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勘單位屬地化管理
我國地質勘查隊伍是建國初期成立的。幾十年來,我國地勘隊伍為新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地質基礎保障。我國地質工作管理體制的建立與演變是隨國家經濟體制的轉變而變動的。以往的地質工作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的歷史時期內逐漸形成的。傳統地質工作管理體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地質工作管理體制不斷進行改革與調整。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勘查隊伍管理新體制,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明確將原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即按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分別管理的原則,除保留一部分精乾地質調查隊伍外,其餘地勘隊伍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並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地勘單位屬地化企業化改革,實行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體運行,並取得積極進展。到2001年底,國有地勘單位屬地化任務順利完成,屬地化局級地勘單位74個,所屬企事業單位1148個,職工共約62.7萬人(其中在職職工35.2萬人,佔56%),佔地勘隊伍總人數(72.2萬)的86.8%。地勘單位在探索中穩步推進改革和發展,積極融入區域經濟,經濟總量呈快速增長,內部運行機制改革逐步推進,企業化經營取得積極成效。在地勘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同時,組建了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直屬的承擔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的事業單位。
屬地化管理以來,國有地勘單位改革取得積極進展,總體上看,屬地化管理和企業化經營對地勘單位來說是利大於弊。屬地化管理以來,地勘單位融入地方經濟,為地方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自身經濟實力得到發展壯大,職工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但在找礦突破方面沒有突出表現;從今後發展看,地勘單位能夠維持現狀,但發展後勁不足,缺乏抗風險能力。
(一)各級政府加強了對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在地質勘查單位改革過程中,國家以及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先後頒布了《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1999]37號)、《國家經貿委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2號)和《關於地質調查與科技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土資發[1999]181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等文件;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包括「三不變」政策、礦業權的取得和流轉政策、財政優惠政策、離退休人員經費管理政策、養老統籌和住房政策等支持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政策。地質勘查行業調查統計顯示,各省區市對中央出台的13項優惠政策措施基本已落實的佔56.6%。政策上的支持為地勘單位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二)全國地勘單位普遍實現了較快的經濟發展
從統計和調查情況來看,國有地勘單位近幾年的經濟發展整體保持了持續快速的增長勢頭,主要經濟指標平均都以兩位數以上的速度增長,通過市場獲得的預算外收入大幅度增加,經濟實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經濟總量有較大幅度的增長,綜合競爭力不斷增強,職工收入有較大幅度提高,生活質量普遍都比屬地化前大有改善。調查問卷中「對2000年以來地勘單位經濟情況的評價」回答,89%的被調查者表示「基本認可」和「越來越好」,說明近幾年地勘單位的改革和發展成果得到了較廣泛的認可。
(三)地勘體制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
實現了擁有60多萬隊伍的國有地勘單位由中央直接管理平穩過渡到屬地化管理的改革目標。各省(市、區)政府加強了對屬地化地勘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國有地勘單位加速融入地方經濟,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形成了地質工作與區域經濟相互支持、互為促進的新局面。
(四)地勘單位內部企業化改革取得新進展
在推進國有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方面,各單位普遍加快了實行內部企業化改革的速度,在內部經營機制轉換、搞活二級單位、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新的成效。尤其是浙江、雲南、廣東、廣西、內蒙古等省、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走出了具有特色的地勘單位改革道路,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
(五)地勘單位的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展
近年來,地勘單位一方面著力加強地質勘查工作,夯實地勘主業,加大礦業權運作力度,積極探索探采一體化等主導產業發展模式;另一方面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積極拓寬服務領域,積極參與了國土整治、石漠化整治、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地質旅遊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岩礦測試等工作,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為地勘單位開辟了新的發展空間。
