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紀檢監察 如何開展工程項目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對於工程建設領域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主要是監督檢查工作程序,落實制度情況。專業方面的問題主要由住建部門負責。紀委一般不介入,主要由監察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一般來說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程序,對招標項目立項由發改部門牽頭,監察局審查其立項依據是否符合規定。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監督招標評標過程,檢查是否存在圍標、串標、不按規定招標等問題;審查投標公司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工程建設過程中,加強監督檢查,是否存在施工管理方面的問題、質量問題、安全生產方面問題、是否履行合同要約等等。
2. 怎麼編寫建設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編寫建設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應先確定定義。比如這個辦法是針對什麼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督的具體內容和職責是什麼。然後針對這些具體內容如果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如何需要檢查到位,不到位怎麼辦。
3. 有沒有現成的項目監督檢查制度
江蘇省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制度
時間:2008-3-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控制開發建設過程中人為水土流失的發生和發展,規范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發建設項目是指主體工程由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立項、水土保持方案經水利部、江蘇省水利廳審批的各類開發建設項目。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四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案編報、組織管理、制度建設、方案實施、防治效果、日常管理等方面。
(一) 方案編報:方案編制、審批送達、後續設計、變更報批。
(二) 組織管理: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招標管理、資金管理、宣傳教育。
(三) 制度建設:報告制度、審批制度、責任制度、監理制度。
(四) 方案實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臨時水保措施、監理、監測。
(五) 防治效果:六項防治目標達到情況。
(六) 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總結統計、資料管理、情況通報。
第五條 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進行評分考核。評分標准見《江蘇省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評分標准》(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評分標准》)。
第三章 監督檢查組織與方法
第六條 監督檢查由江蘇省水利廳進行組織,有關市、縣(市、區)水利局參加。組織監督檢查每年應不少於一次。
第七條 監督檢查採取聽取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情況匯報,查閱有關設計和實施資料,深入建設工地現場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並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檢查意見。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實施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進行自查。每年在接到省水利廳檢查通知後,按《監督檢查評分標准》開展自查評分,並將自查工作總結報省水利廳和所在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監督檢查評分標准》開展水土保持常規性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兩次。每次檢查必須留有檢查日誌。
第十條。在開發建設單位自查自檢和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的基礎上,由省水利廳組織檢查組,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按照《監督檢查評分標准》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省廳組織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員參加。
第五章 監督檢查材料准備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檢查前應准備以下材料:
(一) 水土保持方案。
(二) 水土保持施工設計、後續變更設計、有關報批手續、有關制度辦法等。
(三) 水土保持工作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介紹,水土保持綜合防治體系的布設及實施情況;防治成果及效益評價;主要做法與經驗體會;存在的問題及今後的建議等。
(四) 水土保持監理報告。
(五) 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六) 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准備歷次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日誌等材料。
第六章 監督檢查評分
第十四條 檢查評分按100分計,分四個等級:
1、優秀 總分90分以上
2、良好 總分80---90分
3、合格 總分70---80分
4、不合格 總分在70分以下
第十五條 每次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由江蘇省水利廳將監督檢查情況以文件形式下發開發建設單位,並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對於水土保持方案貫徹落實成效突出的開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施工單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