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法律依據嗎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5]24號
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管理,按照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我局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職業資格 辦法 通知
抄 送:人事部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管理,根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等工作(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須受聘並登記於一個有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的單位,並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委託業務。未經登記的人員,不得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登記管理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3年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登記有效期為3年。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按設定的類別(附件1)進行登記。申請登記的類別不得超過兩個。
第七條 申請登記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具備與登記類別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能力;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能夠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八條 申請登記類別1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附件2);
(二)《職業資格證書》;
(三)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
(五)所在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申請登記類別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證明;
(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具的相應類別業務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九條
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按統一格式編號(附件3)。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中有重大過失並受過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三)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第三章 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應當於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再次登記。再次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有效期滿起6個月內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再次登記者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在登記期內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並接受繼續教育。再次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附件4);
(二)申請人在登記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證明;
(三)申請人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三條
登記者的受聘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發生變更或登記者單位調動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單位變更登記。因登記者單位調動發生的變更登記,一年內只可申請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變更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附件5);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因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後的法人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資質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後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調動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調出證明、現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及現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五條 已登記一個類別者可申請變更為兩個登記類別。
申請增加登記類別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增加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六條 再次登記同時可申請變更登記類別。每次只可申請變更一個登記類別。未獲准再次登記者不予變更登記類別。
申請變更登記類別者,在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變更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再次登記或變更登記。辦理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重新換發《登記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業務領域應與登記類別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單位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的規定。
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報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等技術文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上簽字,並註明其登記證號。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暫停業務三至十二個月: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再次登記的;
(二)私自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變更登記後仍使用原登記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四)以個人名義承攬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委託後,未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秘密的;
(六)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質量較差的;
(七)超出登記類別所對應的業務領域或所在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八)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未執行法律、法規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予以注銷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滿未獲准再次登記的;
(三)脫離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崗位3年以上的;
(四)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或登記的;
(七)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的;
(八)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後果的;
(九)受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因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銷登記者,自注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不予登記或注銷登記持有異議者,可在收到通知15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要妥善保管。登記證遺失,應及時向登記管理辦公室報告,在登記管理辦公室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供的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頒布。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5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類別設定
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
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編號格式
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
5、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㈡ 環評工程師再次登記期間,原證書過期,可以繼續使用嗎
過期後,又繼續教育的要達到相應的繼續教育,沒有繼續教育的,拿著原來的資料直接申請延續注冊
㈢ 環評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有什麼要求么
您好,環評工程師分類眾多,並且每個省份的繼續教育都是又人事局指定學校進行的,因此沒有一個非常統一的標准,你可以到人事考試網看看有沒有相關內容。
㈣ 環境影響評價師現在需要修繼續教育嗎可以掛靠嗎
需要繼續教育。可以掛靠。你如果掛靠,繼續教育一般都由掛靠單位給搞定。
㈤ 沒有登記的環評師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嗎
需要!要滿足三年內有繼續教育記錄。環評師資格管理中寫道: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3 年未登記的,接受繼續教育並符合登記條件後,可申
請逾期登記。逾期申請登記的人員除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自取得《職業
資格證書》3 年後至逾期申請登記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
每年不少於16 學時,不滿1 年的按1 年計)。
㈥ 環評師考試過關後,接下來的注冊怎麼辦
工程師應當將相應的證書交予機構進行注冊(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學歷畢業證書、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彩色證件照6張、報考證明單位的解聘證明和職業道德證明、未注冊證明),注冊信息提交之後,機構應於本年度建設部公示期最後期限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還工程師,並且雙方簽寫交接手續。
繼續教育: 在簽訂掛靠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明確繼續教育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有哪方承擔,而且繼續教育有何妨負責。最開始的環評掛靠繼續教育都是有機構來負責,所產生的費用也都是機構承擔,而且繼續在教育的學習簽到也都是結構幫助完成的,如果最終因為繼續在教育問題導致證書注冊期滿之後不能再注冊,機構是需要承擔責任,並且進行賠償的。
明確職責: 一般的注冊環評師掛靠都是大家常說的掛證不掛章的,因此在協議中應該明確說明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執業印章、證書、文件及復印件除用於公司企業資質申報及年檢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否則由此出現的任何責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擔。
㈦ 環評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如何確認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為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專業技術水平,有效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崗位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管理實行繼續教育制度。凡經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按本規定要求接受繼續教育。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將作為其申請再次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不斷完善知識結構,拓展和提高業務能力。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應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的原則,以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領域的最新要求和發展動態為主要內容,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制訂和發布相關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負責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其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內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累計不少於48學時。
第七條下列形式和學時計算方法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學時累計的依據:
(一)參加登記管理辦公室舉辦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班,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培訓時間計算;
(二)參加登記管理辦公室認可的其他培訓班,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培訓時間計算;
(三)承擔第(一)項中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授課任務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授課學時的兩倍計算;
(四)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命題或審題工作的,相當於接受繼續教育48學時;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5萬字以上的,相當於接受繼續教育48學時;
(六)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1篇(不少於2000字)的,相當於接受繼續教育16學時。
第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所在單位應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工程師申請職業資格再次登記時,應提交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要求的繼續教育證明。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登記管理辦公室不予辦理再次登記。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