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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村級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5 16:46:18

工程項目實施標准

6.4.4.1 信息標准化

(1)社會保障號標准。社會保障號是每個勞動者的一個終身不變的身份標識,根據國家和勞動部標准,社會保障號統一使用公民身份證號,這樣有利於各系統之間信息的統一。

(2)統一信息分類編碼。信息分類編碼(Information Classifying and Coding)對象是一些最重要的數據元素,它們決定著信息的自動化處理、檢索和傳輸的質量與效率。

應遵照《國家經濟信息系統設計與應用標准化規范》和《標准化工作導則——信息分類編碼規定》(GB7026-86),按「國際/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准」序列,建立起全行業的信息分類編碼標准。首先要確定分類編碼對象;然後要制訂編碼規則,即對每一編碼對象要制訂碼長、分層和各碼位意義的取值規則;最後編制編碼表,即每一編碼對象按既定的編碼規則編制出該編碼數據元素的所有可能的取值表。

(3)資料庫設計標准。社會保障資料庫的建設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行業內部的數據集成,以保證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從而使信息資源管理問題集中在共享資料庫的標准化、規范化設計上;其二是與相關單位(政府部門、相關行業等)的信息自動化交換,特別是遠程異地的信息自動化交換,使信息資源管理問題集中在數據交換標准化、規范化的協調和設計上。這兩個方面共同的關鍵問題是信息資源管理的基礎標准問題。經過借鑒和研究,資料庫設計可以概括為五個基礎標准:數據元素標准,信息分類編碼標准,用戶視圖標准,概念資料庫標准,邏輯資料庫標准。

(4)社會保障卡技術標准。社會保障卡應符合ISO7816系列標准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社會保障卡的有關標准規范;在社會保障信息系統中,要實現社會保障卡的金融支付功能,則社會保障卡技術標准與介面規范還應符合《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

社會保障卡技術標准與介面規范中包括三部分內容:

卡片規范。包含機電介面、卡片操作過程、字元的物理傳送、復位應答、傳輸協議、封面樣式等內容。

應用規范。包含社會保障卡的數據項、文件、命令、多應用的支持、安全機制等內容。

終端規范。包含終端的機電特性、邏輯介面、傳輸協議等內容。

(5)系統介面標准。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包含大量信息,子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也很頻繁,如果不制定規范統一的數據介面標准,將會影響各子系統之間的兼容性,也會影響有關信息的共享利用。介面標准包括各子系統之間的介面標准和子系統與大系統的介面標准。

數據交換採用復制伺服器和數據文件傳輸兩種方式,復制伺服器是數據表到數據表之間的數據復制,其標准數據介面也就是數據表。數據文件傳輸的流程基本上是一個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將要交換的數據經過一定的處理,形成一定格式的文件包,通過各種介質(網路、IC卡、軟盤等)傳輸到另一個系統中,在另一個系統中,再由專門的數據應用程序將接收到的文件包同樣經過一定的處理,轉換成自身系統的數據。從數據交換的基本流程中,可以看出介面標準的制定實際上就是傳輸文件包的格式的制定。為了保證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高效運轉,建議採用XML格式的文件進行傳輸。XML文件最主要的一大應用領域就是計算機之間和計算機和其他設備之間的通訊,它有著靈活性高、自我描述、安全性高等特點。

介面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抽取交換數據。在各子系統的共享數據中,抽取子系統間的公用數據項。如社會保險子系統中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參保時間、繳費工資、繳費年限等,又如勞動保障子系統中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號、參加工作時間、基本工資、人員身份等。

構造結構完善的XML文件。完善的結構是數據交換的必要保證,應該包括控制信息和數據信息。控制信息中應該含有數據來源、數據結構、數據類型、有效范圍、用戶許可權等信息;數據信息則按照控制信息中約束的數據結構和有效范圍組織數據,並且應含有數據的校驗信息。

編寫獨立的XML解析器。XML是業界的一項標准,所有符合XML格式的數據文件都能夠被標準的解析器識別。由於XML具有自定義標記功能,XML的靈活性和擴展性使其可以對不同應用甚至是差異很大的應用間的數據進行描述,尤其是對於那些專用於記錄數據的應用。另外,XML具有自我描述的特性,結果是數據可以在不同的應用間進行交換與處理而不必要求相應的應用程序是針對該數據定製的。

