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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6 01:22:00

❶ 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法律依據嗎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5]24號

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管理,按照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我局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職業資格 辦法 通知
抄 送:人事部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管理,根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等工作(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須受聘並登記於一個有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的單位,並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委託業務。未經登記的人員,不得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登記管理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3年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登記有效期為3年。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按設定的類別(附件1)進行登記。申請登記的類別不得超過兩個。
第七條 申請登記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具備與登記類別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能力;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能夠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八條 申請登記類別1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附件2);
(二)《職業資格證書》;
(三)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
(五)所在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申請登記類別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證明;
(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具的相應類別業務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九條
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按統一格式編號(附件3)。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中有重大過失並受過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三)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第三章 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應當於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再次登記。再次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有效期滿起6個月內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再次登記者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在登記期內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並接受繼續教育。再次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附件4);
(二)申請人在登記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證明;
(三)申請人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三條
登記者的受聘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發生變更或登記者單位調動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單位變更登記。因登記者單位調動發生的變更登記,一年內只可申請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變更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附件5);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因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後的法人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資質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後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調動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調出證明、現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及現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五條 已登記一個類別者可申請變更為兩個登記類別。
申請增加登記類別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增加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六條 再次登記同時可申請變更登記類別。每次只可申請變更一個登記類別。未獲准再次登記者不予變更登記類別。
申請變更登記類別者,在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變更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再次登記或變更登記。辦理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重新換發《登記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業務領域應與登記類別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單位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的規定。
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報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等技術文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上簽字,並註明其登記證號。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暫停業務三至十二個月: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再次登記的;
(二)私自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變更登記後仍使用原登記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四)以個人名義承攬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委託後,未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秘密的;
(六)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質量較差的;
(七)超出登記類別所對應的業務領域或所在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八)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未執行法律、法規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予以注銷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滿未獲准再次登記的;
(三)脫離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崗位3年以上的;
(四)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或登記的;
(七)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的;
(八)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後果的;
(九)受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因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銷登記者,自注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不予登記或注銷登記持有異議者,可在收到通知15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要妥善保管。登記證遺失,應及時向登記管理辦公室報告,在登記管理辦公室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供的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頒布。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5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類別設定
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
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編號格式
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
5、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❷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崗位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崗位職責
1.環境影響評價及後評價;
2.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3.環境保護驗收;
4.主持編寫相應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
5.負責制訂項目實施工作計劃,並具體組織技術實施;
6.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時,應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秘密;
7.對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8.不斷更新知識,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崗位要求
1.環境保護及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從事環境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經驗;
3.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水平,能制定工作計劃,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能進行工作總結和編寫報告,提出工作方向,對本專業技術問題能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4.熟悉質量、安健環、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計量認證的標准和准則;掌握並嚴格執行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部門管理文件;
5.清楚(熟悉)本崗位的重要環境安全因素和/或危害因素,及其可能產生的環境/安全影響;按運行控制要求對重要環境和/或危害因素進行控制;
6.具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7.具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和問題解決能力;
8.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和文本書寫能力。

❸ 環境影響評價師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置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❹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要干什麼工作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要干什麼工作
職責評估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一)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後評價;
(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四)環境保護驗收。
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
四、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時,應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秘密。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六、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要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該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與人事部共同組織,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❺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兩年滾動管理什麼意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假如:你第一年過了A,第二年過了B、C、D,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環保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假如:你第一年過了A,第二年報了B、C、D,是只考過了B、C,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沒有通過全部科目,則第三年還需要考A和D。
即第二年的成績到第三年有效,第三年的到第四年有效,是不停的「滾動」的。

❻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環保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環保總局或其委託機構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人事部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❼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資格是什麼,有什麼限制嗎

環評工程師報考條件: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有環評單位給你蓋章證明從事環評相關工作年限就可以報考。

❽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注意事項

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職務。

❾ 考取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要求是什麼【要新的】

報考條件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

2012年合格標准如下:
專業名稱 科目名稱 合格標准 試卷滿分
環境影響評工程師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20 20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 90 15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90 150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72 1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包括: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生態學、化學、應用化學、生物科學、資源環境與城鄉管理規劃、大氣科學、給水排水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工程、農業建築環境與能源工程、森林資源保護與遊憩、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管理、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土地資源管理、其他環保總局認可的環境保護相關專業。

❿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怎麼考

首先,不知道是你不是從事此項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以下是比較詳細的一些資料,望對你有幫助: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考試依據文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
報考條件: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考試答題方式: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編輯存儲功能)。草稿紙由考點統一發放並在考後回收。
(1)答題前要認真閱讀答題注意事項(答題卡首頁);
(2)在答題卡規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
(3)必須使用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
組織實施: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共同成立考試辦公室,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與管理,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我省的考務工作具體由江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報名辦法: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成績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合格標准:從2007年至2009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考試合格標准都是: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2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 9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90,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72,----這是按卷面分的60%劃定的,至於今後,還是要以當年通知為准。不知道你是否滿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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