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的開標、評標、定標,表述錯誤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涉及的考點是開標、評標、定標的相關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評標不能由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獨自承擔。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前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貳』 在投標書中有一項項目經理名字打錯了,但證書編號正確,是否可以判定為廢標
嘻嘻,先給兄台奉上定心丸一顆,此般狀況通常情況下應無大礙,兄台可在家中靜候佳音。預祝中標。
【標准】
由於信息不完整,因此回答你的問題之前,首先不得不對你提出的「廢標」概念進行揣測,並統一討論問題的標准。
現行《招投標法》存在缺陷,允許「國務院」(即各部委,如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等)以頒布各類部門規章的形式,「修改」法律。但各部委、省級政府間出台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仍呈「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之態。
【政府的運行,理應在法律的框架下,一旦政府可以修改法律,也就凌駕與法律之上,此乃是國人一大悲哀,也是社會不和諧的一個深層次因素,具體在《招投標法》中體現在第三條、第七條】
【「廢標」概念】
因我國現行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廢標」給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的定義,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法律和部門規章對」廢標」的定義又存在矛盾。
《招投標法》中根本沒有「廢標」的文字表述,在《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廢標」,含義是整個招投標活動「終止」;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廢標」意思卻是,投標文件喪失了繼續參加評審程序的資格,整個招投標活動仍可繼續進行。兩種定義,導致結果截然不同。分析樓主提供的信息,應適用於第二種「廢標」概念。
【問題分析】
以下是本人對兄台成為中標人的簡單分析,如有不妥之處,還請各位高人賜教:
【1、招投標程序角度分析】:
喪失了繼續參加評審程序資格,做「廢標」處理的投標文件,是不可能進入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根據《招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限定了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只能是從「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而中標公示的依據必須是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得出的招標結果。
由此可以得出,貴單位的投標文件依然是有效的,評標過程並未被做「廢標」處理,且作為第一中標人已被招標人認可。
【2、評標委員會對上述偏差的處理分析】
項目經理名字打錯了,屬於投標文件中出現的「偏差」無疑,但「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對「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的定義和處置原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重大偏差」處置的原則只有一條「廢標」;第二十六條規定「細微偏差」的處置原則,「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於該投標人的量化」
當前,本項目評標已結束,進入到中標公示階段。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對「細微偏差」的補正,應在評標結束前完成,且貴公司的名字已出現在中標公示中。由此可斷定,假設評標委員會發現此問題,一定是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按「細微偏差」進行處置,因此不存在因項目經理名字打錯,導致「廢標」的可能性。
【溫馨提示】
根據《招投標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只有「中標通知書」才能確定投標雙方的法律關系,具有強制約束力,因此即便是公示期滿後,只要你沒收到「中標通知書」,正式中標人是否就一定是你,還存在些許「變數」,畢竟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現實環境中,一切皆有可能。
招標人如存在私心,或頂不住壓力,可採用重新進行中標公示等方法,「修正」第一次中標公示中的「錯誤」。其尋找借口,通過啟動合法程序,企圖改變招標結果的方法,此處不做討論。
『叄』 投標文件工程名稱寫錯一個字,音同字不同,能不能做廢標處理
可廢可不廢,可廢的理由樓上說了,何不廢的理由,認為了筆誤,不影響對實際投標方案評價,可建議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方澄清。
『肆』 投標報名時法人授權書記得項目名稱寫錯了怎麼辦
如果只是說投標報名時編號寫錯了(項目名稱沒錯的情況下),問題不大,但是如果說編號和項目名稱都錯了,那你投標書做的時候就應該跟你報名時的標段是一樣的,報哪個標就投哪個標。這個問題就大了。因為開標評標的時候有簽到表或者就是登記表之類的,每一個供應商准備投哪個標,招標方那有登記,你投的和你報的不符,到時候,招標方就會找你麻煩。現在趕緊和招標方書面澄清一下吧,如果是招標代理機構,問題不大,你給他們打個電話就行
『伍』 招標項目名稱與財政批復不同,是項目名稱寫錯了一個字,項目全過程都錯了,請問問題嚴重嗎要怎麼辦
不知道你是哪一方。
如果是業主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發布公告錯誤,可以補遺方式通知。
如果你是投標單位,標書做錯了,那隻有全部重新改過來,不然評標的時候肯定是廢標。
『陸』 評標委員會在對某工程項目評標過程中,發現個別投標文件中存在某些錯誤,則評標委員會的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2001年七部委12號令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19條明確寫到「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准,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你所提供的這道題顯然是把「但」後面的字給省略了,所以b不正確。顯然出題者玩了個「移花接木」、「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小把戲。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滿意。
回答完發現,還有比我更快的啊。
『柒』 我們是招標代理機構,項目招標時我們把項目名稱寫錯了,評標也已經結束,後續應該用什麼方法補救這個問題
只能先申訴,把情況說明清楚,希望招標、評標方能網開一面。
祝你好運
『捌』 開標結束後,發現評標過程有誤該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根據《招標法》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8)工程項目名稱寫錯評標擴展閱讀
《招標法》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玖』 才做了一份投標文件,結果投標書里的項目名稱打錯了一個字,這樣會不會廢標
這樣情況屬於明顯文字錯誤,一般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必要時,評標委員會會啟動澄清程序要求投標人確認即可。
個人意見供參考
『拾』 投標文件要是工程名稱錯誤會不會廢標
不會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10)工程項目名稱寫錯評標擴展閱讀: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准;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准。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准,並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後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後產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對於投標人提交的優越於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