與原有系統的介面問題,XML轉換程序。考慮到原有系統沒有形成XML文件的輸出組件,XML提供了相應的轉換程序。它可以將原有的標准文本文件無縫的轉換為XML格式文件。這樣,既保證了原有系統的正常運轉,又提供了向新系統過渡的平滑條件。

6.4.4.2 工程管理標准

工程管理是指為使工程項目取得成功所進行的全過程、全方位的規劃、組織、控制與協調。對於像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這樣重大的工程項目,為了確保其成功,必須採用程序化的、具有全面性和科學性的項目管理方法。建議按照國際標准化組織頒布的ISO9000系列標准來管理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工程項目。ISO 9000國際標準是由許多國家的質量管理專家總結了許多國家的質量管理經驗,經過多年的研究後制訂的,是一套既有理論基礎又有實踐背景的標准。

從ISO 9000族標準的內容可以看出,編制和使用文件是具有高增值的活動。只要認真地實施適宜的文件,便能有效地控制產品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質量損失,不斷完善體系等作用,使企業既能獲得可觀的經濟增值,又能獲得在信譽上的無形增值。

質量體系文件是通向質量的交通圖,界定了職責和許可權,處理好相互間的介面,使質量體系成為職責分明協調一致的有機整體;給出了最好的、最實際的達到質量目標的方法;文件作為企業的法規,通過認真的實施,達到預期的目標。質量體系文件又是質量審核的依據,證明過程已經被確定;證明程序已被認可並已展開和實施;證明其處於更改控制中。質量體系文件又是質量改進的保障,依據文件確定如何實施工作及怎樣評價業績;增強了理想效果的測量結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把質量改進納入文件,效果能得到鞏固。質量體系文件又有平衡培訓和需求的作用,文件作為培訓全體員工的教材;尋求文件內容與技能和培訓內容之間的適宜和平衡,保證認真實施質量體系,不斷取得成果。

㈡ 諸暨市2014年125號文件是什麼

《諸暨市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管理辦法》 (市 委辦〔2014〕125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全市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及管理工作,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村民建房指標,是指市政府根據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農民建房需求情況等,單列一定額度、專項用於農村村民建房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具體以當年度指標下達文件為准。

第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指標的分配和管理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宅基地指標分配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分配情況進行投訴或舉報。國土資源局、規劃局是全市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管理的監管單位,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建立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對象動態管理機制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分配對象,原則確定在城西工業新城一級規劃管理區、城東新城和城南國際商貿城規劃區等重點建設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核心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生態敏感區等禁止建設區之外的無房戶、危房戶、受災戶、困難戶等住房困難農戶。

第五條 全市的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各鎮鄉(街道)為主進行調查和匯總,市政府將及時組織國土、規劃、建管、農辦、信訪等相關部門審核確定住房困難的對象,在市主要媒體公示無異議後,建立《全市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管理資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全市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管理資料庫》每兩年更新一次,並及時向全社會公布。

第六條 申請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則上申請建房面積為100平方米/戶,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戶;申請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建房的,原則上申請建房面積為120平方米/戶,使用建設用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戶。

家庭在冊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農戶,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第三章 建立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公平分配機制

第七條 年度農村村民建房指標的分配應嚴格按照「市分配到鎮級、鎮級分配到村級、村級落實到具體建房農戶」的方式進行。各鎮鄉(街道)在制定具體分村分配方案時,可以考慮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土地管理秩序及'無違建'創建進度等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允許根據具體執行情況適當傾斜。如有違法違規建築沒有處置到位的,暫停分配農民建房指標。

第八條 各鎮鄉(街道)要積極督促指導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做好農村村民建房指標的落實工作,具體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年度下達的農村村民建房指標只能落實在最終公示明確的《全市農村住房困難農戶管理資料庫》中的建房農戶,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限額標准執行。各鎮鄉(街道)要嚴格審查,發現對范圍外的農戶落實指標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限額標准落實的,應限期糾正或直接調劑。

(二)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在落實具體建房農戶時要採取'隨機搖號'方式產生,嚴禁採用有償拍賣等方式確定建房農戶。落實年度建房指標的農戶及相關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中公示7天,有異議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否則不得上報。

今年確實由於歷史原因需要優先解決的,由涉及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審查申請,鎮鄉(街道)審核把關,國土部門匯總並統一報市政府批准後單獨解決,以後一律公開搖號產生。

