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寧夏優良工程驗收、評價標准
西夏杯全稱是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獎。「西夏杯」金獎裝飾工程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裝飾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質量應達到區內裝飾工程一流水平。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的評選工作由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自願申報,經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擇優推薦。獲獎單位分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優質裝飾工程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工程數額為6個。對其中成績突出的2項工程授予「西夏杯」金獎裝飾工程榮譽稱號。
凡寧夏回族自治區域內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裝飾工程,申報優質裝飾工程,應符合以下范圍和規模:
一、申報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金額或工程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不含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
二、古建築、保護性建築、修復性建築、民族性建築、紀念性建築等裝飾工程建築面積不低於1500平方米,並且應為整體裝飾工程。
三、園林工程:用地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設規模在20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環衛等工程;
四、工程規模或造價達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當地確屬設計創意獨特、科技含量高、施工達到區內先進水平的裝飾工程,經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書面申述申報理由擇優推薦方可申報。下列工程不列入申報范圍: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承建的本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外的建築裝飾工程;
二、未竣工驗收或驗收備案手續不齊備的工程;
三、外國獨資或國外負責總承包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存在質量隱患或因質量問題被投訴的工程;
六、已申報「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七、近兩年出現過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工人勞務費的單位施工的工程;
八、近兩年出現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施工的工程。西夏杯-申報條件 西夏杯獲獎證書 凡符合申報范圍的建築裝飾工程,申報優質裝飾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工程符合國家、自治區建設管理程序;
二、申報工程設計合理、先進,使用功能完善,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准、規范,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應當是設計與施工完美結合、設計創意和施工工藝達到先進水平的裝飾精品工程。
三、申報工程施工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質量(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合格,並達到區內同類型工程先進水平;
四、申報工程符合寧夏地方強制性標准《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64/266-2003)及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資料應齊全、准確,有工程質量目標和保證措施;
五、申報工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中積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嚴格執行建築材料見證取樣制度,地基、主體結構及主要使用功能檢測制度,各種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符合國家室內外環境控制指標。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築工程必須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強制淘汰不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要求或質量低劣未通過進場使用認證的材料、製品;
六、申報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質量驗收標准,由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報備案機關備案。國家尚未頒布標準的可按行業標准進行驗收;
七、申報工程施工過程中未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資質降級處罰的施工單位,兩年內不允許申報優質裝飾工程);
八、申報工程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必須經過半年以上的使用考驗,沒有出現質量問題和隱患; 申報優質裝飾工程的主要承建、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符合規定要求;
二、申報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未發生不良記錄
三、申報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監理單位建立了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企業工藝標准先進可控並穩定有效運行;
四、申報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單位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程度高。申報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裝飾工程施工的資質證書,且與有關單位簽訂有效建築裝飾施工合同。西夏杯-申報程序 凡符合申報范圍和申報條件的建築裝飾工程,申報優質裝飾工程程序如下:一、主要承建單位提出申請,徵得建設工程各主要參建單位同意,經當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向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西夏杯」優質工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二、申報「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先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填寫《「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申報表》(一式四份)。三、被徵求意見的各主要參建單位,審核、審查的各部門應在《「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申報表》中相應欄內簽署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並加蓋公章。西夏杯-申報材料 西夏杯優質工程 一、申報材料總目錄(註明各種材料的份數);
二、《「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申報表》一式四份,由申報單位根據《「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申報表》樣表及填表說明,用計算機A4幅面雙面列印填寫;
三、反映工程概況、施工質量、主要施工方法、創優計劃、消除質量通病措施、體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情況的文字材料1份;
四、評選為當地優質工程的證件復印件1份;
五、裝飾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和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合格等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六、裝飾工程主要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復印件1份;
七、工程主要參建單位資質證書及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復印件1份,項目經理應是該工程施工的直接負責人,與相應圖紙和工程施工管理檔案上的簽字一致;
八、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的主要部分)復印件一份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九、反映工程概貌並附文字說明的工程主要部位彩照若干張;重點工程附有解說詞的錄像帶一盒%26lt;或多煤體光碟)。
十、與申報工程施工有關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統一為A4幅面大小,封頁標注申報工程名稱、類別、申報單位。所有申報資料應統一用A4規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裝,文件盒厚度適中,並在文件盒封頁上標注申報工程名稱、類別、申報單位名稱。西夏杯-申報要求 一、新建建築裝飾工程應由主要裝飾承建單位申報,符合條件的裝飾參建單位,可作為主要參建單位申報; 二、同一工程項目根據申報條件只能申報一個承建獎,每一承建獎可附加申報一個參建獎,申報時按一個申報名額計算。三、參建獎由裝飾工程的主要裝飾承建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申報,單獨填寫申報表,單獨報送相應的申報資料。無承建獎申報的工程不得單獨申報參建獎。所有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概不退還,請各申報單位將原件自行留底,以備工程復查時查驗。西夏杯-評審 西夏杯獎杯 評審機構:「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評審由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歸口管理,「西夏杯」優質工程評審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協調、組織「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包括工程推薦、申報資料審核、專家技術復查(初評)和評審委員會評審等四個階段(詳見優質工程評審工作程序文件)。1、工程推薦由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辦理,並對推薦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2、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西夏杯」優質工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優質裝飾工程的申報,對被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統一組織優質工程專家技術復查(初評)。