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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稅金減免

發布時間:2021-08-15 13:09:45

❶ 增值稅減免稅備案類項目和審批類項目各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60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
《稅務總局關於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37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峽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葛洲壩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10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五飛機適用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97號)
《關於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安、司法部門所屬單位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徵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後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04號
《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貨車修理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5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進口圖書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銷售給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銷售進口圖書享受免徵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關於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1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免徵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葯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
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主營業務整體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其他
等等

❷ 省政府下文同意免稅的基建項目,施工單位是否可以不繳納稅金

省政府下文同意免稅的基建項目,施工單位還是必須要繳納稅金:
政府下文免稅是指開發方面,而做為施工單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這是跑不掉的。
如果你們是施工承包方的話, 完全可以就政府下文來向發包方要求些稅務減免,雖說基數不多,但要看你工程量了,你想下7.5%的稅金不少的。
建築工程單位不涉及增值稅:只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和水利基金等稅費!

建築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為應交營業稅的7%;教育附加費費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費費率為2%,水利基金按營業額的0.1%徵收。
營業稅3%、城建稅是營業稅的(城市7%、縣鎮5%)教育費附加是營業稅的3%、地方教育費附加是營業稅的1%,07年新辦企業,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交工程合同、建設單位怎證明、經辦人身份證。
營業稅3%,城建稅在市的為7%,在鎮的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縣或鎮的為1%。教育費附加稅3%。企業所得稅20%。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為3%。城建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7%或5%或1%。(有的加上,沒有的不用管。)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3%。如果企業只交營業稅的話,就是營業稅*3%。

❸ 營改增後哪些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❹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❺ 增值稅的減免形式有哪些

根據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增值稅的減稅和免稅形式有以下三種:即法定減免;臨時減免和特定減免。

❻ 從事建築業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對於建築企業,國家在營改增後給予了以下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築工程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考慮到建築工程老項目已經開工,部分成本無法納入進項抵扣,因此對建築工程老項目,建築企業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清包工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築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不採購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是甲供工程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築企業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於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沒有限制,給予了建築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四是甲供材金額不納入建築企業的計稅銷售額,有效解決了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五是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六是建築企業在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一次性抵扣進項稅,不適用不動產分2年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七是不同建築項目可選擇適用不同計稅方法。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還可以對不同的建築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這也是本次營改增試點為建築業量身訂造的貼心政策。
八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購入的各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除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都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
九是建築企業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可以全額抵扣。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的,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仍然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❼ 我想問建築業稅收的稅率(是關於學校工程的),是不是在某個稅收有減免的優惠

建築業稅收一般情況下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在3.3%左右;另外還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與企業規模、經營性質有關,需要區別對待,具體的還是應該到當地稅務機關咨詢;至於稅收減免問題,建築業稅收是向施工方徵收的,對於是否學校工程不是享受稅收優惠的關鍵。

❽ 不征增值稅項目 免徵增值稅項目

區別大了噻。
免徵的首先他是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項目只是現在免於徵收罷了,哪天國家想征了隨時可恢復徵收。如以前廢舊物資屬免稅今年開始征增值稅了。
不征是指不應徵收增值稅而是徵收其他如營業稅等。如建築業、飲食娛樂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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