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攬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國外客戶、公司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物資采購和其他承包業務。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後,比照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憑證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退稅。

⑸ 關於對外承包工程出口退稅

按一般貿易出那 也按貿易退就行了

⑹ 設計咨詢公司做國外項目,可以退稅嗎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簡介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登記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⑺ 境外實施項目稅收問題

1、因為項目在境外,是否開發票等問題咨詢當地(境外稅務部門),以經營地的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來規范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符合境外國家或地區法律)。
2、對外投資,國內公司無需對境外公司進行成本核算,只核算投資所得。

⑻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如何做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簡介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登記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范圍(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⑼ 工程項下的出口退稅問題

我想你指的是08年關於老長貿備案的事情。個人覺得老長貿備案其實沒有多少用處。這個備案源於各大工程承包公司想要對07年分別兩次下文取消和降低退稅的材料和設備予以一次補充的機會。

其中你需要了解清楚07年4月和7月兩次退稅率調整,且你公司是否屬於該通知中所提到的海外承包工程。其中7月的規定摘錄如下:
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經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如果你們的工程合同是在07年7月以後簽訂執行的,那麼就按現行退稅率執行就好了。

可參看---
1. 財稅[2007]9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2.2007年7月12日 財稅[2007]9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
3. 2008年1月29日 財稅〔2008〕9號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老長貿合同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上述文件網上都很容易搜到,希望對你有幫助

⑽ 在國內采購物資用於對外援助工程項目上,能退稅嗎

在國內采購物資用於對外援助工程項目上,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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