第四章 建立農村村民建房指標退出機制

第九條 對於隨機搖號取得建房指標的農戶,如果在村公示期間有群眾舉報的,鎮鄉(街道)應在第一時間派員調查核實,如果發現有指標取得方式不公、農戶資格不實等問題的,一律取消指標取得資格,並由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按程序重新確定新的指標分配對象。

第十條 全面實施預放樣和預開工制度。凡是分配落實了年度建房指標且經公示後沒有異議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經申請,鎮鄉(街道)應及時組織駐村幹部、城建辦、國土、規劃等相關站(所)、村級主職幹部及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等相關人員,對落實了建房指標的宅基地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定樁放樣,並督促其在15天內開工建設。待其順利開工建設後,鎮鄉(街道)再行開展農用地轉用組件申報工作。若因地塊政策處理、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建房農戶不能在定樁放樣後15天內開工建設的,取消該農戶當年度的建房指標,由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按程序重新確定新的指標分配對象。

第五章 工作職責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組織國土、規劃和城管執法等單位成立聯合督查工作組,對各鎮鄉(街道)農村宅基地指標分配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督查,並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各鎮鄉(街道)負責轄區內住房困難群眾調查摸底和宅基地指標分配工作,嚴格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序開展住房困難群眾調查和宅基地分配工作,確保調查成果「真實、合理、可行」,確保分配機制「公平、公開、公正」。

國土資源局加強對年度農村宅基地指標分配工作的業務指導,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發現問題,及時核查並督促限期糾正。

第十二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謊報或瞞報困難群眾實際情況導致調查摸底結果不實的;(2)分配時暗箱操作、實施有償拍賣方式落實建房農戶等情形,導致宅基地指標分配不公的;(3)鎮鄉(街道)監管缺位,出現黨員幹部騙取宅基地指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4)明顯違反本辦法精神的其他情形。每查實一起,扣減該鎮鄉(街道)次年建房指標一個,一年內查實五起(含五起)以上的,暫停該鎮鄉(街道)下一年度農民建房審批工作。

同時,實行以下責任追究:

(一)取消該農戶當年度建房指標及三年內的建房指標申請資格。

(二)村主職幹部實行免職(停職)處理。

(三)鎮鄉(街道)駐村幹部處以書面效能告誡6個月及以上處分;包村領導、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處以書面效能告誡3個月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土部門未及時發現被舉報後查實的,聯片土管員處以效能告誡6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基層國土所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處以效能告誡3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分管領導處以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三次舉報被查實的,局長處以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開除。

諸暨市農民建房審批及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民建房審批、監管及驗收工作,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使用本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集體土地審批住宅房屋及批後監管、驗收等工作,具體應嚴格按照以下原則。

(一)建房條件及標准應嚴格按照「拆舊建新、一戶一宅、限額用地」的原則。

(二)建房審批應堅持「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市管轉用」的原則。

(三)住房規劃設計應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外觀設計、風格相協調」的原則。

(四)建房監管應嚴格按照「政府牽頭、鎮村為主、嚴格問責」的原則。

第三條 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農民建房審批的業務指導、建房指標管理、農用地轉用申報的匯總和組件、相關業務報備等具體業務工作;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鎮鄉(街道)農民建房的指標分配、審批及批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等進行督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區三環線以內及店口鎮、楓橋鎮、次塢鎮、璜山鎮、五泄鎮、牌頭鎮等六個中心鎮規劃控制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及居住點規劃審批;負責全市居住點規劃、村莊規劃及農民建房規劃審批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鎮鄉(街道)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建房指標分配及落實、建房農戶資格審查、農用地轉用組件上報、居住點規劃和村莊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區域除外)的審批及農民建房規劃選址審批、農民建房放樣、供地及批後監管等涉及農民建房審批及監管具體工作。

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具體負責本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建房指標的分配落實、建房農戶資格的審查並對真實性負責、建房地塊的落實及政策處理、批後建房實施情況的監管以及應拆未拆舊房的代管和綜合開發利用等具體工作。

公安、民政、建設、林業、水利水電、交通、供電、環保、旅遊、文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協助鎮鄉(街道)對建房農戶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或審批。

第四條 鼓勵鎮鄉(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通過有償收購、調劑等方式,整村或成片利用轄區內存量建設用地重新規劃用於農民建房。鼓勵鎮鄉(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充分利用符合建房條件的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安排農民建房,探索「坡地村鎮」建設。鼓勵農村村民採用聯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進城置換公寓房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鼓勵鎮鄉(街道)研究探索到中心村或集鎮集中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允許獨立危舊房未經四鄰同意即可向鎮鄉(街道)申請原拆原建;如因戶內人口增加,需要相應增加佔地面積或層高,在符合採光、間距等相關強制性技術規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經四鄰同意報鎮鄉(街道)審批。