3、專家技術復查工作由技術復查專家組進行,聽取承建單位對申報裝飾工程施工和質量情況的介紹(包括: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水平和質量評定結果),聽取使用單位對裝飾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對工程進行實體檢查和工程資料檢查,反饋復查意見,形成初審意見報告。4、「西夏杯」優質工程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和工程技術復查專家組的初審意見報告,通過審查、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報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核定。西夏杯-獎勵 獲得「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獎的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由自治區建設廳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授予和頒發「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獎牌、證書和獎杯,通報表彰並在公開媒體上予以公示。各市、縣有關部門和獲獎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獲獎的參建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西夏杯-附則 1、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取消申報和獲獎資格的處罰。
2、工程審核人員和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撤銷工程審核或評委資格,並承擔相應責任等處罰。
3、對於已獲得的「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重大質量隱患,「西夏杯」優質工程評審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製和偽造「西夏杯」優質裝飾工程獎杯、獎牌和證書。
4、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報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備案。
5、本辦法由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西夏杯-參考資料 [1] 覓法網 http://www.34law.net/lawfg/law/1797/2974/law_173409434324.shtml[2] 寧夏建築工程質量信息網 http://www.nxgczl.cn/SiteAcl.srv?id=45398&aid=273
2. 項目驗收評審意見怎麼寫
關於《科技項目驗收(評審)意見書》的幾點規定
法規級別: 國家法規; 法規類別:科技成果管理; 頒布時間:1996-08-20;
頒布單位:廈門市科技局
廈科管字[1996]第20號
各有關部、委、辦、局,各縣區科委:
為適應「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鑒定范圍以外,擬申報科技進步獎項目,現根據閩科成[1995]18號文精神,特製定《科技項目驗收(評審)意見書》,作為請獎項目技術、經濟等綜合評價證明和成果登記的有效文件之一。現將科技項目驗收(評審)幾點規定如下:
一、本科技項目驗收(評審)適用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鑒定范圍以外,擬申報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包括:(1)應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2)推廣、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3)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國外先進技術;(4)軟科學研究成果;(5)為社會公益服務的技術基礎工作(標准、計量、科技信息等);(6)已公開發表一年以上的理論研究成果。作為請獎項目在技術、經濟等方面綜合評價證明和成果登記的有效文件之一。
二、本科技項目驗收(評審)規定所述的程序可結合有關單位的技術審定、驗收或專業學術活動進行。驗收(評審)人員應有5-7人中級職稱以上的同行專家(包括科研、教學、生產和個別科技管理人員),其中,正副主審人應有高級職稱。
三、科技項目的驗收(評審)工作由項目的任務下達部門或各級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上述部門稱組織驗收(評審)單位接受申請和負責組織。
(1)各級政府部門下達的項目,由下達任務部門接受申請審查,後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門審批組織。
(2)單位自選或橫向聯系的項目,按完成項目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由市主管部門或縣、區科委接受申請審查後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門審批組織。
(3)如結合技術審定、驗收或其它專業學術活動進行評審,項目完成單位應先徵得上述活動主持單位同意後,方可向組織評審單位提出申請。
(4)組織驗收(評審)單位在接受申請後,應及時審查並將是否同意組織評審的意見通知申請單位。組織驗收(評審)單位可以主持或委託有關單位(包括審定、驗收或專業、學術活動的主持單位,項目的實施單位等)主持工作。
3.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何時實施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制度,何時實施。國家行政部門層面上:《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設設部於2000年6月30日發布實施。
建築工程層面: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制度,何時實施: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應該說從工程開工之日起就開始實施了。首先要制定驗收計劃,包括材料檢驗、施工檢查、實驗及記錄、在施工過程中為竣工驗收創造條件。竣工是指: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權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驗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等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准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知是不是所答非所問?
4.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1.決策階段的管理,DM-DevelopmentManagement(尚投有統一的中文術語,可譯為項目前期的開發管理)
2.實施階段的管理,即項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3.使用階段(或稱運營階段,或稱運行階段)的管理,即設施管理FM--FacmtyManagement。國際設施管理協會(IFMA)所確定的設施管理的含義,它包括物業資產管理和物業運行管理,這與我國物業管理的概念尚有差異。
決策階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項目的定義。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確定項目實施的組織;
2.確定和落實建設地點;
3.確定建設任務和建設原則;
4.確定和落實項目建設的資金;
5.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等。
設計方項目管理的目標和任務
設計方作為項目建設的一個參與方,其項目管理主要服務於項目的整體利益和設計方本身的利益。由於項目的投資目標能否得以實現與設計工作密切相關,因此,設計方項目管理的目標包括設計的成本目標、設計的進度目標和設計的質量目標,以及項目的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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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末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申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量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收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竟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末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末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末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末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末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末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正、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窪冊結構
6. 工程項目單位評價標准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全部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涉及金屬管道的外防腐層、鋼管陰極保護系統、管道設備運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試驗檢測、抽查結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試驗應符合本規范規定;
5.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7. 新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辦事規程: 1、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申報材料2、區安監局職衛科審查材料,並提出意見3、審查評價報告,進行評審4、備案 所需材料: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申報表(一式3份)2、投資、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1份)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1份)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費標准: 不收費 辦理時限: 辦事機構: 職業衛生科 辦公地址: 金牛區沙灣路65號金牛政務服務中心3-4室 聯系方式: 8770503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四)安全評價報告;(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辦理行政許可,不得開工建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許可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