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查處領導幹部違規插手招投標
我覺得你要理性看待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就是一個『關系型』社會組織,很多招投標都是有灰色地帶的,利益均衡,皆大歡喜。利益不均衡,就可能打得一地雞毛,對誰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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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比比網-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專家:胡爾摩斯
② 如何治理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
一是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方面。重點整治6種行為:要求有關部門對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推薦或指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影響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要求建設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項目的;要求有關部門允許未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要求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准違反產業政策、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要求有關部門對不符合預算要求、工程進度需要的工程建設項目支付資金的。
二是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審批和出讓方面。重點整治5種行為:要求有關部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協議方式供地的;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以各種名義或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影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競買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准減免、緩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設項目批准土地,或者為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
三是插手干預政府采購方面。重點整治要求有關部門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物資采購的行為。
四是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方面。重點整治3種行為:要求有關部門同意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求有關部門允許其交付使用的。
五是插手干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面。重點整治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審批或者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
③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違反什麼行為
屬於違反黨的紀律行為。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領導幹部插手工程項目案件擴展閱讀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④ 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項目改進措施及努力方向
改進措施是:
一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教育,提高自身能力素質,樹立起心理防線。
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用制度約束人,管理人。
三是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強化監督,讓相關人員不敢或是沒有機會違規。
努力方向是營造勤政清廉,務實高效的營商環境,為當地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⑤ 如何治理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問題
對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等市場經濟活動開展專項治理,是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及時作出部署,在規定時間內抓好各項工作。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對受理的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本人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中收受、變相收受財物的;未謀取私利,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財產以及國有、民營等各種所有制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未謀取私利,也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等問題線索,要認真調查核實,視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等紀律規定作出處理。
各地各部門要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找制度層面存在的漏洞,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簽字背書制度,對工程建設等市場經濟活動的審批、建設、實施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記錄,出現問題倒查追責。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等相關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健全完善權力清單制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人員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履職盡責,加強對土地招拍掛、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項目審批、政府采購等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辦事、不履職盡責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嚴格問責。
⑥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施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2015年3月。
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6)領導幹部插手工程項目案件擴展閱讀:
該規定將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形,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⑦ 建立領導幹部插手重大事內容項記錄制度
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⑧ 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整活工作質效上談一談個人的建議
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這種情況往往導致工程領域的延期或者務工,因為領導越多,指揮到住院混亂,導致工程進度緩慢。
⑨ 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什麼制度
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