第五條 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要積極會同鎮鄉(街道),探索研究中心城區住房困難群眾住房解決方式,鼓勵進城置換公寓房、經濟適用房等方式解決農民住房問題。

第六條 農民建房審批及監管過程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戶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准收費項目和標准執行。

第二章 規劃管理及審批

第七條 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民建房,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用地布局嚴格按照城鎮總體規劃,以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編制居住點建設規劃。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民建房,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各鎮鄉(街道)應根據村鎮發展要求適時進行修編。

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符合諸暨山水特點及人文特色、並能滿足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發展要求的《諸暨市農村住宅設計圖集》,免費給建房戶使用,設計深度應符合規劃許可審批要求。

鎮鄉(街道)按照各地實際,從《諸暨市農村住宅設計圖集》的各種風格中選擇3-5種符合本鎮鄉(街道)山水特色和自然風貌的建築方案,作為轄區內農民建房的建築樣本,免費提供給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建房農戶可根據家庭實際需要,優化內部設計。

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只能在鎮鄉(街道)確定的建築方案中挑選1-2種立面色彩、風格相近的建築方案,作為本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今後所有農民建房的建築方案。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選擇建築方案時,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原則上每個新規劃居住點(即原新農村規劃中的啟動地塊)的建築方案只能選擇一種。

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本村(社區)建築方案,但必須符合已確定的建築風格(色彩、風格相近),並經鎮鄉(街道)同意後才能實施。

第九條 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民建房按「兩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審批,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民建房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審批。上述許可證均由所在鎮鄉(街道)審批及核發。

第三章 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

第十條 農民建房地類的確認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為准,如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所示地類為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先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全面實施預放樣和預開工制度。對符合建房申請和審批條件、落實了年度建房指標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建房農戶,實行預放樣和預開工制度。對於無法實施預放樣或預放樣後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建設的,不予辦理農用地轉用或供地審批手續,落實的建房指標按規定調劑給其他符合要求的建房農戶使用。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局部修改條件。

(二)符合城鎮及村莊規劃。

(三)已經取得年度農村村民建房指標。

(四)不屬於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生態敏感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文物保護區等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五)其他必須符合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農民建房涉及的農用地轉用辦理,按照農戶及村級提供資料、鎮級審查匯總、國土資源局組件申報、市政府審批的方式進行。

第四章 供地審批及管理

第十四條 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使用本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集體建設用地的農民建房供地審批手續,由所屬鎮鄉(街道)負責辦理。農民建房供地審批資料由申請建房農戶提供,鎮鄉(街道)、行政村及規劃等相關部門應全力配合,確保資料及時和完整。

第十五條 建房農戶申請辦理供地審批手續前,原有房屋應嚴格按照「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的原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置到位,否則鎮鄉(街道)不予受理。

申請建房農戶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申請辦理供地審批前必須自行拆除,依法注銷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並將土地無償退還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因房屋結構或文物保護等原因不能拆除的,經市政府相關部門、所在鎮鄉(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認定後,可以暫時保留房屋,但應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後交付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使用),並依法注銷土地使用權和房產證。

第五章 批後實施及監管

第十六條 各鎮鄉(街道)為農民建房監管主體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諸暨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建房監管工作的通知》(諸政發〔2013〕20號)有關規定,切實擔負起農民建房日常巡查、監管和驗收工作,同時要及時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新發生的農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現,並及時組織國土、規劃、城管執法等相關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在30個工作日內處置到位。

第十七條 建房農戶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規范,並依法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建房完畢後,鎮鄉(街道)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竣工復核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建房農戶憑證明材料方可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否則不予受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建住房的,鎮鄉(街道)及有關執法部門應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建房用地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由鎮鄉(街道)及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違反城鎮及村莊規劃進行建設的,由鎮鄉(街道)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條 凡是在農民建房審查、審核、放樣、審批、批後監管及驗收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按照如下方式實施追責:

村主職幹部予以免職(停職)處理;鎮鄉(街道)駐村幹部處以書面效能告誡6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包村領導、分管領導處以書面效能告誡3個月及以上責任追究;規劃、國土相關站(所)工作人員及負責人處以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以偽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方式騙取批准建房的,注銷建房批准文件,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對農民建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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