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轉包是什麼
Ⅱ 工程轉包的詳細流程或運作
本人就一直想接建築主體(木工)做,由於沒什麼經驗,想轉包些活干,不知道您手上還有沒工程,本人常年做這個的,質量和工人都放心!!望合作!!!!謝謝
Ⅲ 工程轉包是怎麼一回事兒
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於: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並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這是因為,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後實際用於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後落人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後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損害發包人的利益,破壞建設市場秩序,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務的,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經發包人同意,也不得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給第三人。承包人將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任務分包給第三人的,該分包合同無效
Ⅳ 整個工程轉包是不合法的吧
是的,主體結構是不允許發包的。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
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4)工程項目怎麼轉包擴展閱讀
工程分包:
1、一般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Ⅳ 工程項目能層層轉包分包嗎
工程項目是否能分包轉包主要看項目合同要求,如果規定可以分包轉包就可以,如果不行,則就不能進行項目轉包分包。
根據合同法律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5)工程項目怎麼轉包擴展閱讀: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分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Ⅵ 工程轉包如何認定
根據轉包的定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構成轉包必須具有以下兩個要件:(1)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 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於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筆者認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於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
Ⅶ 工程轉包是否合法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分包: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轉包與分包是兩個既有相似又有區別的概念。其中相同之處在於,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應由自己完成的建設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