2. 請問什麼叫"屬地化管理原則"
屬地原則又稱「屬地主義」、「屬地主義原則」 。以納稅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來源地或存在地為標准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范圍的一項原則。
按照這一原則,跨國納稅人凡是在某國領土疆域內產生或存在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均應按照該國的稅法向該國履行納稅義務,而不論此跨國納稅人是否為該國的公民或居民。
領土包括領陸、領水(內水和領海) 、領空及擬制的領土 (如船舶、火車、飛機等) 。按屬地原則確定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地域管轄權」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2)工程項目屬地化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管理范疇
(1)保障所轄區域內自身及在區域內活動的工作人員、承包商、訪客的安全。
(2)通過制定崗位工作和發展計劃,確保專業知識技能水平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3)通過危害識別和風險管理,實現無責任生產事故運行。
(4)通過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培訓、行為安全評價、安全分析等,實現事故零傷害。
(5)編寫、審核簽署安全工作許可證和高危作業許可證,確保管轄區域的各種非常規工作按照相關安全標准進行。
(6)對管轄區域的工藝設備進行巡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並上報。
3. 什麼叫屬地化管理
1、屬地化管理是指將原由中央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劃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2、所謂屬地化管理是指把國務院有關部門(地礦部和核工業總公司先實行)直接管理的各省(區、市)的地勘隊伍統一劃歸到各省(區、市)管理其歸口管理部門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屬地化管理是指把原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勘隊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其歸口管理部門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4、屬地化管理是指對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問題,統一由其暫住地的計生部門行使管轄權,其他部門配合計生部門工作的管理模式
4. 屬地化管理原則見於那些法律
屬地化管理原則:
屬地即工作管轄范圍,可以是工作區域、管理的實物資產和具體工作任務(項目),也可以是許可權和責任范圍。屬地特性有明確的范圍界限,有具體的管理對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標准和要求。屬地管理即對屬地內的管理對象按標准和要求進行組織、協調、領導和控制,屬地主管即是屬地的直接管理者。
屬地管理就是要讓員工產生「當家作主」的歸屬感,賦予員工對其屬地享有管理權,即屬地主管要對自身和進入其管轄區域的各類人員(包括施工人員、參觀人員、服務人員等)實施管理。
實行屬地管理的必要性:
(1)由於HSE工作的廣泛性、繁重性、具體性,光靠各級領導的親自參與和重視,遠遠不夠,必須要把HSE工作的職責和任務層層細分.劃分各自獨立又相互聯系統一的細小屬地,落實屬地責任,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的良好局面,才能確保HSE工作的有序、有效開展。
(2)由於企業長期存在的重結果、輕過程的思想,導致對隱患的產生過程和原因分析不深,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沒有起到預防作用,使安全責任出現真空。此外,由於HSE審核的重點更多的是放在對安全結果和資料的審核,忽略了安全過程審核,從而導致了員工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的不重視。
(3)HSE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或不對位。由於有些企業存在重利潤、輕安全的思想,在進度、利潤、安全發生相碰時,由於HSE責任不對位.往往犧牲安全的利益,過渡追求利潤最大化,導致HSE工作措施不落實或執行不到位.從而引發安全隱患。
5. 什麼是屬地化管理
地化管理是指將原由中央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劃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文獻來源。對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問題,統一由其暫住地的計生部門行使管轄權,其他部門配合計生部門工作的管理模式。
6. 請問工程招標一定要在項目屬地進行嗎
不一定,但是到外地的話可能不會提供平台,報建麻煩,屬地化管理方便
7. 建設工程屬地管理是什麼意思
目前很多工程建設公司向國外經營,有很多新項目簽訂,但與此同時還遇到些問題,比如管理人員短缺、缺乏經驗豐富的員工,對於馬來西亞項目更是如此,員工屬地化必然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馬來西亞項目屬地化比例非常高,達到了50%,個別項目甚至超過了50%,我認為主要原因如下:
1. 目前公司中國員工短缺,特別是有一定工作經驗而且能夠適應馬來西亞當地施工環境的人員特別少,馬來西亞是採用英美規范的國家,制度比較健全、成熟,但是在具體實施工程中要求並不一致,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往往會出現當地員工去談會批准,中國員工談不會批準的情況。
2. 成本的考慮,對於中國員工,即使是新進單位大學生,成本也要一萬五左右(包括工資、福利、補貼、繳金、簽證費、住宿等),二馬來西亞當地工資三年的工資也就3500馬幣左右(按匯率1.7計算,摺合人民幣5100元)左右
3. 中國員工對馬來西亞施工的觀念不是很了解,施工管理過程中往往與當地監理、分包、總包、業主等有沖突,需要經歷一定時間才能勝任工作。
4. 當地員工更便於與監理業主的溝通,可以解釋一下我們施工理念、施工做法,避免與監理發生沖突。
5. 可以促進當地就業,增加當地居民、政府之間友好關系,盈利並不是企業的唯一目的,同時還應該擔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對於本國國民如此,對於外國也應該如此。