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的第四章 監 督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騙取中標、違法談判、違法確定中標人、違法轉包或非法分包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有關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規避招標、違反招標事項核准規定、違規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招標評標無效進行認定,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四)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的。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採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准採用邀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採用自行招標的;
(八)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
(九)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
(十)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一)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二)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地點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招標無效的,評標和中標無效,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由此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的,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賠償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四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並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
(二)資格預審或評標的標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的;
(四)不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的;
(五)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評標無效的,中標無效;由此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招標、評標和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招標、評標、中標無效的,應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人的,終止招標、評標活動;中標人已經確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重新招標、評標或依照規定的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標、評標或依照規定的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並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者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責令改正,可並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非法干涉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編制、標底確定、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自主權的;
(三)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四)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什麼級的人民政府可以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職責分工另行規定
國務院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34號頒布日期:20000503實施日期:20000503頒布單位:國務院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公室《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公室二○○○年三月四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現就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提出如下意見: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准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國務院批准;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他媒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可聯合或分別制定具體實施法。二、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准項目的招標方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項目審批後,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方式和范圍等情況。三、對於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四、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上述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招投標管理法。
❸ 招標投標法中監管的體制是什麼
監管部門:
紀委、審計、財政部門監督管理辦公室的督辦、業主單位負責人都是項目監督。
一些重大的規劃或者重大的項目,各地方的市領導(市委書記、市長)都會參與監督。
❹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全文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並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後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准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